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7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工會法第7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點法商編委會寫的 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民事法規(含勞動社會法) 和高點法商編委會的 來勝基本法分科:民法及其相關法規(含勞動社會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高點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成之約所指導 董純惠的 新工會法對於工會發展影響之探討—以桃園縣工會為例 (2012),提出工會法第7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會、桃園縣工會、新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團結權、工會發展、集體勞動法制、團體協商、集體交涉。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會法第7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民事法規(含勞動社會法)

為了解決工會法第7條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廣納各方讀者意見及考量使用者之便利性,打破以往對法典笨重的既定概念,貼心採以分科學習之使用性與便利性,除具備資料豐富、蒐錄最新之特色外,西式之編排方式,完全符合人體工學閱讀的國際化主張。此系列之編寫要旨係針對法學概念、實務見解及百種以上最新法規,清楚剖析法條精義,充分理解法源出處,精心編整,為最適在校生、國考生、實務界研習法律時,兼具法典查閱及法學概念、實務見解查閱之功能。其編排體例特色如下:   (一)現行條文:各法規條次後列有條文要旨。   (二)立法沿革:各法規均詳列歷年修正情形。   (三)洞悉立法現況:精選重要法規之最新修正草案及未施行

條文、修正前條文、立法理由。   (四)關連性條文索引:以法學概念整合關連性條文。   (五)歷屆試題索引:提示該法條於國考之重要性,如相關司法官、律師等。   (六)法學概念整理:重要法條之下,以通說整理相關法學概念,以利理解相關法律用語。   (七)精選實務見解:為求學習方便,於法條之下收錄重要實務見解。   (八)法規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索引表,將本書收錄之法規依筆畫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查閱。   書中收錄至111年7月初之最新法規,包含: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施行細則、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民事訴訟法及施行法、土地登記規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勞

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民法及施行法、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等。 

工會法第7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大家還記得去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嗎?

在空服員罷工之後,勞工為自己爭取到應得的權益。從此以後勞工就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才怪! 😠

蔡英文總統期許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說」,結果咧?交通部所屬的華航,就帶頭打壓工會幹部!

今年6月23日,華航工會成員到交通部召開「工時大體檢-反過勞,縮工時」記者會。華航竟在事後逐一約談工會幹部,針對他們的發言斷章取義,指控工會幹部污衊公司、破壞勞資關係,並且意圖將當事人記過或解僱。

我們的《工會法》第35條有規定,雇主不能打壓、妨礙、干擾工會活動,也不能因為勞工參加工會活動就加以懲處。華航的作為,已經明顯違法。

今年10月,勞動部也正式認證華航違法!勞動部認為,華航對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等三位擔任工會幹部的勞工約談懲處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想不到,華航被勞動部認證違法後,竟然不知悔改,持續騷擾三位工會幹部,甚至召開人評會做出解僱工會幹部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一大過、二小過調職的處分。

針對華航公司的作為,勞動部官員表示,懲處三名幹部已違反工會法,勞動部最快下週會開出懲處書,懲處華航3萬元至30萬元。另,華航未在公司內部公告勞動部的裁決主文,將開罰3萬元,並可連續開罰至公告為止。

不過,大家都知道,財大氣粗的大企業,對「重罰三萬」根本沒在怕。根據勞動部的紀錄,從2014年到2016年,華航違反勞動基準法45件,罰鍰金額共996萬元,是交通部所屬事業中,違反件數最多、開罰金額最高的。

你應該要關注這件事,因為:

1. 華航高層打壓勞工,代價卻是由全體股東和納稅人負擔。

2. 政府官員說,大部分的資方都是好人,不需拿極端案例出來討論。但是,連政府自己持股過半的企業,都如此打壓工會幹部,要我們勞工如何相信工會和勞資會議真的能保障勞工呢?

如果你關心台灣的前途、關心台灣人的未來,請把這件事分享出去,呼籲所有親朋好友,一起關心華航違法解僱案,勞工的權利自己顧!

