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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僱傭差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和游正曄的 勞動法文章速覽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僱傭、承攬、委任?我請的員工到底要不要遵守勞基法的工資 ...也說明:僱傭 、承攬、委任?我請的員工到底要不要遵守勞基法的工資、工時及加班費等規範呢? · 一、雇傭、承攬、委任三種法律關係的差別? · 二、什麼樣的狀況才要受勞動基準法(勞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張育嘉的 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2021),提出承攬僱傭差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送平台、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玲惠所指導 漆泓毅的 勞動法上就業歧視禁止與工資差別待遇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雇主之法律責任、私法自治、契約正義、給付義務群、就業歧視、職業隔離、同值同酬、不利差別待遇禁止、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德國一般平等待遇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承攬僱傭差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講座資訊】本所程居威律師應社團法人玉山網商協會邀請 ...則補充:一、企業勞務關係的設計與分配(一)什麼是承攬關係?什麼是委任關係?什麼是僱傭關係? (二)不同關係有什麼差別? (三)什麼是非典型勞動契約?-工讀生、派遣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承攬僱傭差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完全對應實際考情】農會招考:民法

為了解決承攬僱傭差別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全國各級農會第7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日程整理:   ※簡章下載/各級農會職缺及應考資格公告:111年9月5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各級農會受理考生報名: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寄發准考證:111年12月(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開放准考證遺失者上網列印准考證: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考場公告:111年11月25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111年12月18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筆試成績放榜:112年1月4日(依主考單位公告為準)   ★完全對應農會考情,讓您掌握

真正會考的重點,奪分過關上榜;收錄相關歷屆試題,多刷題、多練習,應考功力更上層樓。★   民法為國家考試中極為重要之科目之一,也與吾人日常生活中遇到之各種法律行為息息相關,而其範圍廣泛、內容繁瑣,要在短期間內完整掌握,恐非易事。也因此,研讀上應先瞭解民法之基本概念、理論基礎及命題大綱,進而針對各章節之出題比例,適正排定讀書計畫,切忌鉅細靡遺地針對每一章節、條文作地毯式背誦,或徒耗過多的時間針對特定主題進行研讀。畢竟,國家考試並非學術研究,聚焦針對命題焦點作有意義的投入,才是上榜的不二法門。   一、 命題大綱及閱讀重點   我國民法共分為五編,分別為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

債編與物權編統稱「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統稱「身份法」,茲將各編之綱要重點摘述如下:   (一) 總則編:總則編係針對民法各編作一般性之規範,共可分為法例、人、物、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權利之行使等七章,「法例」章係規範法律適用與解釋等共通原則、「人」、「物」二章分別規範權利義務主體及客體、「法律行為」、「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章係規範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及消滅,「權利行使」章則係規範權利行使之內容及方法。本章重點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死亡宣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主物與從物、無權處分、時效中斷事由、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差別等。   (二) 債編:債編於國家考試中具有舉足輕

重之地位,共可分為通則、各種之債二章,「通則」主要係規範債法之基本原理,按其內容又可分為債之發生、債之標的、債之效力、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等六小節,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要約與承諾、代理權之授與、無權代理之效力、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而「各種之債」則係規範各種典型之債權契約,其中較為重要者包括: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會、和解、保證等10種契約類型。   (三) 物權編:物權編係規範人對物之支配關係,共可分為通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十章,其中以「通則」、「所有權」、「抵押權」等三章最為重要。尤應

注意不動產之登記效力、動產物權讓與生效要件(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管線安設權、袋地通行權、善意取得制度、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與效力、抵押權次序讓與與拋棄、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之標的等。   (四) 親屬編:親屬編主要係規範家族間親屬關係之發生、消滅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等七章,本編重點包括:血親與姻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結婚之要件(結婚之法定年齡、結婚之形式要件、近婚親禁止、重婚禁止)、法定財產制、離婚之方式(兩願離婚、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監護、扶養等。另應注意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後,相同性別之二人

,亦得成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後,同性之二人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亦準用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遺產繼承及繼親收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五) 繼承編:繼承編主要係規範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產歸屬之法律要件及其效力,共可分為遺產繼承人、遺產之繼承、遺囑等三章。本編重點包括: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代位繼承、繼承之同時存在原則、限定繼承、遺囑能力、遺囑之方式、應繼分與特留分之計算等。繼承編考題多半結合親屬編出題,並常以實例題方式呈現,請考生一併留意。   二、 結語   民法相較於其他法科,體系龐雜、條文繁多,較難

