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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 保留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Wei的 高普考建築工程 建築師營建法規 重點法規歸納及歷屆命題解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Standard所出版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建築系 杜功仁、李威儀所指導 簡宏朝的 臺北市畸零地管理機制轉型驗證- 從限制建築邁向合理開發 (2020),提出建築基地 保留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畸零地、都市土地開發、政策轉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林會承所指導 楊一晴的 容積移轉作為文化資產保存方法之研究 -以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文化資產保存、容積代金、容積移轉、發展權移轉的重點而找出了 建築基地 保留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建築基地 保留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建築基地 保留地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建築基地 保留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一日議會 第十次 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1097)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都發處顏處長、都發處科長、地政處饒處長、行政處法制科科長,共同參與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者是容積移轉許可要點辦法修正,最後的定案會議。

首先說明的是,容積轉自治條例,是為了解決50年來公設保留地,財政不足,無法徵收的結構性問題,造成公設保留地的所有權人,不但需要無限期的繳稅,也無法進行土地利用開發,嚴重違反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歷經1964年都市計劃法,法定規定10年內要完成公設保留地的徵收,1973年無法完成,再度修法延長公設保留地徵收期限15年。

後來,又經過兩次大法官釋憲會議的解釋,分別是1994年的336號解釋文,和1996年的400號解釋文,才確立了雖然財政困難,無法完成公設保留地的徵收,也需要立他法來作為補償,這就是容積移轉自治條例的緣由。

蔡榮豐議員指出來的問題癥結,即使這一個自治條例修正,或是許可要點修正通過,也是沒有辦法根本解決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長期以來,權益受損的問題。

我有透過中央修法,全國一個區,讓需求容積率移入最高的六都,可以向全國買入容積率,才能根本解決容積移轉,保障私有財產所有權人,政府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公設保留地的問題。

基於建築法規容積率和建蔽率的結構安全考量,同意採用都市發展處的專業,建議修訂許可要點,第七條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250平方公尺的文字修正,和第七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450平方公尺的文字修正,下修有容積買入需求的土地上線,活絡容積移轉,保障公設保留地所有權人,增加出售公設保留地容積移出的可能,並在三個月內,完成法定程序。

再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都市發展處、地政處,和行政處全體同仁,在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修正上,共同的努力,展現和市政府保障人民權益,解決問題的最大誠意。

我們會繼續追蹤列管。

臺北市畸零地管理機制轉型驗證- 從限制建築邁向合理開發

為了解決建築基地 保留地的問題,作者簡宏朝 這樣論述:

可建築基地與畸零地開發權之爭。「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長期以來,在新聞版面或是建築開發圈內,不時有畸零地「更新阻礙」、「以小卡大」以及「開發限制及程序冗長」……等負面新聞或訊息,故臺北市政府於107年將「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修正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期能解決畸零地阻礙建築開發問題,因此希望透過本研究來驗證「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法成效。緣此,本研究先以「文獻資料分析法」分析臺北市畸零地法令修法前後相關規定之差異,以及對6都畸零地法令進行比較;次以「次級資料分析法」分析臺北市畸零地法令修法前後,對於可建築基地的「開發成效」以及「時程」改善進行驗證;未以「問卷調查法」對臺北市建

築開發從業之建管行政人員、建築師、畸零地委員及開發商等15位相關人士同意下,對新舊臺北市畸零地法令,進行意見表達。經研究驗證分析後,發現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中透過「通知讓售」和「畸零地讓售價額」等2項機制,改善了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因「建築基地毗鄰唯一合併畸零地亦應辦理調處或留設保留地」之規定,所產生畸零地「更新阻礙」、「以小卡大」以及「開發限制及程序冗長」等問題;另外在「可建築畸零地認定標準」上,則朝向放寬的方向邁進以減少畸零地之產生,也同時促成了臺北市早期合法建築物能在都更推行不易的情況下,也能有其更新重建的機會。

高普考建築工程 建築師營建法規 重點法規歸納及歷屆命題解析

為了解決建築基地 保留地的問題,作者Wei 這樣論述:

三榜榜首全解析! 高普考、建築師營建法規推薦用書!通過者唯一指定!   12類重點最新法規 × 最新歷屆命題分析 × 出題趨勢 × 考試心法   全面解密!103-110年高普考營建法規×建管行政考古題詳解!   [榜首畫重點]:100%掌握出題方向   [榜首教考試]:按歷年命題比重設定星級,打造高效率讀書計畫   [榜首教讀書]:經典題型交叉比較,零死角答題無懈可擊  

容積移轉作為文化資產保存方法之研究 -以臺北市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為例

為了解決建築基地 保留地的問題,作者楊一晴 這樣論述:

臺北市大稻埕為我國最早運用都市計畫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制下容積移轉機制於歷史保存的實踐範例,自民國89年臺北市政府發布實施「台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為保存歷史性建築物及街區傳統尺度與整體風貌,維護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的開發權益,鼓勵其配合保存歷史性建築物,提升社區護育歷史街區之意識及認同,允許一宗建築基地配合歷史性建築物保存,將建築基地之可建容積一部份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建築基地。大稻埕容積移轉機制發展20年來,縱未提起過行政爭訟,公民團體陳情意見始終不斷,爭議集中在容積送出基地規定、接受基地規定、容積移轉申請程序及條件以及接收基地應否部分採繳納代金方式等議題。尤

其是105年臺北市政府公開展覽「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公眾陳情達1,231人次,議題涵蓋歷史性建築物保存修復的困境、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及代金制度對大稻埕容積移轉造成的衝擊、建物保存維護成本容積率計算等問題,當地地主陳述意見認為容積移轉限制導致容積賣不掉,使得古蹟、歷史性建築物後續維護無以為繼,致使通盤檢討全案撤回,與民溝通重新修訂後,直至107年始通過。當大稻埕容積移轉困境延續,108年文化部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已進一步擬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新增納入容積移轉適用範疇。惟容積移轉作為文化資產保存方法,現行機制似有限度。國內文化資產容積移轉機

制研究,亦提出部分檢討與建議,包括容積市場一定比例來自文資容移及容積代金、都市更新獎勵突出文資保存優先性、整體開發計畫、公有文資容積調派、強化其他財源(文資持有稅賦優惠、連結開發基金、創建文資保存捐)、明定文化資產容積移轉優先性、增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65、66條容積獎勵配套等。為探討容積移轉作為文化資產保存方法面臨的問題及改善,本研究以大稻埕容積移轉機制為例,從歷史街區保存背景政策及容積移轉運作成果,梳理大稻埕容積移轉實踐程度、建物維護完成但容積未能移出的原因及公保地容積移轉競逐與影響等,檢視大稻埕容積移轉機制法令面問題及可能調適,包括修訂容積移轉計算公式、調整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等,以及可

得採取的輔助機制,諸如容積代金制度導入、都市更新一定比例來自大稻埕容積、容積交易資訊平台設置等。本研究亦透過美國紐約市發展權移轉機制及成功案例引介,論述大稻埕容積移轉機制可採的配套措施及促進政策,以減緩或解決大稻埕容積移轉移出停滯的困境,並藉由美國紐約市發展權移轉經驗與實踐,強調容積移轉定位應回歸為都市計畫的工具,省思我國文化資產容積移轉機制內涵及未來發展,平衡文資保存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