➡️ 勞動部認證華航違法裁決書:https://goo.gl/fpnEf2
⛽️ 支持林馨怡、朱良駿、張書元、潘家洛,支持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新工會法對於工會發展影響之探討—以桃園縣工會為例

為了解決工會法第7條的問題,作者董純惠 這樣論述:

集體勞動權包括「勞動者團結」、「集體交涉」、「集體行動」等三大部分,為勞動者集體爭取並維護權益的基本權,其中又以團結權為基礎。其權利之保障,規範於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中。我國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等勞動三法分別修正通過,於100年5月1日同時施行,為我國六十年來新的集體勞動法制變革,這歷史性的一刻值得我們探究。其中新工會法這個勞工組織之基本法,將牽動勞資關係的發展,也代表我國工會政策的定調,亦是我國工會運動發展關鍵因素,當勞工團體依賴政府保障權益、給予資源成習慣時,對於政府的宣稱解除管制措施,工會團體是否也可因應成長?時適2011年5月1日施行上路之工會法

滿周年,基於集體勞動法制的重大變革,本文探討工會幹部對於新工會法制的看法及期待,以作為主管機關未來推動工會事務時之參考。本研究採深度訪談法,訪談5位工會幹部及3位專家學者,發現如下:一、新工會法籌組程序簡化未影響勞工籌組意願:工會幹部不一定認同簡化籌組程序是保障勞工團結權,反而認同舊工會法由主管機關及上級工會介入輔導成立,程序上合法,也感覺較有正當性。專家學者認為簡化籌組程序與勞工組織意願沒有關聯,應視視大環境經濟情況及勞工的自覺。二、同一事業單位疊床架屋的企業工會造成工會內部分裂新工會法第6條第1項規定造成同一事業單位疊床架屋的工會型態,受訪者認為放寬的工會組織,法令未有強制整合機制,反而可

能造成工會力量的不團結,甚至就是力量分裂,尤其關係企業工會組織系統過於龐大,建議以聯合會組織型態產生,才能發揮工會功能。三、「柔性」強制入會所衍生的問題新工會法第7條企業工會採強制入會制度,工會幹部皆同意工會法不應規定強制入會,但是當提及所屬工會現況時,又表示以目前我國工會力量不彰,需要有強制入會的規定才能維持一定生存。專家看法點出了由公權力強制勞工入會,工會自主意識不易發揮,工會力量則無可展現,如果沒有理念及使命感的主動加入,無助於工會真正的團結行動,所以皆肯定應採取自由入會。四、工會未協助弱勢勞動者之團結權新工會法對於非典型勞動者(如臨時工、契約工、部分工時等)及外籍勞工等相較弱勢的勞動者

參加工會的權利未有不同規定,該等勞工多為補充性、調節訂單需求的短期勞動者,依工會現行法令本應強制該等勞工加入工會,但是大部分的工會或於章程、或依習慣,皆未讓臨時工、契約工、部分工時及外籍勞工等勞動者入會,原因在於無法協助將短期契約變成長期正式僱用型態。五、新工會法規範工會財務收費標準造成絕大多數的工會章程違法新工會法將會費收入修正為下限規定,但是變更會費收取標準為修訂章程之重大事項,須經一定程序通過後方得修訂,絕大多數這個修訂案未通過,結果仍維持舊有收費標準,造成章程違反法令規定,反而使絕大多數企業工會之章程處於違法狀態,且進退失據。受訪專家肯定政府協助工會財務健全可免於處處依賴資方提供或要求

