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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大樂文化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李志峰所指導 周采薇的 電子競技選手法律地位與勞動權益之研究 (2020),提出時薪制加班費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競技、運動、職業運動、選手工會、勞動契約、反托拉斯法、運動法、團體協商、勞動基準法、美國職棒大聯盟、英雄聯盟、鬥陣特攻聯賽、層級結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黃程貫所指導 劉芷安的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假日工作、休息日工作、加班的重點而找出了 時薪制加班費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時薪制加班費算法 - 深卡則補充:上一篇提到月薪制的加班費計算方式,這一篇分享的是時薪制的加班費。 ... 勞工,每七天就是有一例、一休、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超出的都要計算加班費。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時薪制加班費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實務問題Q&A

為了解決時薪制加班費計算的問題,作者沈孟璇,黃超駿 這樣論述:

  被錄取後,又被通知取消錄用,可以要求賠償?   下班後,老闆用line交辦工作,應該算加班吧?   參加公司的活動卻意外受傷,這樣算職業災害嗎?   在漫長的勞工職涯中,與勞動法相關的實務問題,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謬論一 公司員工5人以下,不須幫勞工加勞健保跟勞退?   A:錯,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只是不用投保勞保,但仍需要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     謬論二 老闆說我適用責任制,所以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A:不正確,責任制的適用人員須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並勞動契約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能適用責任制。     謬論三 公司裡有符合資遣要件的勞工

,老闆可以任意資遣中高齡或高齡員工?   A:不可以,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負舉證責任。     謬論四 公司沒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結果發生了職災,所以不能請領職災給付?   A.錯。勞工可依「職業簪害勞工保護法」規定依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再得請領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或必要之補助,但合計以3年為限。     謬論五    老闆說要將舊制勞退提前結清,但只願意給我一半的錢,這樣可以嗎?   A:不可以。舊制勞退結清條件若低於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條件,將不生結清之效力。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從勞工進入職場開始,

不管是錄用時的最低服務年限、請假的各種規範、結婚生子後的各種補助,到勞工退休的退休金計算等等,都有詳細的案例解說以及圖示。熟讀本書,在漫長的勞工生涯中,您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之外,也可以幫助他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電子競技選手法律地位與勞動權益之研究

為了解決時薪制加班費計算的問題,作者周采薇 這樣論述:

電子競技是近年來席捲全球之熱門產業,我國躬逢其盛,不但為電子競技賽事創造可觀的收視流量,亦誕生不少揚名國際之選手,然而,伴隨此一百億產業而生的,卻是各式各樣的契約糾紛、裁罰爭議與過勞工作之疑慮。本論文嘗試由電子競技活動基本面上探討此領域紛爭不斷之根本原因,由於當前主流電子競技遊戲開發商皆為美國公司,本文參考美國文獻,分析電子競技產業之流變及組織結構,進一步定性電子競技選手之工作契約,釐清選手與其雇主乃至於電子競技聯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此外,電子競技雖自詡為運動,我國亦於2007年將其納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但電子競技聯盟與傳統職業運動聯盟恐難簡單類比,畢竟在遊戲開發商手握智慧財產權之情況下,其

產業權力結構大幅朝資方傾斜,嚴重壓縮電子競技選手之協商地位,選手們往往僅能被迫接受不甚理想之勞動條件,不少學者因而紛紛呼籲電子競技選手仿效傳統運動員組成工會,只不過,電子競技產業之特殊性又爲此一選項創造更多障礙。另一方面,由於我國勞動基準法排除適用職業運動員,使臺灣電子競技選手面臨更加不利之勞動處境,既缺乏傳統職業運動聯盟之團體協商,又無最低勞動條件之保護,不難想像其血汗過勞之惡名從何而來。有鑑於此,本文參酌英美法規文獻,分析電子競技管理方法之利弊,為我國電子競技選手之勞動法規提出建議。

40張圖解密勞動事件法:上班自救一本通,幫你解決薪資結構、加班被拗等問題!

為了解決時薪制加班費計算的問題,作者優渥客 這樣論述:

  ★ 特別收錄新舊勞動基準法一覽表   ★ 詳解求職到離職的各種疑難雜症   ★ 不是法律系也看得懂   ★ 專業律師、勞資爭議調解人聯手推薦   給吃悶虧的職場菜鳥&被拗老鳥,今天起用這本書捍衛自己的權利!   1、勞保申訴書範例該怎麼填寫?   2、資遣費計算、失業給付申請流程有哪些?   3、該用什麼法律條文糾正慣老闆?   還有……   ◎【勞動事件法】你知道多少?跟你有什麼關係?   107年最新勞基法上路後,對勞工福利有莫大影響,不趕快搞懂小心虧大了!   輪班必須間隔11個小時以上 ------>不再超時工作、爆肝輪班   休假日加班,老闆得支付2倍加班費---