一蹴可幾地融會貫通,因此,本書使用簡潔、精要之文字闡述民法各編體系架構,並摘錄具代表性之判解函釋及學說見解,期能收執簡馭繁、綱舉目張之效。另農會考試焦點集中於總則、債總、物權通則、抵押權及親屬繼承等編(章)節,本書收錄歷屆試題解析,其目的即在使讀者更加熟稔考情趨勢,因此在考前務必撥空閱讀。最後,希冀本書的出版,對於各位有所啟發或助益,期能儘快自考試苦海中破繭而出,往人生的下一個階段邁進。

承攬僱傭差別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陳麗娜要求勞工局正視中高齡就業的修法問題,以保障他們的就業權益;外送員被勞動部定義為雇傭後,勞工局應依法進行勞檢;臨海工業區老化,工安勞檢要檢到位,才能讓附近居民安心。最後陳麗娜要求環保局貫澈外縣市「底渣不運回、垃圾不代燒」的原則,讓高雄垃圾真正減量。

勞工局長王秋冬答詢表示,中高齡恐怕是未來就業主力,高雄今年有9千多位中高齡求職,勞工局協助5千多位就業。中央也正在修法,他會把和企業、中高齡座談意見給中央,希望能符合中高齡需求的法。在外送員方面,中央勞動部已確認是雇傭關係,屬雇傭就適用勞基法,勞工局會要求業者出具勞動契約、出勤紀錄。高雄也有人籌立職業工會,但雇傭關係的勞健保投保單位應在公司,承攬關係才是在工會加保,這部分有矛盾。

陳麗娜質詢指出,我國出生人口總數19萬3,844人,創近7年來最低紀錄。65歲以上老年人口達14.05%,每7個人中就有1個是老人,臺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也因此,近年政府開始針對中高齡與高齡就業如何促進勞動參與與保障就業權益部分展開立法。中高齡勞工體力衰退,可能無法適應正常勞基法工時、加班、放假。因此法案具體規範是「一彈、一禁、三補助」,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禁止對高齡者差別對待、並提出三種補貼獎助辦法。她希望勞工局隨時掌握修法進度。

陳麗娜長期關心焚化爐廢棄物與底渣問題,她發現四座焚化爐總進場量仍然呈現上升,從123.4萬公噸增加到133.8萬公噸。垃圾為何越來越多?雖然其中一般廢棄物從86.1萬公噸減少到77.3萬公噸,但原因恐怕不是環保局廢棄物減量或者是資源回收推動有成,而只是前一年中央改變部分廢棄物認定標準,讓這些垃圾從一般廢棄物變成事業廢棄物而已。

此外,去年增加了11.2萬公噸事業廢棄物,但外縣市底渣一直沒依承諾運回去。高市每年產生底渣居國內之冠,去年環保局全國首創焚化再生粒料供料制度,說要強制公共工程使用一定比例再生粒料,也認證五家合格預拌混凝土廠供料,並且提到明年推動自設底渣處理廠,全面自辦自產自銷,達到底渣粒料去化一條龍作業。但外縣市運回底渣的工作不能停止,否則底渣去化率依然無法提高。

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為了解決承攬僱傭差別的問題,作者張育嘉 這樣論述:

餐飲外送平台是基於共享經濟而生之新型態產業,透過結合數位科技,帶給民眾新穎又便利之服務,但也引起諸多消費爭議,但餐飲外送平台卻於發生消費爭議之時,極力主張其係屬科技平台,企圖規避責任,導致消費申訴案件居高不下。尤其相較於傳統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單純之法律關係,因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者,是以法律關係更為複雜。鑒於餐飲外送平台之控制力、影響力與過往相較,已無法同日而語,故而不應如同以往般將消費糾紛限於供需雙方間,從而免除平台業者之相關責任與義務。因此本文主要以消費者與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以及消費爭議為中心,冀釐清餐飲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同時,亦

