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邱忠義寫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和吳月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就是這本刑法總則體系+解題書(2021 第6版) | 誠品線上也說明:... 實務與學說之區別B-1-65 【第四節】違法性B-1-70 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之作用差異B-1-70 二、阻卻違法事由之實例⑴-正當防衛B-1-71 專題研究-侵害現在性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劉邦繡所指導 林宇綸的 醫療過失之告知義務在刑事責任之研究 (2021),提出構成要件該當性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因果關係、醫療過失、告知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黃朝義所指導 馮強生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爭議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槍枝名稱、殺傷力、主要組成零件、重刑化、自製獵槍、模擬槍的重點而找出了 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解答。

最後網站犯罪審查結構之體系 - Scribd則補充:2、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構成要件有一欠缺(1)構成要件故意→不具備故意犯之構成要↓具備件該當 ... 犯(3)成立故意既遂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繼續審查違法性.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構成要件該當性,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構成要件該當性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醫療過失之告知義務在刑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問題,作者林宇綸 這樣論述:

當前醫療環境,大多存在醫病關係的緊張對立,而造成醫病關係緊張對立的關鍵因素即為醫療糾紛恐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而醫療糾紛多為醫療過失事件,醫師為了防止遭受醫療刑事訴追,進而可能採取防禦性醫療行為。如此,恐耗費醫療資源,甚者,恐侵害到病人之求診權利,最終釀成醫病皆輸的局面。為了避免醫師動輒遭受刑事訴追,醫療法第82條修正後,提高醫事人員刑事訴訟門檻,似可解釋為醫師除罪化之進步。該法緩解以刑事訴訟逼迫醫師民事賠償,在醫病糾紛中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條件,不只與醫療機構責任脫勾,醫事人員因過失導致病人死傷者,必須是「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始須負刑事責任。法官於個案

裁判之具體認定觀察,依現行醫療法第82條新增第3項及第4項規定,除了必須考量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外,自亦須符合醫療行為之過失要件與結果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以為判斷,實務上似乎建構出一套醫療刑事過失責任原則的究責體系架構, 符合刑法具有謙抑思想,僅有當特定行為危及社會共同之生活秩序,且限於非發動刑罰不足以制裁者,始具正當性。而實務上法院為使醫病關係之權利義務得以得到釐清,故而對於醫師於醫療行為之始是否盡其告知義務,並是否得到病患或家屬之自主同意,因而對於醫病關係中,醫師是否盡告知說明義務及是否保障病患自主決定原則作審酌,故本文即以論醫療行

為之告知說明義務為出發,除說明告知義務之意義外,並論醫師告知說明義務及病患之自主同意權利告知義務之判斷標準,再探討學術間針對醫療過失與告知義務間之因果關係之認定,輔以論述司法實務上法官針對具體個案事實如何認定,又關於醫療過失刑事責任之成立,其案件事實往往涉及高度醫學專業,此乃司法實務常因欠缺醫療專業而仰賴醫學鑑定報告意見,即以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鑑定報告為主,進而要求其鑑定僅能是是否按照醫療常規或是否合於醫療水準等事實,以試圖緩解緊張之醫病關係。關鍵詞: 醫療糾紛;醫療過失;告知義務;因果關係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問題,作者馮強生 這樣論述: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1983制定迄今,施行已逾39年,制定公布之初,全般規定僅有15條條文,相較先進國家之規範,無論管制範圍、定義、分類、界定、罪責、管理及相關子法之規定,誠然不夠周延,尚且體系架構未臻完善;揆其當初立法目的之重心,認為刑法對於槍械之處罰過輕,難收管制之效,故採重刑重罰政策。惟於研議草定過程,未及探究參考國外立法例,僅以我國刑法、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及陸海空軍刑法之法制為基礎,急速完成草定與立法,以致施行以來,衍生諸多錯漏與適用疑義,雖嗣後幾次修正已參酌外國立法例,但爭端仍層出不窮,歷經14次修正及3次違憲解釋。知往鑒今,考其當前之得失,無論在立法政策、管制範圍之界定、法律明確

性、罪刑相當原則、槍砲、彈藥、刀械、模擬槍分類與定義、鑑驗認定程序與基準及原住民狩獵槍枝與安全性等問題,不斷引起學界及實務界的廣大爭論,迄今仍無法定紛止爭。本文研究在構思上,鑒於實務爭端未休,歷次修法非但未能有效解決,尚且謬誤國外立法例,衍生更大爭議;爰將以實務爭議為重心,大量蒐集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判決之重大爭點,深入研究相關國家之立法思維與體系,以文獻探討、國外比較及歷史研究等方法,檢討分析現行法制之闕漏,並研議具體建議,俾供未來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