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寫的 國際間職業傷病診斷、鑑定及補償制度發展趨勢與我國改進方向之研究(POD) 和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的 國際間職業傷害病診斷.鑑定及補償制度發展趨勢與我國改進方向之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和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王宏文所指導 簡聖哲的 台灣勞工保險高薪低報情形之分析-兼論其對勞工保險基金之影響 (2017),提出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保險、老年年金、高薪低報、平均薪資、投保薪資上限、職業工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高階公共管理組 吳玲玲所指導 邱偉哲的 憂鬱症對於實際勞動表現之影響: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之病人為例 (2006),提出因為有 憂鬱症、勞工保險、生產力、薪資、殘廢的重點而找出了 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間職業傷病診斷、鑑定及補償制度發展趨勢與我國改進方向之研究(POD)

為了解決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的問題,作者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這樣論述:

  本研究針對我國職業傷病相關制度的困境,在回顧國外部分國家的制度與邀請各方代表討論後,嘗試凝聚各界共識、做為相關法規的修訂與執行細節的改進建議,以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卓參。   透過本計畫的執行,逐步發展之改進方向共識如下:(1)在預防職業災害與職業病的部分,由於許多職業傷病未被診斷出來,加上通報未落實(且目前僅重大職災才強制通報),導致我國職業傷病之數據無法反映實際現況、進而將事故原因之分析回饋至災害的預防;因此建議應參考日本與韓國設立獨立法人的方式,積極從事全面性之預防工作、落實廠醫與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至現場訪視的制度。此外,應更改現行重大職災才強制通報的規定,規範各醫療院所及事業單位所

有職災案件皆應通報,並且要發展出與保險單位及時連結之資訊系統,以促進申報與給付。可先從職災專線的設立、從八家傷病診治中心試辦起,嘗試逐步將資料同步與勞保局連線、同時作為轉介服務之平台。   (2)在職業傷病診斷的部分,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之入廠機制應明文訂入法規或其施行細則中(包括如何設計、與勞保單位及檢查員如何互動等),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費與廠訪費用,在給付單位承認其職業相關性後,應由勞保局專款優厚支付以鼓勵診斷;此外,除了職業病種類表應徵求各專業醫學會之建議、定期更新外,職業醫學會與審查補償申請醫師之間對於職業病也需要有經常討論、共識的機會,避免對同一份資料卻有迥異之判讀結果。在行政機構專業審

查的部分,除了應加強專業審查的一致性外,建議法院系統可考慮逐步建立勞工法庭、聘請勞動法學領域的專業法官協助判定。   (3)關於職災保險的投保問題,建議應將「實際參與勞動者」全面強制納保,尤其派遣人力、無固定雇主之職業工人。此外,建議應統一職業工會的職災費率,如此才能解決職業勞工之投保問題。而職災保險之投保薪資亦應貼近勞工之實際收入,在以勞工之「實際薪資」作為投保基準的前提下,將勞基法中的雇主補償責任併入職災險(即,將雇主責任限縮在未按實投保之處罰,而勞工之職業傷病凡經確認為工作所引起,即一律由職災保險給付),如此一來將可減少雇主經常抵制職業傷病認定之問題。   (4)在補償給付的部分,目前生

活津貼的補助金額都過低,難符合實際需求;且「職災醫療」的給付項目不應僅限於健保之給付項目,建議應盡快檢討並公布健保以外之給付項目,讓各醫院診所可以依循申報。此外,勞保條例第47條之規定應廢止,即,只要是同一職災引起之職業傷病就應由勞保持續給予醫療照護和相關給付,否則勞工領取殘廢給付後即失去投保資格與後續可能的「再醫療」給付,似乎有所不當。   (5)在殘廢給付與等級認定的部分,殘廢等級之認定應區分「不同工作類型」,且改採「剩餘工作能力」、失能判定與年金給付,其前提是必須設計經濟誘因之制度以落實「職業重建」,在強制重建完成、確定無法重回工作時,才給予年金判定(且未來職災殘廢給付之年金化必須思考從

第幾殘等別才開始年金化、以及與國民、老年年金如何銜接之問題)。   (6)在職業重建的部分,目前職災勞工職業重建基金發揮有限,且無專責單位,由於職災預防、診斷補償與重建關係緊密,現行的負責機關卻不相同,所以在新制度中應規範有相當於獨立法人之組織,負責預防、鑑定、補償、重建與建立個案管理師制度等工作事項。此外,過去職災勞工經常難留任原廠,建議以設計適當經濟誘因之方式鼓勵雇主參與職災勞工重建(將雇主的職災保險費率與雇主參與職業重建做搭配),一方面鼓勵雇主,一方面給予職災勞工工作保障。   目前職災相關的法律繁複,勞工與相關人員適用皆不易,建議未來單獨立法的單一法案中應對預防、鑑定補償與重建三部分做

