委任契約勞基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委任契約勞基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蔡信章寫的 勞動法隨觀(第三版) 和磯貓人的 行政法爭點地圖(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承攬契約重點在細節!律師告訴你身為老闆必知的事! - 法律010也說明:承攬人如果還是希望可以投保勞健保,可以考慮透過工會來加保。 (四)承攬契約勞基法. 承攬契約擁有較大的彈性,不過同時也少了一些保障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孫迺翊所指導 盧品澤的 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委任契約勞基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抵充、職業災害、職災抵充、職災勞保給付、職災補償、職災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吳姿慧所指導 龔煜智的 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 (2021),提出因為有 平台經濟、外送平台、僱傭、承攬、勞動關係、從屬性、AB5法案、中國判決的重點而找出了 委任契約勞基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匯出WORD檔 - 法源法律網則補充: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而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委任契約勞基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法隨觀(第三版)

為了解決委任契約勞基法的問題,作者蔡信章 這樣論述:

  本書以2020年6月10日最新修正公布的勞動基準法及2020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為核心,採逐釋義的方式,謹以法律條文的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勞動部的函釋,以及司法實上的見解作為論述的依據,並以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百多件具體案例、2021年4月30日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大量勞工解保護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就業服務法、就業保險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企業併購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規來解說,方便讀者快速理解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等相關重要的梗概,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著者

以具體的案例方式,簡潔、扼要說明勞動法規的精義,著重實務上的見解,除了可作為引領中小企業經營者、人資部門(HR)、關心己身權益的各行業勞動者及對勞動法規有興趣學子研讀、參閱之入門書籍外,更適合實務界人士處理勞資爭議相關法律問題之參考,對於修習勞動法的學子面對國考也能有所助益。

職業災害給付抵充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委任契約勞基法的問題,作者盧品澤 這樣論述:

職業災害之發生牽動著受災勞工之生活,蓋除了可能面臨的漫長治療與復健外,亦可能喪失工作能力,其影響之範圍小至家庭,大至社會。而受災勞工得否於遭受職災時,獲得完善之保護,則有賴我國職災救濟體系之應對。對此,我國所建構之職災救濟體系,係採取職災補償以及民事賠償並行之並存主義。換言之,即藉由多部源於不同法領域之法規,層層疊築而成。惟不同法領域之疊加,勢必會產生不同立法目的及性質之法規間的適用疑義,發生複數不同法領域之請求權競合之問題,而如何於不同法領域之間衡平雇主與受災勞工之權益,避免產生雙重負擔(雇主)以及雙重得利(受災勞工)之偏頗,至關重要。故本文以各法領域間,職災相關給付之抵充為主軸,解析各法

域之職業災害定義範圍及成立要件,輔以統整各法域間職災適用對象之交錯範圍後,以此為底來分析各法域於職災相關給付之法性質與標的項目間之抵充適性,藉以釐清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樣貌。此外隨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其勢必對於現行職災抵充制度之相關法規又將產生影響,本文亦將以此為題,在我國現況下進行剖釋之。

行政法爭點地圖(2版)

為了解決委任契約勞基法的問題,作者磯貓人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這本書,是以行政法總論相關的學說與實務的重要爭點或最新發展作編排,以幫助各位考生能快速地將所有的總論重要爭點瀏覽一遍,提高考場上對爭點的敏銳度。  

我國外送平台工作者法律關係之比較研究-以美國與中國為參考對象

為了解決委任契約勞基法的問題,作者龔煜智 這樣論述:

近年來,餐飲外送平台於我國興起,以便捷的線上訂餐、實體取餐模式,成功吸引許多消費者使用,亦有不少工作者投入外送員行列,成為新的「非典型勞務型態」的從業人員,而平台與外送員簽屬「承攬服務條款」,雖然於表面上外送員具有高度自主性與承攬無異,但自2019年開始接連發生外送員於送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但平台卻以雙方為承攬關係為由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才使得政府與民眾開始審視平台與外送員之勞動關係,發現平台與外送員實際上的勞務運作模式,並非如承攬一樣具有高度自主權,依然是受到平台的控制,而雖我國勞動部針對平台實施稽查,要求改善,但對於這類新型的勞動類型,法院對於其勞動關係之判決稀少,尚處不統一之狀況。對比

平台經濟發源地美國加州、發展興盛之中國,不僅有大量判決,並且亦有政策針對規定,故本文參考加州與中國在勞動關係判斷之上相關判決,與我國勞動法規與實務運作進行比較與參照,希望能較為我國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之勞動關係為參考。本文首先探討何為平台經濟與外送平台之商業運作模式,主要針對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為分析,並針對外送員於實際執行勞務中可能有受平台控制之處列舉,代入我國勞基法之勞動契約認定,藉以分析外送員是否符合勞基法勞動契約之認定,受有勞基法之各項保障。其次,比較美國加州實務上針對平台從業者之勞動關係認定之判決,參酌美國是如何認定平台勞工的勞動關係,與AB5法案所訂立之

保障與所受到的挑戰;另外,中國實務上對於外送員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與政府如何透過行政保障外送員之勞權,均值得我國參考。最後比較我國與美國加州、中國對於勞動關係認定之差異,探討我國政府與其他兩國針對外送員所做出之保障。於結論中,將學者針對我國外送員勞動關係該如何認定之改善方式加以探討,以期能更加落實外送員之權利保障與勞動身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