--->錢給得夠多,加班才值得   工作滿6個月就有特休------>新人不再苦哈哈,滿6個月也有3天假   沒放完的特休,可以換成薪水------>沒時間休假,至少還能換錢   全國人民放假日統一 ------>小孩放大人就放,不再冏怕小孩沒人帶   ◎◎不用google、不花錢問律師,只要40張圖就搞定!   密密麻麻的法條,是不是有看沒有懂?用本書整理的「勞基法懶人包」,以圖表簡化法條後,就能輕輕鬆鬆內化為基本知識了。   【圖表】彈性工時有3種,怎麼排休最划算?   【圖表】假日加班費怎麼算?用時薪158來試算看看   【圖表】修法後特休天數一覽表   【圖表】應徵工作時不踩雷的「7

不」要點   【圖表】普通傷病VS 職災傷病理賠比一比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的補助申請方式   【圖表】請領失業給付的4大步驟   【圖表】失業給付可領多久、領多少?   【圖表】薪資明細表參考範例   【圖表】勞工生育相關補助申請方式   ◎30個快問快答+生動案例,不是法律系的你也能秒懂!   來看看以下案例中的阿銘,被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會有什麼結果:   阿銘每個月薪水35000元,但公司用最低薪資替他投保,他覺得不太合理,向公司反應。主管回答他:「高薪低報也沒什麼不好啊,選擇比較低的級距申報勞健保,自付額就會變少,每個月的負擔可以減輕,對你來說也沒壞處!」阿銘聽了覺得頗有

道理,覺得自己太多疑了,趕緊向主管賠不是。       看完以上的案例,如果正好就是你的故事,那歹誌大條了!!快翻開本書第3章搞清楚:本書以「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印證、以「勞工法定福利項目」列表說明,並實際試算高薪低報勞保的結果,最後再教你怎麼向相關單位申訴不實雇主。你會發現公司以「高薪低報」勞保,你不但沒有賺到,還會讓退休金少領很多很多……。   除了在職場中要學會自保,萬一運氣不好被資遣,也要懂怎麼重新站起來。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2019年失業率平均為3.73%,其中又以大學程度失業率5.3%最高。本書第6章「失業救濟篇」,完整收錄被資遣到再就業的know how:   先學會正確計

算資遣費、申請失業給付的方法,解決燃眉之急。   若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還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申請。   對於有心想學一技之長的失業者,政府提供全日制職業訓練,甚至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名人推薦   勞動部認證勞資爭議調解人 張宏彬   邱循真 律師

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時薪制加班費計算的問題,作者劉芷安 這樣論述:

工作時間之長短,係對勞工重要的勞動條件之一,當工時過長時,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甚鉅,另方面也壓縮勞工原可享有從事個人活動之時間。勞工經常性地加班、工作總時數過高,乃至遭積欠加班費等均是我國時可聽聞的現象,為此政府藉由勞動政策推動與法律制定或修改之方式欲改善之。本文為對加班之議題能有較完整之理解,從歷年法規變動出發,整理現行法制下就加班之相關規範,並就實務上經常發生之爭議問題為研究。所謂之加班,非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上之正式用語,係該法中延長工作時間之俗稱,惟一般提及加班時,多會將勞工於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之情形亦包含在內,是以本文採較廣義之理解,認為加班係指延長工作時間與在假日工

作之時間。另修法後新增之休息日工作亦屬延長工時情形,同為本文研究範圍。對此研究議題,本文於前半部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假日(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與「休息日工作」,以說明勞基法就加班所為之規定,並將三者均再區分為「一般情況」、「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特殊情況」之三種類型,依序論述各自適用之要件、時數限制與加成工資規範。綜觀延長工作時間與假日工作之法規範,由於後來立法者新增休息日工作制度,雖然被定義為延長工時之一種,惟實際上其有與假日工作相似之特性,故整理觀察後,本文認為現行規定似有些部分呈現矛盾或略為奇怪之處,日後或可考慮藉由更改勞動部現行解釋函令或是修法之方式,以調整或解決

。本文後半部則分別針對實務運作上遇見之爭議問題,分析學說、勞動部與司法實務之見解與歧異處,後再說明本文對各議題之看法。一為加班(費)換補休,勞動現場上勞工於加班後可能係以補休代替原先雇主之加班費給付義務,勞基法長久以來對此均無規範,至107年始明文化。二則為勞工自行加班與加班申請程序,雇主有主張其未指示或未有同意勞工加班,應無庸給付加班費及無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此際又常涉及加班申請程序,勞工自行加班之時段可否被認屬勞基法上工時,仍甚具爭議。三係加班之證明與舉證責任,於民事訴訟上,當勞工起訴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時常遇有舉證、證明上之困難,並此與勞工出勤紀錄相關聯,現已通過並施行勞動事件法以為因應

,惟爭議仍然存在,須繼續觀察法院判決發展。四則係意定加班費,指勞雇雙方間就加班費之計算方式或金額另為約定,於認定是否符合勞基法時,判斷標準有所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