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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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黃宗旻所指導 李俊璋的 保險詐欺中既往症事例之探討-由刑法與保險法的觀點切入 (2016),提出新光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健康保險、保險詐欺、據實說明義務、誠信原則、對價衡平原則、詐欺罪、作為義務、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財產損害。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所指導 徐詠智的 定額保險與損失填補保險之界線-以醫療保險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醫療保險、定額給付保險、損失填補保險、損失填補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光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舊版)新光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保險附約(S2) - Finfo則補充:投保年齡:0-70 歲。續保年齡:可續保至75歲;保證續保。保額限制:500-3000 元。理賠加值保險金:申請保險金給付時,超過1 年無理賠紀錄,給付10%「理賠加值保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光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詐欺中既往症事例之探討-由刑法與保險法的觀點切入

為了解決新光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的問題,作者李俊璋 這樣論述:

近幾年長年期健康險損率,隨保單年度經過而有上升趨勢,原因不外乎有部分不肖行為人,藉由特定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投保並詐領保險金,惟以隱匿掩蓋或偽造資料訊息方式向保險人詐領保險金的研究說理並不充分,故本文認為此一議題仍有研究及釐清爭議的必要。本文以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為核心,討論以隱匿掩蓋或偽造資料訊息方式向保險人詐領保險金,適用刑法普通詐欺罪所生疑義,並肯認刑法詐欺罪無法解決道德風險之前提下,從保險契約關係之角度,按現行法規提出善用保險法第68條第2項特約訂定、利用內部核保規則對要保人加費、函釋處理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等方式,來解決問題。

定額保險與損失填補保險之界線-以醫療保險為中心-

為了解決新光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的問題,作者徐詠智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保險法與法院實務上關於保險之分類方式係以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做為區分方式,此種分類方式有其優點,但卻也造成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有所混淆,例如人身保險可否複保險,在學說與實務上有許多爭論,包括大法官第五七六號解釋亦深入探討此問題。 故新興學者主張以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保險作為保險法上的分類方式,清楚確立損失填補原則是否適用於各類保險契約,惟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在其界定上有模糊空間,而該模糊空間則存在於醫療保險,例如定額給付型的醫療保險是否屬於定額給付保險?亦或有屬於損失填補保險的可能?甚至在商業保險實務上,有所謂定額給付/實支實付兩種給付方式擇優給付的醫療保險契約,此種保險契約

應如何定性,即是一大問題,故本文目的即是以醫療保險為出發討論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之界線。 最後再探討各類保險是否有複保險與保險代位的適用,以確立各類保險在實務上所應適用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