完整之規範,且在單一法律內規範獨立法人之組織、經費、業務等事項,以期對職災補償的所有事件以及職災勞工提供較完善之服務。

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八月中我發布了一支
『勞保繳24年,給付卻被充公』的影片

開始有人意識到
有很多權益其實會在不知不覺中消失不見

其實還有一些勞保給付也即將消失
不只未來無法申請一次請領
就連其他的給付也連帶受影響

而勞保費每兩年調高一次的機制
改革後更可能一年調高一次

所以年輕勞工接下來很長的一段時間
也要繳更高的勞保費

到底實際有哪些給付正在消失?
面對這些情況,有沒有因應作法?
又是誰的這些給付是直接被消失的?
該怎麼彌補這些被消失的缺口?

我把整理出來的資訊全部放在這支影片
請記得要看到最後

00:00 勞工正在面對有些給付被消失?
01:07 被消失的三大給付
01:56 至少被消失72萬的保障
03:31 年金沒領完,差額被消失?
05:35 被影響最大的勞工族群
06:08 因應做法
07:35 Q&A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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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保險高薪低報情形之分析-兼論其對勞工保險基金之影響

為了解決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的問題,作者簡聖哲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自實施老年年金以來,高薪低報問題日益嚴重,源自於請領年金金額公式當中,平均月投保薪資僅採計最高六十個月的投保薪資,制度導致投保部分高額即可獲得高額平均薪資,因此產生勞工取巧的投保方式與心態,加上雇主為降低人事成本的動機,導致職場高薪低報成為常態,嚴重影響基金收入。高收入勞工超過投保薪資上限的收入,依規定不須繳納保費,因為本國投保薪資上限過低,導致收入超過投保薪資上限者的比例相當高,同時影響勞工保險基金的收入。本研究總體分析利用「勞工投保薪資資料」及「受僱就業者每月收入資料」二項總體資料,分析結果發現,投保最低薪資的勞工,高薪低報比例相當高,而且絕大部分行業都有明顯高薪低報情形,由被保

險人決定投保金額的職業工會,高薪低報情形更為嚴重,並且推估勞工保險基金因高薪低報每月短收約30億元保費,有將近2成高收入者,收入超過投保薪資上限。本研究個體分析以「由企業(或單位)取得勞工薪資明細」及「由勞工填寫薪資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發現,高薪低報比例高達6成,7成以上勞工具有「退休前再提高投保薪資」的取巧心態,規模小且為勞工投保最低薪資的企業(或單位),高薪低報比例高。投保最低薪資的勞工、以現金領薪的勞工,高薪低報比例皆高達9成,投保職業工會部分則有9成以上未依實際薪資投保,而超過投保薪資上限的高收入者,比例超過2成。本研究個體分析雖獲得上述結果,但因薪資資料屬個人相當隱私之個

資,以方便取樣的過程中,除部分受訪者直接提供公司薪資單據外,其它受訪者皆有可能因不願透露薪資收入而未實際填答。研究結果發現,高薪低報已成常態,證明制度疏漏衍生取巧投保心態,高薪低報的弊病,嚴重影響勞工保險基金收支。

國際間職業傷害病診斷.鑑定及補償制度發展趨勢與我國改進方向之研究

為了解決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的問題,作者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這樣論述:

  本研究針對我國職業傷病相關制度的困境,在回顧國外部分國家的制度與邀請各方代表討論後,嘗試凝聚各界共識、做為相關法規的修訂與執行細節的改進建議,以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卓參。透過本計畫的執行,逐步發展之改進方向共識如下:(1)在預防職業災害與職業病的部分,由於許多職業傷病未被診斷出來,加上通報未落實(且目前僅重大職災才強制通報),導致我國職業傷病之數據無法反映實際現況、進而將事故原因之分析回饋至災害的預防;因此建議應參考日本與韓國設立獨立法人的方式,積極從事全面性之預防工作、落實廠醫與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至現場訪視的制度。此外,應更改現行重大職災才強制通報的規定,規範各醫療院所及事業單位所有職災