政府補助,但是反對國家以法律規定工會會費之應收標準,這個規定反而會挑戰工會在勞工心目中的價值及造成內部紛亂。六、工會不當勞動行為卻是我國法令明文化的保障美、日二國規範禁止雇主對工會施予攏絡行為,如給予工會幹部會務假、辦公場所的提供及雇主代扣會費等支配介入問題,以免影響工會獨立運作的自主性,但是這些項目卻是我國法令明文保障且工會極力爭取的目標。專家學者的看法與工會幹部並無不同,在企業工會的幹部仍受雇於資方,許多資源須向資方爭取方能讓工會會務順利運作。七、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樣態完整明文化受到肯定新工會法第35條將雇主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各款明訂於法條上,相當程度將雇主不當勞動行為樣態整合,受訪工會

幹部表示有明文當然有保障,可以保障工會幹部的行為,且主管機關如果可以依職權協助裁決委員會釐清爭議,以便迅速認定,工會幹部更能安心推動會務。專家學者認為新工會法第35條已經夠明確了,重點在是否有配套措施協助裁決期間工會幹部度過經濟難關及有效嚇阻雇主行為的懲罰性條款。八、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受到肯定我國新集體勞動體制新增建立之準司法機制—裁決制度,可以協助認定不當勞動行為,有助迅速釐清爭議,受訪工會幹部及專家學者對於裁決機制肯定多於批評,明確的處理機制對工會幹部有一定的保障,樂見這樣制度的建立。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促使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約協商新團體協約法課予勞資雙方誠信協商及強制協商之義

務,規定勞資雙方均有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義務。本次訪談工會幹部對於團體協約的強制協商機制原則給予肯定,也的確促使受訪工會進行團體協商,但是強制協商僅是要求勞資雙方進入協商程序,是否具有實質協商效果,考驗工會幹部的功力了。專家則認為裁決機制只能促使工會與雇主團體協商,但是不一定能有簽訂團體協約的結果。十、其他意見整體而言,在現今全球化經濟,就業市場的不穩定,新工會法修正施行無法改變近年來的經濟政策,工會不敢持有太高發展的期待。新勞動三法無法改變工會孱弱的現實,沒有讓工會更強,工會的式微是全球的趨勢,非僅台灣而已。總之,我國工會近百年的發展,在不同歷史背景已修訂九次,工會家數不但沒有因強制組織增加,

反而逐漸減少,沒有因為強制入會而提高勞工組織率及會員凝聚力,勞資爭議絕大多數仍屬個別爭議,最重要的團體協約簽訂率從未見增加,可見我國工會的發展與集體勞動法制如何規範沒有直接關係,在於勞工對團結權的意識是否有認知,故本研究以為,重點不在集體勞動法制之修訂內容,而是勞工集體意識何時被喚醒,否則我國工會的發展仍然是有限的。

來勝基本法分科:民法及其相關法規(含勞動社會法)

為了解決工會法第7條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本套書係由廣受在校生、國考生之愛用的《學習式六法》所衍生出的《來勝基本法分科》系列,打破以往對法典笨重的既定概念,貼心採以分科學習之使用性與便利性,除了將學習式六法之設計概念運用至其中,提高讀者分科學習之使用性與方便性!   本書《民法及其相關法規(含勞動社會法)》收錄國家考試重要且常用之相關法規(含勞動社會法),最適合在校生、法研所、國考、實務界等使用,資料完整豐富、輕便易攜帶,為坊間研習民法及勞動社會法時最佳之工具書。編排體例如下:     (一)現行條文:各法規條次後列有條文要旨。   (二)立法沿革:各法規均詳列歷年修正情形。   (三)洞悉立法現況:精選重要法規之最新修正草

案及未施行條文、修正前條文、立法理由。   (四)關連性條文索引:以法學概念整合關連性條文。   (五)歷屆試題索引:提示該法條於國考之重要性,如相關司法官、律師等。   (六)法學概念整理:重要法條之下,以通說整理相關法學概念,以利理解相關法律用語。   (七)精選實務見解:為求學習方便,於法條之下收錄重要實務見解。   (八)法規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索引表,將本書收錄之法規依筆畫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查閱。     書中收錄至111年7月初之最新法規,包含: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民法總則施行法、民法債編施行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土地登記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工會法、勞資

爭議處理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