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雖然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方,但鑒於個別外送員是否接受訂單,皆不會影響餐飲外送服務整體之運行,因此外送員本身與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故而整體之餐飲外送服務僅存於餐飲外送平台、合作餐飲業者與消費者三方間。既然外送員係為餐飲外送平台擴張其活動範圍,進而增添利潤,其係屬餐飲外送平台之使用人,因而當外送員履行債務時,餐飲外送平台自依民法第224條之規定與其合作之外送員負同一責任。由於餐飲外送平台係以提供餐飲外送服務為營業者,固有消保法之適用。是以,餐飲外送平台不得片面約定得片面解除契約之條款或約定免除或減輕其責

任之條款,俾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勞動法文章速覽

為了解決承攬僱傭差別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本系列設計緣由   在唸法律這條不歸路上,不管是要挑戰期中、期末考、法研所、國考,就算只有一兩篇,我們還是或多或少都有看過文章,最起碼,也曾經動過想要看文章的念頭。但文章很多,修法又修不停,到底該看哪些?舊的文章還要不要看?又該怎麼看?怎樣看才能摸蛤仔兼洗褲,一舉數得?   本系列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讀者以上的疑問!除了讓讀者更瞭解學者的研究方向,我們還要同時讓讀者可以快速複習爭點,讓文章的閱讀不只是單純學術的探討,更成為加強國考準備深度的重要武器!   本系列特色   主題說明 相同主題的重要文章幫你一次搞定!   文章分類 首創將文章分門別類清楚標示,保證一目了然!   文章前情

提要 用現在的觀點,協助你瞭解舊文章還有哪裡非看不可!   本文重點摘要 看到文章這麼長就看不下去嗎?沒關係,讓我們告訴你重點在哪裡!   筆者的碎碎念 所有還想告訴你的內容都在這裡。哎唷,怎麼這麼貼心!   這真的有考出來 看完文章後,當然還要知道會怎麼考嘛!  

勞動法上就業歧視禁止與工資差別待遇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承攬僱傭差別的問題,作者漆泓毅 這樣論述:

根據勞動部指出,男女薪資差距為14%,換言之,女性必須多工作51天,薪資才能與男性齊平,對比以往來說均有逐年進步之趨向,惟歧視問題不僅存在於性別,尚可能包含不同項目之因素,舉凡來說,在高齡化社會中,年齡在45歲以上者欲獲得工作即是一種挑戰,且雇主在給付薪資上常以各種不合理之事由不願付出勞工所應得之工資。勞工往往為了生存,避免得罪雇主而選擇漠視自己應有權益,進而造成薪資差距越大、職業隔離等問題接踵而至。 本文研究問題在於禁止就業歧視,並深度探討工資差別待遇之問題,我國對禁止就業歧視規範以就業服務法為總則性規定,其餘則散見於各該法令之中,如: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

法等,對於防範就業歧視之規範良莠不齊,且多缺乏強而有力之保護手段,難以期待能發揮保護作用,因此本文參考美國、歐盟及德國之法律制度與相關文獻,藉以文獻分析法、判決研究法與比較研究法方式,歸納、整理出我國未來在就業歧視防制上可實踐之目標。 雇主之營業自由權與勞工之工作權兩相互調和下,當涉及就業歧視爭議時,有鑒於雇主對勞工負有保護照顧義務,除了不得對勞工基於歧視而給予不利益之差別待遇外,更應積極防止勞工於職場上遭受歧視,因此應優先保障勞工權益,故立法者對就業歧視之防制責無旁貸,亦應發揮國家保護義務之基本權利功能;此外,如何公平地分配工資,在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雖有同值同酬之規定

,然而企業中似得自主建立客觀之工作評價制度作為參考依據。 針對我國防制就業歧視相關法規之研究,在設有行政處罰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中漏未對各歧視項目定義,淪以執法者主觀之見判斷,於適用法律上難免衍生爭議,況且以列舉為規範方式,易生掛一漏萬之風險,本文認為應明確限制與工作無關之因素而予以歧視,故不妨以概括條款方式規範;次者,在各該防制就業歧視法規中,非但對「同值同酬」無確切定義外,在法律作用上更缺乏對被歧視者實質保護之規定,因此於法規中宜增設除去及防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法律效果,並應減輕被歧視者於訴訟上之負擔,對吹哨者更應積極保護使其不受報復。綜合以上問題,本

文以為工資差別待遇通常係基於就業歧視所生,除了改善我國法律制度、建立客觀之工作評價標準之外,根深蒂固地解決辦法應從如何避免職業隔離為終極努力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