案件皆應通報,並且要發展出與保險單位及時連結之資訊系統,以促進申報與給付。可先從職災專線的設立、從八家傷病診治中心試辦起,嘗試逐步將資料同步與勞保局連線、同時作為轉介服務之平台。(2)在職業傷病診斷的部分,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之入廠機制應明文訂入法規或其施行細則中(包括如何設計、與勞保單位及檢查員如何互動等),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費與廠訪費用,在給付單位承認其職業相關性後,應由勞保局專款優厚支付以鼓勵診斷;此外,除了職業病種類表應徵求各專業醫學會之建議、定期更新外,職業醫學會與審查補償申請醫師之間對於職業病也需要有經常討論、共識的機會,避免對同一份資料卻有迥異之判讀結果。在行政機構專業審查的部分,除

了應加強專業審查的一致性外,建議法院系統可考慮逐步建立勞工法庭、聘請勞動法學領域的專業法官協助判定。(3)關於職災保險的投保問題,建議應將「實際參與勞動者」全面強制納保,尤其派遣人力、無固定雇主之職業工人。此外,建議應統一職業工會的職災費率,如此才能解決職業勞工之投保問題。而職災保險之投保薪資亦應貼近勞工之實際收入,在以勞工之「實際薪資」作為投保基準的前提下,將勞基法中的雇主補償責任併入職災險(即,將雇主責任限縮在未按實投保之處罰,而勞工之職業傷病凡經確認為工作所引起,即一律由職災保險給付),如此一來將可減少雇主經常抵制職業傷病認定之問題。(4)在補償給付的部分,目前生活津貼的補助金額都過低,

難符合實際需求;且「職災醫療」的給付項目不應僅限於健保之給付項目,建議應盡快檢討並公布健保以外之給付項目,讓各醫院診所可以依循申報。此外,勞保條例第47條之規定應廢止,即,只要是同一職災引起之職業傷病就應由勞保持續給予醫療照護和相關給付,否則勞工領取殘廢給付後即失去投保資格與後續可能的「再醫療」給付,似乎有所不當。(5)在殘廢給付與等級認定的部分,殘廢等級之認定應區分「不同工作類型」,且改採「剩餘工作能力」、失能判定與年金給付,其前提是必須設計經濟誘因之制度以落實「職業重建」,在強制重建完成、確定無法重回工作時,才給予年金判定(且未來職災殘廢給付之年金化必須思考從第幾殘等別才開始年金化、以及與

國民、老年年金如何銜接之問題)。(6)在職業重建的部分,目前職災勞工職業重建基金發揮有限,且無專責單位,由於職災預防、診斷補償與重建關係緊密,現行的負責機關卻不相同,所以在新制度中應規範有相當於獨立法人之組織,負責預防、鑑定、補償、重建與建立個案管理師制度等工作事項。此外,過去職災勞工經常難留任原廠,建議以設計適當經濟誘因之方式鼓勵雇主參與職災勞工重建(將雇主的職災保險費率與雇主參與職業重建做搭配),一方面鼓勵雇主,一方面給予職災勞工工作保障。目前職災相關的法律繁複,勞工與相關人員適用皆不易,建議未來單獨立法的單一法案中應對預防、鑑定補償與重建三部分做完整之規範,且在單一法律內規範獨立法人之組

織、經費、業務等事項,以期對職災補償的所有事件以及職災勞工提供較完善之服務。 ?

憂鬱症對於實際勞動表現之影響: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之病人為例

為了解決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的問題,作者邱偉哲 這樣論述:

憂鬱症所造成的社會經濟負擔除了直接醫療所需花費,還有間接的損失,如請假與生產力下降的工作損失、死亡等。對於精神疾病所造成之能力缺損與生產力降低,目前在工作效率減低、工作穩定性不佳所造成收入的缺損、生病造成之升遷影響等因素,現有評估方式往往難以列入計算。本研究希望透過勞工於勞工保險投保之相關資料,來了解憂鬱症對於被保險人勞動力的影響。本研究使用資料來源為為勞保局於95年度勞保局委託研究“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精神障害』等級及審查標準之研究“所發表之民國94年10至12月核定精神障害類別之資料。採計量統計方法。分析憂鬱症之勞保被保險人與所有被保險人之年齡、性別、診斷與診斷代碼、殘廢等級、初診時間與殘

廢申請時間、職業異動與投保薪資等變項差異 。比較109位憂鬱症被保險人與母群體所有勞保被保險人之差異,申請勞保殘廢給付者其薪資(21754.86元新台幣/月)較所有勞保人薪資(27059.98)平均低5305.12元, 兩組間達顯著差異(t=5.4023,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