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會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教師工會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馬翠華,吳全成寫的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第三版) 和陳業鑫的 懂一點法律2 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釐清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勞資不對立、不吃虧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快訊第27 期 - 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也說明: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長久以來除了以維護教師權益. 為己任,亦關注時代教育潮流,致力 ... 該著重在組工會後除了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還多了「工會法」、「團體協約法」.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文京 和天下雜誌所出版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周志宏所指導 匡崇德的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之研究 -以公立中小學為中心 (2014),提出教師工會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動三法、教師聘約、會務假、團體協約、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核可、教師罷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郭玲惠所指導 劉宣妏的 教師工會團體協商與締結團體協約之研究-以公立中小學校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教師工會、團體協商、團體協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教師工會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教育部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積極推動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則補充:教師 自100年5月1日適用勞動三法後,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的雇主認定,教育部與行政院勞工 ... 是以,教育部重視並極力配合推動勞動教育及人權教育,保障教師組織工會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教師工會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第三版)

為了解決教師工會法的問題,作者馬翠華,吳全成 這樣論述:

  本書講述勞工政策與法規,全書共18章,分為六篇,架構完整,脈絡清晰,適合做為大專院校勞工行政法規、勞資關係相關課程的教材。      第一篇【總論】,界定勞工、勞工問題及勞工行政、勞工立法的意義與範圍;第二篇到第六篇分別講述與勞動基準、安全衛生、勞工福利、就業安全、勞資關係等五大主題相關的法規。      第二篇【勞動基準】,講述勞動基準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篇【安全衛生】,講述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檢查法;第四篇【勞工福利】,講述職工福利、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條例。這些都與勞工切身相關,是每位在職場工作的讀者們都需要瞭解的。      第五篇

【就業安全】,講述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第六篇【勞資關係】,講述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從事就業服務的實務工作者、企業經營者格外重要。      書中對各項法規統整清晰,並結合實務案例,將熱門時事案例與勞動檢查屢被科罰之重要議題,以「勞工常見Q&A」、「補充」或「案例」之編排,讓讀者更容易掌握法制面與實務管理層面的要點,很適合勞動法務及人力資源實務工作者研讀。作者在書中將較具代表性的法院判決及高普考命題重點融入各章節中,書末「自我演練」收錄高普特考及檢定試題,讓準備參加國考的讀者更容易融會貫通,考場得心應手。      因應新型冠狀肺炎衝擊勞資雙方現有穩定

關係,並顯示勞資共體時艱之合作共營重要性,第三版除更新法條之外,也將最新時事案例分享於讀者,並特別將法院判決及高普特考命題方向列入各章節中,期望讀者能掌握重點,使用上可融會貫通、更加得心應手。      本書書末「自我演練」附解答;各章「問題與討論」供授課教師引導學生討論、互動,或自學讀者歸納整理該章所學,並加以思考、探討,不提供解答。讀者選購時請知悉,出版社與銷售單位均無法提供解答。

教師工會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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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十萬教師上街頭,「還我勞動三權」、「團結、尊嚴、救教育」,呼聲響徹雲霄,老師們以行動宣誓教師組工會的決心,去年六月,工會法完成修法,賦予教師籌組工會的權益。

今年五月一號,全台十七個教師工會正式宣佈,除了原有的教師會組織外,另外成立教師工會,以新北市來說,各級教師總數約有二萬五千多人,目前工會已有一萬二千多名教師加入,但還是有二千多名原本有加入教師會的老師,有所顧慮,還沒有加入工會。

但向來反對教師組織工會的家長團體卻也很擔心,在教師會的時代,就常發生教師權益和學校行政產生衝突的情況,未來類似問題,恐怕會更為嚴重。

代表資方的校長也認為,應該適當的限縮教師們的團結權、協商權、以及爭議權等勞動三權,畢竟學生們不是產品,當老師們在爭取工時、工資等權益的同時,不可以犧牲掉學生們的權益。

雖然校長也承認,教師組工會是國際趨勢,卻也對教師工會憂心忡忡,勞資雙方的矛盾始終存在。

全教會強調,之所有要組教師工會,除了要改善教師的勞動條件,也希望有更大的力量,改善整體的教育環境,學生的受教權益絕不會因為有工會就受到影響。

外界對教師工會到底能發揮什麼功能、對校園生態會造成什麼影響,還需要時間來觀察。記者陳姝君林國煌台北報導。"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之研究 -以公立中小學為中心

為了解決教師工會法的問題,作者匡崇德 這樣論述:

我國自民國100年5月1日公布實施新修正勞動三法後,教師的勞動基本權益獲得進一步的保障,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集體勞資關係進入新的里程碑。在實施新制度的同時,也產生適用上的問題與爭議,以及對於教育現場的影響與衝擊,而成為本研究探討的重點。本研究以公立中小學為中心,採文獻研究及半結構式訪談進行研究,主要探討與公立學校教師個別勞動權益有關的教師聘約問題,以及與團體協約的關係。此外,也探討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在集體勞資關係中的幾個爭議,並提供本研究的建議。

懂一點法律2 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釐清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勞資不對立、不吃虧

為了解決教師工會法的問題,作者陳業鑫 這樣論述:

