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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地理學系空間資訊碩士在職專班 汪明輝所指導 熊鴻嘉的 原住民族地區開發溫泉問題的探討-以金峰與羅浮溫泉示範區為例 (2020),提出屏東縣地籍圖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族地區、溫泉開發影響因子、溫泉開發流程、金峰溫泉、羅浮溫泉、諮商同意、參與並分享開發利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建築學系 宋立文所指導 黃玉璇的 石板與水泥的兩難:霧台與神山部落建築發展與文化權力之初探 (2018),提出因為有 霧台部落、神山部落、部落空間、石板屋、自力營建、文化權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屏東縣地籍圖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屏東縣崁頂鄉公所公告則補充:屏東縣 崁頂鄉地籍圖查詢資料. 資料查詢時間:民國112年05月25日08時37分收件號:112TD007918. 土地坐落:屏東縣崁頂鄉頂孝段992地號共1筆. 北. 列印人員: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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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區開發溫泉問題的探討-以金峰與羅浮溫泉示範區為例

為了解決屏東縣地籍圖查詢的問題,作者熊鴻嘉 這樣論述:

原住民族地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地區)的溫泉露頭幾佔臺灣全島溫泉數量2/3以上,是溫泉資源的寶庫。自日治時代起,原住民地區的溫泉露頭逐漸為人所發現,進而被開發做為療養傷病、促進衛生及觀光旅遊之用。民國政府遷臺後,原住民地區受山地管制與山地國有化之影響,主要的溫泉開發者還是平地(漢人)財團,原住民部落族人對於溫泉的開發使用均受到相當的限制。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於民國99年起進行原住民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之輔導作業,作法則是找出客觀上具有溫泉資源,主觀上有開發意願且有一定開發條件的原民鄉鎮。但溫泉開發工作千頭萬緒,原住民地區多為環境敏感地區,常受各種災害侵襲、交通不便、招商不易,開發工作備

嘗艱辛。以臺東縣金峰溫泉為例,已有中油公司開發的嘉蘭一號地熱井做為溫泉資源,但開發過程中受風災、洪患、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等自然災害影響,且地權地用亦因水土保持計畫審因素,自民國104年至110年間尚未完成合法化程序。在原基法踐行部份,相關部落已舉行過部落會議,可符合原基法諮商同意權之要求,後續相關建設完成後,可由部落、公所、協會成立共管委員會,踐行參與及分享相關利益之原住民權益。而在桃園市復興區羅浮溫泉,雖無溫泉資源開發歷史,但土地位於大漢溪旁的高位河階,地形平坦、腹地廣大且少災害發生。並由直轄市政府主導開發過程與經費挹注,很快在短時間內完善溫泉相關建設。但因對於法令的不了解,僅在當地辦理三次

說明會,並未召開部落會議,對於當地部落民眾權益顯有疏忽之處。依本研究問卷回覆資料,原住民對於溫泉開發多能理解並保持正面態度,在參與並分享開發利益的立場上,除了回饋機制外,對於成立部落共同基金、建立共管機制、保障原民工作權益、增加原民員工雇用比例等多有所期待。最後研究者認為,中央政府應依原基法21條、22條之精神,應逐步落實相關法制工作,包括修訂溫泉法、原住民地區個人及輔導獎勵辦法以及建立部落公法人制度、確認部落會議法律位階、溫泉資源共管機制方能更加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石板與水泥的兩難:霧台與神山部落建築發展與文化權力之初探

為了解決屏東縣地籍圖查詢的問題,作者黃玉璇 這樣論述:

石板屋為排灣、魯凱族傳統建築,其建造工法與內外空間係族人與大自然長期互動之結果,然現今絕大部分族人並不居住於石板屋中。長久以來,「他者」(the Other)施行的國家政策使得原住民族一步步先後與土地、石板屋、部落社會階層脫離連結。本研究根基於百年以來時代脈絡,兼以空間角度切入,論述原住民族部落於各階段被統治時期失去的傳統以及獲得的現代。現當代,人類取用山林資源,再加上全球極端氣候,曾經與原住民族最親近的大自然展開反撲。政府基於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巨災重建經驗,在2009年莫拉克風災時闢建永久屋基地,然部落族人認為整齊劃一的街道和永久屋缺乏考慮部落既有生活型態與文化底蘊,這只是「異地安置(

re-location)」,並非「遷村(re-settlement)」。本研究以未曾被強制遷移過的霧台、神山兩部落為田野場域,由部落空間、道路和家屋之變遷,以相較微觀方式反證前述釐清之歷史脈絡。遷村部落在永久屋裡想家,而未遷村部落傳統家屋不受法令保護。近幾年來政府推行以傳統工法興建或修復石板屋,然目前僅有舊社傳統石板屋群受到《文化資產法》的全面保護。現今部落族人大多居住於不同程度改建後的石板家屋,其營建行為應屬《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範範圍。研究發現有三:其一,國家政策影響部落空間景觀。國家藉由制定法律,首先片面宣稱山林所有權和劃定保留地內個人土地所有權,使得族人對土地概念存在雙重性:地籍圖

和傳統領域。戰後亦藉由法律規定,制訂評分表,鼓勵山區族人家屋結構採用現代材料和內部空間必要機能與隔間等。其二,族人對文化之心理認同迷惘。近幾年來政策轉向相較尊重部落文化,使得族人認同現代材料之餘也重拾石板作為家屋元素。然而,族人仍受到建築無相關法令保障傳統工法之營建行為。再者,當族人欲回溯建立起傳統領域之概念時,仍受到他族群強力的反彈聲浪,使得族人追尋自我文化的路途曲折。其三,族人建築觀與自力營建。有傳統石板屋居住經驗之中壯年族人自小培養傳統石板屋建造技術,成年後因緣際會又接觸現代建築營建技術,回鄉後多半直接興建家屋。族人根據需求,融合傳統石板技藝與現代建築自力興建家屋。然而,現行建築法令主要

規範對象並非石板造建築,加上族人建築觀與社會普遍熟悉的建築觀相異,使得族人面臨即使擁有自力營建的能力,仍不能受到法律保障自力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