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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史慶璞所指導 羅培華的 大數據資料挖掘之法律議題—以憲法角度分析 (2017),提出桃園市 既成道路 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數據、巨量資料、法律風險、隱私權、資訊安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研究所 楊松齡所指導 王鴻源的 現行容積移轉制度下相關課題之研究-以損失補償為中心 (2007),提出因為有 容積移轉、財產權、損失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桃園市 既成道路 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桃園市地政士公會--最新消息則補充:... 者為其前提要件;而既成道路並非一成不變,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已喪失既成道路原有功能者,自應予以廢止,不得仍按舊有狀況認定其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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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資料挖掘之法律議題—以憲法角度分析

為了解決桃園市 既成道路 查詢的問題,作者羅培華 這樣論述:

自大數據一詞出現以來,衝擊了人們對於資訊所理解及利用範圍,大數據時代的來臨雖為業者帶來商機、增進社會公益,並對加速學術、醫療甚至是社會文明發展都有一定的貢獻,但相對而言,人們在網際網路間不斷地交換、流傳、連結著資料訊息,這樣的資料若為有心人士所利用,是否可能因而帶來更巨大反彈惡果,大數據為一刃兩面之工具,背後隱藏了許多法律問題,著實需要法界人士多加琢磨與研究,此為本文欲解決和探究之問題意識起源。本文先藉由分析探討各國在大數據政策面上之政策發展重點,比擬我國目前大數據政策上發展階段與成熟度為何?透過國外政府間大數據政策方向,以探究國外政府目前已展開何種策略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而我國是否與國外政

府間政策方向相同,抑或是我國係著重於其他不同政策層面。其次,舉例說明大數據時代來臨對人們隱私權之影響與重要性,再進一步探討國際間對於大數據隱私權以及資訊安全層面有何保障規範,而我國除憲法規定與司法院解釋外,與本研究相關之其他法律規範或最高法院判決有何相關規定,文末,再以我國憲法角度下探討大數據資料挖掘所產生之相關法律議題,並基於本研究之基礎下為大數據資料挖掘之法律議題提供我國立法上適時的建議與修正。

現行容積移轉制度下相關課題之研究-以損失補償為中心

為了解決桃園市 既成道路 查詢的問題,作者王鴻源 這樣論述:

在都市發展成長影響下,傳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過於僵化的法令規範,無法因應都市動態快速發展情況,更欠缺引導開發管理機制,常造成公共設施不足、生態環境破壞、土地資源誤用等公共成本付出,也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暴損與暴利,產生可發展的與發展受限的土地所有權人間之不公平對待。因此,為補償發展受限的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損失,並調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僵化,我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下,應用容積移轉方式作為彈性開發的手段。容積移轉制度可作為一種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失補償的法定手段,這是無庸置疑的,但究竟其損失補償效果如何卻頗受爭議,故本文冀能釐清此議題。首先,透過財產權理論與損失補償理論的文獻分析,檢視容積移轉制度在我

國損失補償體系中的定位。其次,討論我國容積發展制度與美國發展權移轉制度之始末,藉以探討我國容積移轉制度之損失補償課題及效果。再者,依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個案,瞭解容積移轉制度之市場運作與法令限制,且剖析其損失補償範圍與實際效果如何。最後,本研究發現我國現行容積移轉制度之損失補償效果不佳,究其原因在於容積移轉市場無法有效運作與法令制度設計不夠健全,故而本文建議改善其法令制度,以使市場運作順暢,如此提高其損失補償效果,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