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紓困認定基準表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也說明:附表三「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 基本生計之存款或. 收入。 急難事由. 生活陷困. 核發基準. 類別. 認定基準.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曉丹所指導 李采俞的 重拾「常」與「異」的自主詮釋──身心障礙者的法意識 (2020),提出急難紓困認定基準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權利身分遞迴理論、標籤、刻板印象。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櫻琴所指導 張琦玲的 論我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制度之存廢 (2008),提出因為有 勞保紓困貸款、紓困貸款、勞工保險、行政契約、雙階理論、新制勞工退休基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急難紓困認定基準表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央】急難紓困(舊名: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則補充: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福利內容. 一、急難紓困金: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1萬元至3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急難紓困認定基準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重拾「常」與「異」的自主詮釋──身心障礙者的法意識

為了解決急難紓困認定基準表的問題,作者李采俞 這樣論述:

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時,經常面臨是否以及如何主張權利的困境,其法意識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處於隨時可能變動的狀態。David M. Engel與Frank W. Munger(2003)的「權利身分遞迴理論」,著眼於障礙者主張權利與身分認同(identity)之間不斷相互建構的過程,卻未研究障礙者主張權利而遭受阻礙,或是結果不如預期時,遞迴的過程所受到的影響。本研究透過訪談障礙者,探討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工作場域)障礙者如何面對不平等與歧視?過去與他人互動的經驗如何影響其對法律的看法?障礙者在建構其身分認同時,如何回應社會大眾的刻板印象、偏見與歧視?本研究透過滾雪球抽樣,訪談11名符合領取身障證

明資格,且有過正職工作經驗之障礙者,從他們的生命故事、與他人互動的方式,他們如何感受周遭旁人的態度及對自己的影響等方面,分析障礙者建構法意識和身分認同的社會過程。本研究發現,在身分與法意識遞迴的過程中,障礙者是否「現身」主張權利的選擇,即為其展現法意識的方式,由於背後涉及情緒、情感及「常與異」界線的衡量,因此障礙者最終不一定會選擇主張權利。對障礙者而言,由於「常與異」的界線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使得其法意識不斷隨之變動,權利主張與身分認同的遞迴也因此變得複雜,障礙者在每一個具體情況中以在概念光譜間尋找自己覺得舒適的定位,他們透過重新詮釋「常與異」的過程,建構其是否現身、如何現身的法意識。

論我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制度之存廢

為了解決急難紓困認定基準表的問題,作者張琦玲 這樣論述:

民國90年間,國內、外經濟景氣低迷,失業率不斷攀升,許多勞工面臨經濟上窘境,為使勞工保險基金比照商業保險機制,讓勞工在財政困難時能辦理個人紓困貸款,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可以提前動支老年給付,最後再以保險給付抵銷之,我國於92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款,增列勞保基金得用於被保險人貸款。我國自92年起開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迄98年1月底,申貸人數58萬人次,核撥金額638億元。惟未按期繳納貸款本金及利息人數10萬餘人,逾欠金額達95億元,逾欠比率約18.61%。因勞保條例第29條第1項但書規定,勞保被保險人有未償還勞保紓困貸款係以保險給付抵銷之。以此觀察,勞保紓困貸款人數不可謂

不多,辦理時可否達到政策目的,提供勞工一時急難之需?惟勞保紓困貸款逾欠比率偏高,將來倘以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抵銷欠款,對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經濟生活保障是否足夠?又未償還保險給付是否一定能以保險給付抵銷?本研究從勞保及勞工退休基金之功能及性質,探討不同勞工退休基金辦理紓困貸款之優缺點,並分析紓困貸款制度對全體或個別勞工退休生活保障等之影響。分析以全體共有之勞保基金辦理個人紓困貸款,在法規適用及實務運用上面臨之困境,並希借鏡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及美國401(K)退休金制度辦理辦理紓困貸款之經驗,提出我國以退休基金辦理紓困貸款之研究結論、政策建議及法規之修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