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提供四大項實物給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長期照顧制度簡介 - THY 台灣通商法律事務所也說明:為因應人口老化伴隨而來之健康問題,我國於87年起陸續推動「建構長期照護先 ... 任之設計(財源來自政府、雇主及保險對象),人人共同分擔所需費用5。

朝陽科技大學 保險金融管理系 黃文聰所指導 吳珮綺的 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影響綠色保險銷售因素之研究 (2021),提出政府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提供四大項實物給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計畫行為理論、綠色保險、環境關注、激勵。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李建良所指導 許翔甯的 長期照顧法制之比較研究-以德國及我國長期照顧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長期照顧、照顧需要性、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長期照顧服務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重點而找出了 政府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提供四大項實物給付的解答。

最後網站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第一期)-102 年至105 年」 (核定本)則補充:表1-1-3、政府推動長期照護之相關措施一覽表. 表2-1-1、各年度服務使用人數 ... 透過長期照護資源提供與保險給付,將可帶動我國人力就業市場與勞動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政府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提供四大項實物給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計畫行為理論探討影響綠色保險銷售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政府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提供四大項實物給付的問題,作者吳珮綺 這樣論述:

因氣候變遷造成經濟重大損失,此時綠色保險的興起,提供一個良好的補償機制,政府亦透過「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來積極推動,然而實際之投保狀況並不如預期。保險從業人員為一重要之中介角色,保險從業人員是否願意投入推動,實質影響投保的績效。本研究以計劃行為理論為基礎,試圖從保險從業人員角度探討影響綠色保險銷售因素,期許透過本研究瞭解保險從業人員所扮演角色與影響其投入綠色保險之關鍵因素,並有助於提供政府作為推動相關綠色保險政策建議。實證結果顯示:個人或公司有無販售綠色保險經驗在各構面中存在顯著差異;在年齡和年資方面,顯示對環境關注存在顯著差異;研究構面間相關程度皆呈統計上顯著正相關。所以,保險從業人員

具有越高的環境關注,對於態度、主觀規範與知覺行為控制越有正向的影響,進而對於銷售綠色保險的意圖與行為越有正向影響;且當保險從業人員受到物質的激勵時,對於銷售綠色保險的意願跟行為越有正向的影響。本研究加入環境關注與激勵構面,能更充分瞭解保險從業人員對綠色保險銷售意圖與行為之影響。此外,本研究亦針對政府及保險公司在推動綠色保險的作法,提出具體建議。

長期照顧法制之比較研究-以德國及我國長期照顧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政府推動長期照顧保險提供四大項實物給付的問題,作者許翔甯 這樣論述:

長期照顧之照顧需要性為決定人民得否具有請求長期照顧資源的資格以及可以獲得何種長期照顧資源之關鍵。本文從德國長期照顧制度及我國長期照顧制度之介紹出發,其中包含德國2020年因應COVID-19之修法及我國在2021年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之修正。在比較二者之差異後,本文認為照顧需要性制度在德國及我國,並沒有因為分屬長照保險之給付事件及稅收制的請求權構成要件而有差別,可以加以援用。接著自2017年以後,德國長期照顧保險法當中照顧需要性評估之規定出發,針對德國長期照顧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的定義、標準、評估工具、評估單位、程序等進行說明。並循相同脈絡梳理我國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

推出以降所建立的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並且針對法院實例進行檢討。並且在比較德國法與我國法上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之差異後,對我國法提出修正意見。本文共分五個部分,第一章係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研究範圍、文獻探討及名詞定義。第二章,就德國長期照顧保險法及我國長期照顧制度進行說明。前者涉及德國長期照顧保險之基本原則、組織、財源、被保險人之義務,以及保險給付之內容,以及因應COVID-19之特別規定;後者則就我國長期照顧制度進行整理,並且介紹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的重要內容,同時也說明我國在長照領域對COVID-19之應變措施。接著針對二者之財源、行政法律關係,以及兩國對於COVID-19的

因應之道進行比較。第三章則針對德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進行說明。先針對德國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在2017年1月前後的定義進行說明,並且針對新定義當中的各項評估標準及照顧程度計算進行介紹。另外,也針對其評估工具、評估程序及評估品質保障及權利救濟等制度進行說明。同時也說明為了因應COVID19之流行,對於評估程序所做的調整。第四章則係針對我國現行照顧需要性評估制度進行說明,並且將其與德國法相互比較後,提出檢討與修正建議。第五章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