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減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林子欽所指導 譚雅晴的 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的建物保存決策 (2021),提出文化部減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財產權保障、古蹟、歷史建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蕭欣宜的 文化資產公益犧牲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公共利益、損失補償、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文化部減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文化部減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文化部減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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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的建物保存決策

為了解決文化部減免的問題,作者譚雅晴 這樣論述:

文化資產保存於國際間逐漸受到認同,從過去單點凍結式保存走向區域活化式保存。有形文化資產被認為可以提供都市開放空間、凝聚社區意識、發展美學歷史文化場景,對都市房價有正面效果。然而,文化資產帶來的外部效益無法內部化回饋予文化資產與其坐落土地所有權人,現有獎勵與補助措施無法與都市開發壓力抗衡,所有權人不願其建物被公告為文資的情況時有所聞。2021年底,司法院釋字813號解釋亦判定現有文資法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形成個人特別犧牲,文資法應修法以符合憲法15條保障人民財產之意旨。為釐清現行文資法對私有文資所有權人財產權之影響程度,本研究蒐集自民國101年8月至民國111年3月總計98件私有文化資產作為樣本

。以最適保存年期之觀點建立模型,分析文資法有關「建物不得拆除」管制與獎勵補助規定對地主收益能力之影響。個案分析結果發現,在具備獨立開發條件案件中,文資使用收益僅達重開發收益之14至52%,且現行房屋稅、地價稅減免未能有效增加地主保存誘因。另一方面,本研究認為再利用計畫規劃產業進駐,除了活化空間利用外,其經濟效益值得肯定,效果更勝稅賦減免。未來在文化資產保存政策上,除了容積移轉手段,發展完整之文化創意產業鏈,以市場機制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將更有助於建物保存。

文化資產公益犧牲之研究

為了解決文化部減免的問題,作者蕭欣宜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究之主要目的旨在探討國營事業資產被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致影響人民基本需求之公共利益,其所造成的損失與補償;此外,對於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之組成類別與人數,以及會議程序提出建議,俾能周全考量國營事業之權利,避免主管機關因不確定法律概念而過度膨脹文化資產保存法致無限擴張權力。研究範圍是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為核心,進一步對於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型式與決議程序,以及指定或登錄之法律性質與行政處分間之關聯性進行分析,當涉及人民財產權或係兩者皆為公共利益時,兩者間之衡平性進行探討。另外,對於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導致財產權使用限制,國營事業所產生之損失補償請求權進行分析,並輔以台糖公司、台灣中油,以及

台水公司朴子水塔修復與管理維護費用等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評析比較。此外,本論文認為文化資產審議會之決議係享有判斷餘地,惟須限制範圍避免權力擴大;審議程序應依各階段法定程序辦理,避免侵犯私有財產權;審議會決議不受所有人之意見影響,未能充分保障所有人之權益。有關涉及其他公共利益部分,目前所訂之補償機制未有實質效果,又古蹟修復規定增加所有人國營事業龐大財務支出,且審議會核審過程未納入其他攸關之公共利益,恐有單方面著重於文資保存,而忽略人民基本需求,進而影響經濟發展之虞。最後,本論文對於主管機關與國營事業分別提出建議,主管機關部分有以下建議:應以聽證會型式辦理、應讓涉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專家學者參與審

查、有關現場勘查委員人數應提高、審查委員之適格性應更審慎、審議主導權應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益犧牲之補償方式應具體明確、開放予個人或企業認養維護;國營事業部分有以下建議:針對老舊建物或設備應定期更新或活化、成立文化資產小組、文化資產可採贈與或委外經營模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