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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關係學系暨研究所 楊通軒所指導 曾畹鈞的 台灣內部人通報之勞工保護法制探討 (2014),提出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吹哨者、揭弊保護、舉發、通報。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公共政策碩士在職專班 黃琛瑜所指導 劉美纓的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績效指標建構之研究:以平衡計分卡觀點 (2012),提出因為有 平衡計分卡、策略地圖、層級分析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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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內部人通報之勞工保護法制探討

為了解決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查詢的問題,作者曾畹鈞 這樣論述:

本文意欲探究內部通報人保護法制於台灣實然與應然間的落差,並參酌國際相關發展趨勢與外國法制(美國、英國、日本),以期達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效。內部通報人因身居組織內部或工作場域之中,相較於組織外部的其他第三人更容易切入真實的現狀,洞悉組織內部不當、不正或違法犯紀的事實行為,因此,對於弊端現狀之存證、舉證與損害或侵害之擴散預防往往較行政主管機關,甚至是檢調偵查或司法機關更為即時、篤實,倘若得以立法提供一個擘劃完善之內部人通報機制,並於其間縝密提供保護與協助,型塑一個放心的通報氛圍,或許在暗夜裡的光會願意「正大光明」說出不見天日的秘密。英國於1998年制訂的公共利益揭露法(The Public I

nterest Disclosure Act 1998)是全球第一部採行概括規範方式立法,且公私一體適用的內部人通報保護法典。美國則於2002年制定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或因排斥過度規範及崇尚自由主義之法律文化思維,關於內部人通報保護之規範,採行分散式立法模式,僅針對特定領域規範之。日本則以英國公共利益揭露法為本,於2004年正式通過「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並於2006年4月1日開始實施。台灣則在不斷上演的公部門廉政失守和食品衛生、環境保育等安全頻頻淪陷中,持續出現修訂「揭弊保護」相關法制的討論聲浪,直至2014年較為成形的進展包含丁守中等54位立委提案之「公益揭露人

保護法草案」、「揭弊人保護獎勵條例草案」及廉政署版本的「機關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草案」等,本研究即透過分析前述草案與外國相關法制規範,發現台灣現階段揭弊保護法制規劃膠著於是否單一立法,且侷限於「公式化」通報機制建置,對於工作權保障的具體規範顯得相關空乏。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績效指標建構之研究:以平衡計分卡觀點

為了解決新北市交通裁決所申訴查詢的問題,作者劉美纓 這樣論述:

受到交通執法觀念與作法革新之影響,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近年罰鍰收繳決算數呈現逐年下滑的狀況,加上罰鍰具有處罰性質,傳統偏重財務性考核的方式容易讓民眾解讀為政府搶錢,反而模糊交通執法的目的,因此需要建立出平衡性的績效管理制度。本研究採取平衡計分卡觀點,以組織使命、核心價值及願景為最高指導原則,並參考顧客滿意度調查結果,從預算、顧客、行政程序及人力資源四個主要構面,採用深度訪談法建立出決策人員認為具代表性與適切性之策略目標12項及績效指標31項,並發展其中之因果連結,藉由策略地圖加以表達;再進一步運用層級分析法完成權重配置之建議。本研究結果顯示及建議如次:一、 裁決所之使命、核心價值與願景在決

策群中得到高度認同,因果連結發展呈現出以多元繳納管道讓民眾自行繳款結案,並將組織資源調整於解答民眾疑慮、申訴及罰鍰催繳作業,強調行政作為要能得到民眾認同並讓其產生信任感,再加上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性,最終才能達成機關使命。二、 權重配置呈現「顧客構面」最受重視,其次「人力資源構面」及「行政程序構面」二者受重視程度相當,至於「預算構面」則排序最後;策略目標中特別重視「服務便捷透明」;至於具高度重要性之指標並不偏重於單一構面中。三、 建議裁決所提升網路查詢與繳款功能並發展創意性教育訓練措施與追蹤成效,並參考本研究結果繼續建立績效指標之目標值與行動方案,推行平衡性之績效管理制度,以突破單一財務性績

效衡量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