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保存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會計憑證保存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和林惠雪的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營利事業帳簿及會計憑證應該保存多久? (2426) - 財政部稅務 ...也說明: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靜宜大學 會計學系 簡義信所指導 陳雪梨的 我國商業會計法對於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罰則之探討:從個案探討其公平性 (2020),提出會計憑證保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業會計法、主辦會計、經辦會計、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法律。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王玉全所指導 章平的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經濟犯罪 (2020),提出因為有 商業會計法、財報不實、經濟犯罪、會計資訊、證券交易法、稅捐稽徵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會計憑證保存的解答。

最後網站憑證與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等之保存-知識百科 - 3people ...則補充:1.保存期限(第83條第1項前段).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2.保存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會計憑證保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15版)

為了解決會計憑證保存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將近幾年的考題列入習題,重要題目放入章節中當作例題,並將之前排版錯誤地方加以修正。其次立法院會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其修法幅度頗大,諸如: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滯納 金加徵方式由「每逾 2 日」修正為「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總加徵 率由 15% 降為 10%、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修正 96 年 3 月 5 日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之執行期間,延長 10 年至 121 年 3 月 4 日。 對於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稅

捐稽徵機關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核定開 徵或補徵案件)」;並增訂準用民法第 242 條至第 245 條及信託法第 6 條至第 7 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增訂第 26 條之 1,定明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稅捐之情形。   修正第 28 條,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 年」修 正為「10 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 年」,新增明知 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修正第 39 條,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

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修正第 41 條,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新臺幣「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 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5,000 萬元以上 者,加重處罰,「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修正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 萬元以下」提高為「100 萬元以下」。修 正第 44 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 5%」修正為「處 5% 以下」,保留適用彈性

。此外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買賣預售屋與交易 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也在第三章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還有有關第三章綜所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調整、第 19 章基本生活費提高也在納保法部分修正,也於本次改版一併完成。   因法規修正頻繁、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

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FB 的「會計師稅法討論區」查詢稅法更新動態,同學如有問題也歡迎到討論區一起討論。  

我國商業會計法對於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罰則之探討:從個案探討其公平性

為了解決會計憑證保存的問題,作者陳雪梨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以及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所應依據之「商業會計法」(以下簡稱本法),主要適用之商業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獨資、合夥等中小型營利事業,其對於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罰則規範之正當性與公平性,以及實務上因法律之濫用造成會計人員難以承受之之處境。分別有五項主題:(一)分析本法對於商業主辦會計、經辦會計之聘用資格、學經歷立法原意與爭議;(二)探討本法賦予會計人員刑事特別法罰則之合理性與公平性;(三)以實際個案探討主辦會計、經辦會計職務之人面對冗長司法纏訟之處境;(四)商業會計法對於主辦會計、經辦會計立法的濫觴與法律濫用;(五)剖析我國商業會計法未

來修法方向與建議。商業會計法是規範商業在經濟行為後,提供會計情報及產生財務報表之法律,但商業會計法非但不是我國規範商業行為及會計資訊的唯一法律,且其適用法律位階遠遠高於「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好幾個位階,遇有二者相牴觸時,當然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隨著交易工具的進步及網際網路、無紙化等作業之便利,商業行為越來越多元、複雜,也使財務舞弊、商業詐騙行為越來越活躍,技術越來越高超,已不再是有責無權、非管理階層之主辦、經辦會計、會計師或依法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等會計從業人員能輕易洞悉發現的了。對於一般商業處理流程而言,在會計交易入帳之時,相關經濟行為早已發生,究其會計職務於企業經營的影響力而言,由該等

人員負起商業會計法諸多法律罰則似乎已不再合適。故就經濟實質面而言,商業之經辦會計、主辦會計以其職務、職位、所賺取之薪資、勞務報酬….等等,是否該擔負商業會計法所賦予之責任而受其刑事、行政之罰則,將是立法者須正視、深思之問題,並應盡速修法改善,才能給予會計從業人員一個較符合現階段其職務身分、薪資報酬與風險相當之就業環境。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為了解決會計憑證保存的問題,作者林惠雪 這樣論述:

  記帳士法於民國 93 年公布實施,明確建立記帳士制度。記帳士之工作內容,攸關社會公益,須具備專門學識經驗,始能勝任。考選部於民國 94 年首次舉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讓有意從事記帳士工作者能透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記帳士考試應試之專業科目中,「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命題大綱 涵蓋: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行政程序法第二章行政處分、公司法第一章總則與第八章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法及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等項。      分析歷屆試題可發現,內容不再只是單純的法條背誦;如同命題大綱備註中所示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因此,以整合性的題目出現,內含多項法條內容,需對立法意涵 有清楚的瞭解,方不致被誤導;或以情境狀況描述,強調靈活運用;但因題目冗長, 讓應試者深感困擾而心生畏懼。本書在編撰上,採法條逐一解析,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範亦彙整併同敘述,可收周延之效益;並將歷年修正或增訂之緣由簡要說明以梳理脈絡,在研讀之際更能理解其根源與架構;輔以題目練習,可增進理解與熟悉題目變化。      記帳士法於 111 年 5 月 4 日公布修正第 15 條,刪除記帳士終止契約須委任人同 意之規定,並將記帳士如有正當事由欲終止契約,應通知委任人的期日,由原規定的 10 日延長為 15 日,以保

障雙方權益。記帳士目前係政府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項之作為義務的一環,近期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措施,修正「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110.12.22 台財 稅字第 11004692160 號修正發布),明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在職訓練,得以實體或視訊課程方式辦理。另外,鑑於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執行業務需要,保有大量個人資料,為加強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 資料之保護措施,並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之授權,制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

人資料檔 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1.1.20 台財稅字第 111045011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條)。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為商業會計法最重要之子法,亦為考試命題重點。經濟部考量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已於 107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為使非公 開發行公司會計項目一致性以及國內會計實務需要,於 110 年 9 月 16 日,以經商字第 11002426940 號令發布修正部分條文。惟此次修正部分於 112 年 1 月 1 日始適用; 為利 111 年考生研讀應試,因此本版書仍以原法規內容編寫。      本書之編撰,係為教學所需,強調條文內涵之闡述,並將相關

之子法規範彙整說明,讀者即使自行研讀,亦能熟悉其中精要;內文中嵌入歷屆考題、輔以各面向之題目演練,熟悉題型後更可爭取考試佳績。法規修正頻仍,且受限於時間與學識,其中若有舛誤疏漏之處,請師長及讀者們能多予指正及建議,讓本書能更臻完善,敬致謝意。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經濟犯罪

為了解決會計憑證保存的問題,作者章平 這樣論述:

  商業會計法之訂立,為我國規範會計資訊之主要法規,它亦是法律、亦是會計,會計資訊乃商業活動中最普遍且共同的語言,雖然商業會計法並不是唯一規範商業行為及會計資訊的法律,但適用範圍廣泛,舉凡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具營利性組織,均包括在內。且近年來,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經濟犯罪也隨之增加,絕大部分的經濟犯罪行為都財報不實為犯罪手段且方式不短推陳出新,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乃判決中經常被引用的條文,應為商業經濟行為最低應遵守的門檻。  本文核心針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各款財報不實罪進行分析,並整理出實務上諸多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案例,與同時觸犯其他法律之法律效果為何加以研析。  商業會計法作為經濟

刑法的第一道防線,應要全面也完善的規範會計資訊之正確性,不該讓財務報表淪為犯罪之工具。本文的最後提出現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夠妥適之處,並對其作出拙見,期許未來經濟環境可以更加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