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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 特殊教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慶仁所指導 林佩君的 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狀況之調查研究 (2021),提出新北市老人福利悠遊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成人視障者、計程車。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范姜真媺所指導 陳秀菁的 個人位置資料之研究-日本法為借鏡 (2021),提出因為有 位置資料、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情報保護法、行動定位服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北市老人福利悠遊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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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北市老人福利悠遊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狀況之調查研究

為了解決新北市老人福利悠遊卡的問題,作者林佩君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的情形、成人視覺障礙者在背景變項搭乘計程車的差異,以及對於搭乘計程車面臨的問題。以自編「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狀況之調查問卷者」為研究工具,以問卷調查法進行資料之蒐集與分析,收到208位成年人視障者之問卷回收量,所得資料再以描述性統計、次數百分比、卡方考驗等分析方法進行統計。根據本研究之發現可歸結出以下結果:一、成人視覺障礙者背景變項搭乘計程車的現況(一)成人視障者在獨自使用過的交通工具經驗中,計程車在單獨搭乘上佔90.4%。(二)成人視障者使用計程車作為主要為外出之交通工具之一。(三)家人很支持成人視障者搭乘計程車外出。(四)成人視障者搭乘計程車外出

的頻率每月1-2次佔50%以上。(五)計程車多元,成人視障者搭乘計程車故大多皆以小黃計程車為主。(六)目前計程車補助方式在北、中、南部分縣市皆有悠遊卡/愛心卡之補助方案,但有些縣市沒有補助。二、成人視覺障礙者背景變項搭乘計程車的差異(一) 不同性別之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之使用情形1.家人對男性成人視障者搭乘計程車的支持度比女性成人視障者搭乘計程車之支持度高。2.男性成人視障者在搭乘計程車之頻率較女性成人視障者高。3.女性成人視障者在搭乘計程車時考量司機的性別較男性成人視障者高。(二)不同年齡之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之使用情形1.家人對20-60歲視障者獨自搭乘計程車都一致支持。2.平均每

月計程車花費花費500元以內的,31-40歲最多人,其次20-30歲,其中花費500-1000元的,較多的是41-50歲和51-60歲。3.不同年齡成人視覺障礙者多數搭乘計程車的都曾遭遇的安全問題以「下車地點錯誤」最高。(三)不同居住區域之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之使用情形1.北部地區、中部地區、南部地區與東部地區成人視障者搭乘計程車叫車方式不同。打 電話叫車在北部地區與南部地區較多人使用;招呼站等車為北部地區與東部地區較多人,中部使用軟體預約比例較高。2.北部地區在平均每月計程車花費較中部地區、南部地區與東部地區多。(四)不同障礙程度之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之使用情形1. 視覺障礙程度為盲

之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向特定業者叫車較低視力之成人視覺障礙者多。2.不同障礙程度成人視覺障礙者對於選擇計程車之考量因素在「招手有停就搭」、「有品牌車隊」、「選擇較新的車輛」、「選擇司機的性別」、「車隊有無優惠活動」有顯著差異;「選擇車子的款式」則皆不是其考量因素。3.搭乘計程車時遇到「下車地點錯誤」,視覺障礙程度為盲之成人視覺障礙者遭遇的安全問題較低視力之成人視覺障礙者多。(五) 不同視障發生年齡之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之使用情形,在五歲以前之家人支持度較高。三、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之困境(一)成人視障者在搭乘計程車上感到最困難原因為費用太高,車資為一大負擔。(二)部分車隊在叫車時

有寵物友善服務,但成人視障者帶導盲犬搭乘計程車還是被拒絕。(三)安全問題包含擔心被騙、繞路或是沒跳表與報讀車資的服務時被隨意喊價。(四)下車地點錯誤。(五) 遇到狀況無法得知司機車牌與姓名,事後無法向相關單位反映。四、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計程車之考量因素為搭車優先考量為有品牌的車隊、偏好熟識的計程車司機、車隊有無優惠活動或可否使用補助方案、方便性與機動性、信任感。五、成人視覺障礙者搭乘大眾計程車之建議事項。本研究經電話訪談統整成人視覺障礙者提出之待改善建議如下:(一)增加寵物友善服務視障者之計程車,不可以拒絕導盲犬使用者,讓導盲犬使用者也有搭車權利,可再提升導盲犬的友善程度(二)計程車的價格應給

予優惠,或各縣市皆要有補助方案。(三)應提供多元叫車方式,讓視覺障礙者更友善方便。(四)提供語音播報車資。(五)應提供方便付費方式。(六)提升計程車司機的服務品質與態度。(七)提供專門服務視障者之計程車或類似復康巴士收費方式之計程車。

個人位置資料之研究-日本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新北市老人福利悠遊卡的問題,作者陳秀菁 這樣論述:

本文旨在探討位置資料所涉權利保護及其法規範。隨著無線通訊的蓬勃發展,智慧型手機進入興盛時期,結合行動通訊與數位生活,早已成為現代生活之常態,更是人類科技生活中不可或缺之裝置。爾後科技服務不斷推陳出新,其中更是以位置資料之相關應用受到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以及民眾之重視,此應用可藉由通訊裝置之使用者端末訊息來確認定位,主動提供需要資訊或是相關服務,不僅讓公務機關推行政策或是非公務機關產品行銷成本更加低廉且有效率。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位置資料越來越被廣泛使用後,其所帶來風險也越來越大。倘若將利用之位置資料加以蒐集比對後即可側寫(profiling)出特定使用者生活空間及時間之略圖,進而勾勒出

使用者之生活習慣、興趣及思想等,將會對於民眾隱私權造成莫大之衝擊。因此,各國也注意到此一隱憂並逐漸採取管制手段加以規範,如:歐盟之GDPR以及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已先後將「位置資料」規範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範圍。反觀我國,對於位置資料之討論微乎其微,更無相對應之定義,若以目前法制是否足以因應當前多樣科技服務狀態下之個人即時監控之疑慮,亦容有討論空間。故本文欲從此論點出發,聚焦於位置資料之使用與權利保護,檢視目前法制之規範,並進一步探討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因應COVID-19之疫情肆虐,利用位置資料防止疫情擴散之相關政策,如:健保卡串連旅遊史、電子圍籬、簡訊實聯制、公布確診者足跡等之適法性及適當性探討

。最後,透過分析日本法制以審視我國現行相關法律之不足,提出相應之建議規範,期盼能對此問題貢獻棉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