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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專戶強制執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景亮,林煌欽,蘇煜瑄寫的 高層建築の上部構造施工篇 和李景亮,林煌欽,蘇煜瑄的 高層建築の基礎工法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申請勞保年金專戶有債不怕被扣押 - 理財寶也說明:得檢具保險人(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 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 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系 林明俊、陳青浩所指導 楊嘉源的 從風險自留角度探討主管機關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性之認知 (2020),提出年金專戶強制執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風險自留、勞工退休準備金、預算法、信託基金。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宗德所指導 葉孟峰的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建置及其改革――以「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勞工、退休、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釋字第五七八號、釋字第五九五號、釋字第五九六號、退休金、年金、積欠工資墊償、世界銀行、三柱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年金專戶強制執行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工退休金得否查封或強制執行? - 玉鼎法律事務所則補充:... 人或受益人依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年金專戶強制執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層建築の上部構造施工篇

為了解決年金專戶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李景亮,林煌欽,蘇煜瑄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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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風險自留角度探討主管機關對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性之認知

為了解決年金專戶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楊嘉源 這樣論述:

本論文蒐集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資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訴訟個案裁判、專書及期刊論文等文獻資料,透過文獻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個案分析法研究方法,進行個案研究。研究目的在於希望經由分析相關學者專書論文、立法資料等文獻,瞭解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制度之發展脈絡,以辨明其乃雇主面臨經營失敗須承擔義務時之風險管理工具,原始立法設計應為信託法律關係;其次,透過訴訟個案分析,探索主管機關對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制度法律性質之認知,以及因此對勞工或雇主行使權利所造成之影響。經本論文研究結果,發現「主管機關對勞工退休準備金法律性質之認知」、「法院判決實務通說認為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消費寄託(存款)關係」,與原始立法制

度設計明顯有落差,且主管機關因此未能積極行使其職權,協助勞工對該專戶行使權利。 本論文認為,雇主歇業時,若主管機關能主動啟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結算程序,將有助於勞工儘速自該專戶受償退休金及資遣費。此涉及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法律性質之判斷,並與主管機關之職權、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息息相關。本論文爰建議主管機關宜釐清當事人間就勞工退休基金乃屬信託法律關係後,於勞動基準法中加以明文規定;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中,宜就主管機關得啟動結算程序之要件與時機予以明定,期使勞工可免去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之煩,而得迅速自該專戶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落實該制度保障勞工權利之立法目的。

高層建築の基礎工法篇

為了解決年金專戶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李景亮,林煌欽,蘇煜瑄 這樣論述:

  台灣新創都更集團,旗下品牌「台灣都更」、「台灣都更聯盟」、「台灣都更危老諮商中心」、「台灣都更地政聯盟」、「台灣建築」、「台灣建築履歷」、「台灣都更─危老都更諮商中心」、「Angle Voice數位文創」、「Angle Infinity天使無限─百工百業IP授權」、「台灣心輕旅─旅宿品牌」等。   「台灣都更」加盟總部,為全國首創建設、都市更新加盟服務業獲獎事蹟:   榮獲2020年金鋒獎殊榮之優質企業   榮獲2020年台灣金玉獎殊榮之優質企業   榮獲2019年國家品牌玉山獎殊榮之優質企業   榮獲2019年台灣優良商標獎殊榮之優質企業   為台灣新創都更集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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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保險:每案工地均強制執行「建築履歷」智財專利登錄,讓您安心又放心   第五道保險:每案代工服務費強制提撥存入信託專戶擔保,讓您付費安全又安心   第六道保險:華夏科大台灣都更產學中心公正第三方工程履歷查核,透明無黑箱   『台灣都更』的優勢   【台灣都更】業界唯一大規模鎖定小型基地重建的建設、都更平台。   【台灣都更】是市場唯一大規模以「委建代工」方式,協助屋主自立更新,將傳統建商合建的利潤,回歸到屋主身上。   【台灣都更】是業界唯一大幅讓利給第一線的合作夥伴,輔導合作夥伴成為建商的建設都更平台。   台灣都更共創四贏效益   一、業主(屋主)端   1.委託安心   2.過程透

明   二、台灣都更加盟總部   1.深耕品牌   2.口碑專業   三、加盟主   1.輕鬆推案   2.系統創新   四、合作廠商   1.尊重受用   2.案小量多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之建置及其改革――以「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年金專戶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葉孟峰 這樣論述:

有別於「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給付,我國新、舊勞工退休金制度,分別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至於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八號解釋之啟發,實係貫穿本文之一大思考主軸,該號解釋文依序引領以下之退休金制度改革:2004年勞退新制之立法改制;2008年、2009年之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自請退休」要件之修正;2015年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及相關罰則之修正公布。本文先就憲法、行政法、社會及勞動法之法理基礎,以及世界銀行「三層理論」及多層次退休保障之檢視架構,歸納出我國退休保障之制度現況;再依序探討:(一)「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建置:適用該法前、後之退休要件與給與標準;司法院釋

字第五七八號解釋之啟發,「強制退休」與「自請退休」之要件修正。(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立法改制:著重新、舊制間,法律關係之轉換;司法院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之啟發,以及新制施行後之檢討,例如:關於「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五年足額提撥」、適用對象範圍之擴大、滯納金與強制執行手段等修正。(三)關廠歇業積欠工資之墊償制度:溯自國際公約、勞動基準法立法轉折、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五號解釋之啟發,來解析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建置及其法律關係;關廠歇業工人抗爭之衝擊及判決類型分析;催生將退休金、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之保障範疇,並檢討「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及相關罰則。綜上,歸納出以下之研究發現:(一)「退休金」與

「年金」之本意不同,應區別使用;(二)「國家責任」、「雇主責任」及「個人責任」,責任範疇有別;(三)「社會保險」與「企業退休金」應併行不悖;(四)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退休金分段給與;(五)從勞退舊制到新制之立法改制,促成法律關係轉換;(六)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與「自請退休」規定之修正,讓退休要件更為合理化;(七)勞退舊制「退休準備金制度」之調整與行政督促手段之加強,有助於勞工退休金權益之保障;(八)關廠歇業工人之衝擊,導致勞動債權保障範疇之擴大。進而,提出若干政策上之改進建議:(一)退休金兼具「後付工資」與「事前契約約定」之本質,不應輕易片面變更;(二)勞工保險局身兼不同退休保障

制度之承辦者,存有給付制度未來整合之空間;(三)縮短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差距之方法,可採鼓勵自願提繳,或強制勞工負擔部分保障之資金來源 ;(四)勞退新制之擴大適用,推動了與其他職業類別退休制度之實質整合;(五)政府作為「軍公教人員之雇主」,宜減少「球員兼裁判」之角色衝突 ;(六)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職公部門,應否暫停退休金之給付?--或可借鏡「勞工退休後再受僱」之法律關係為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