30 個人事管理最常遇到的問題,超白話釐清勞動法規紅線 解決中小企業、新創團隊、小型工作室經營者難自理的勞資爭議   老闆要求員工打疫苗、快篩合法嗎?   居家工作期間能在員工電腦上裝監視程式嗎?颱風假也要照放嗎?   員工每天早到晚退留在公司處理私事,老闆還必須給加班費?   美髮店員工每天遲到,可以用扣薪處罰她嗎?   老闆應徵「廚房阿姨」、「保全大叔」居然就觸法?   這樣管理居然會出事?   過去沒問題的管理方式,現在卻可能出大事。   老闆每天拚業績還要管人事,哪有時間研究這麼多?   一本讀懂人事管理的法令紅線,老闆不犯錯,員工更懂自保。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最

符合簡明實務的解說,不懂法律、新手人資也能快速掌握勞資雙方權益與權力   2020 年 1 月 1 日,《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勞事法》)正式上路,加上新冠疫情衝擊,工作環境面臨前所未有的改變,勞資雙方都面臨全新挑戰,許多規範與傳統管理模式相牴觸,而且舉證責任落在資方身上,若雇主、人資或主管對此毫無認識誤觸紅線,很有可能使公司人財兩失;而作為勞方,也該多瞭解這部特別的勞動法令,遇到「職場惡霸」就不用擔心權益受損。   本書作者陳業鑫是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他運用扎實的勞資背景與經驗,透過勞動事件法上路一年後,最接近

勞動現場的案例分享,幫助勞資雙方了解自己的權益,共創雙贏局面。 本書特色   ●不用懂法律、缺乏人資背景也能快速掌握勞資權益:透過 30 個實務案例,從招募、工時與薪資管理、懲戒獎勵到解僱,幫助雇主避開勞資爭議,更能保護公司權益。   ●蒐集經營者最頭痛的管理問題,一一提供安全合法的處理方法:遠距工作如何製作出勤紀錄、管理營業祕密?能以受疫情衝擊為由資遣員工嗎?等,中小型企業,老闆、老闆娘兼人資的經營者最常遇到的管理難題,並於每篇最後提供安全實用的行動建議。   ●法條圖表化,一眼掌握重點,秒懂基礎勞動法令:將複雜難懂的法條表格化,幫助老闆省下爬梳法條的時間,更快、更妥善處理勞資問題,

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損耗。   組織發展不容易,留住人才更困難。   透過30個職場常見勞資糾紛加上行動指南,   讓老闆守住錢財留下人才,員工守護權益不吃虧。 專文推薦   勞動部長 許銘春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  陳彥希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理事長  薛光揚   遵守勞動法,健全公司勞動規範,就是企業經營成功的不二法門。感謝陳律師的分享與努力,相信此書將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法,正面看待勞動法,進而增進勞工權益,提升企業實力。——勞動部長 許銘春   陳律師把寶貴的經驗收入本書,讓原來對於勞資問題陌生的讀者,可以很快掌握爭議的精髓,對於已有處理勞資問題經驗的讀者,也可以在

本書中發現不同的解決方式,獲得啟發。——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  陳彥希   本書可做為企業經營者、管理者及人力資源工作者的隨身寶典。透過陳律師難能可貴的實務分享,可學習如何免除勞資的爭議,也可以提升企業管理的層次,增加經營的效能,可謂一舉數得。——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理事長  薛光揚

教師工會團體協商與締結團體協約之研究-以公立中小學校為例

為了解決教師工會法的問題,作者劉宣妏 這樣論述:

  民國100年5月1日修正後勞動三法的施行,使教師可依工會法籌組以維護教師勞動權益為主的教師工會,並向雇主提起團體協商以締結團體協約,這些突破性的立法為我國教育領域投下震撼彈,同時也帶來許多待解決的爭議。本文以教師工會團體協商權上之相關問題進行探討,但因為各教育階段所適用之教育法規不同,為集中相關爭議,本文將研究範圍限縮至公立中小學校。  提起團體協商需有明確之協商對象、協商議題與公正之協商程序。但教師之雇主究竟是學校、地方教育局處還是教育部,目前勞資雙方仍無共識,這使得教師工會的團體協商對象甚或不當勞動行為的究責對象並不明確;此外,由於教師的權利義務受到許多教育相關法規的規範與保障,也因

此使得教師工會可提起的協商議題與協商空間受到限制與爭論;而在協商程序上,教師工會若與公立學校協商團體協約,需取得教育主管機關的核可後才可簽訂,此規定一直為教師工會所詬病。教師工會在提起團體協商至成功簽訂團體協約的過程中,有許多問題值得進行分析,但本文主要仍以上述幾點為探討重點。  本文以文獻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進行研究。認為從集體勞動法上對雇主的認定係採對勞工具實質影響力來觀察,由於對教師具有最終指揮監督權者為教育主管機關,因此教育主管機關應為教師之雇主。而教師雖然受到許多教育相關法規的保障與規範,使得教師工會的協商空間受到限制,但並非法有明定之事項即無法提起協商,只要該法規範非強制

或禁止之規定,原則上都可成為協商議題。最後核可權雖然為主管機關監督上所必須,但基於尊重協商當事人之協商結果,本文認為主管機關應自始參與協商,並在參與協商的過程中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以減少事後推翻協商結果的情形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