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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受託人英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TamarFrankel寫的 忠實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洪思竹所指導 陳威廷的 我國信託法制下之目的信託研究 (2021),提出委託人受託人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目的信託、受益人原則、禁止永久權原則、公益信託、寵物信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黃東益所指導 許灼灼的 防範基金經理人利益衝突精進措施之規劃評估 —以金管會證期局重大裁罰案件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基金經理人、金融弊案、利益衝突、委託—代理理論、規劃評估的重點而找出了 委託人受託人英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委託人受託人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忠實法

為了解決委託人受託人英文的問題,作者TamarFrankel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臺灣近年來益見嶄新之法學發展,原創者少,繼受或將外國法制本土化者眾。然而,學者、實務工作者,乃至於立法者,針對法律爭議,往往可見相同出處、卻不同解釋之嚴重歧異。基此,自有「揆諸初始、鑒本窮源」之必要。   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秉此精神,精選外國法學經典名著,廣邀學者與實務工作者,進行細膩且精準之翻譯。至盼翻譯之成果,能成為學術界與實務界透視外國法制之助力。   本書《忠實法》(Fiduciary Law),透過古代法制之探源,借鑑現代法制之運行,精確地說明忠實關係之作用,具體充實了忠實關係所涉及之權利義務之釐清與辯證。對於權益之衡平,實具重大貢獻,謹以此翻譯作品,饗饋

各界。

我國信託法制下之目的信託研究

為了解決委託人受託人英文的問題,作者陳威廷 這樣論述:

本論文在於研究我國信託法制下之目的信託,以起源於英國之信託法制,為了維護私人之間的權益,非公益之目的,將財產有效的傳承或傳遞給受益人,最初原則禁止,後來例外在符合受益人原則及禁止永久權原則之信託法理下,開放成立目的信託,並探討我國信託法制之目的信託是否能直接援用,或僅使用英國信託法理即可達成我國信託法制的完整性,分別介紹受益人原則的相關案例及禁止永久權原則之案例解析,最後提出我國是否適用英國信託法理和修法建議之利弊。

防範基金經理人利益衝突精進措施之規劃評估 —以金管會證期局重大裁罰案件為例

為了解決委託人受託人英文的問題,作者許灼灼 這樣論述:

代理人主觀上之自利行為與客觀上之資訊不對稱,引發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目標不一致的利益衝突問題,肇因於「委託—代理」關係所衍生之金融弊案,是金融業界長久以來難解的問題。為了在日常的管制作業中更有效地防範基金經理人的利益衝突,本研究聚焦於基金經理人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重大行政裁罰案件中使用的不法手段,並以之檢視現行政策與規範之適足性,針對不足之處試圖提出精進措施方案予以補強與改善。公共政策為一門具有實用性之學科,透過事前之政策評估,對預擬之政策方案進行價值與可行性之估定,確保政策方案在日後的順利執行,進而達到制定政策之目的。本研究以防範專業人士利益衝突之理論為基礎,進行精進措施方案的設計

,並結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業界受訪者之實務經驗,對各個精進措施方案進行規劃評估,結合理論與實務,評選出最具有可行性之精進措施方案—以智慧科技監理基金經理人辦公處所之資訊與通訊設備,並參考受訪者之意見改進該精進措施方案,給予彈性與時間,減少其於實務運作上之阻礙,達到本研究之目的在於從實務為起點尋找問題的根源,亦以解決實務問題為終點。研究者期以本研究作為革新防範基金經理人利益衝突的政策與規範之拋磚引玉,使我國防範基金經理人利益衝突之相關機制更加完備且與時俱進,進而達到保護投資大眾之權益、維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譽,以及穩定社會金融秩序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