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tb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宋羿萱的 美容醫學之民事責任 (2019),提出構成要件tb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美容醫學、醫療糾紛、醫療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靳邦忠的 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論「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2017),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廳、訪問交易、行政監督、騷擾行為、不實告知、過量販賣的重點而找出了 構成要件tb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構成要件tb,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美容醫學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tb的問題,作者宋羿萱 這樣論述:

美容醫學產業之蓬勃發展,造成許多醫療糾紛、消費糾紛問題,然主管機關未針對美容醫學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供業及消費者遵循,實務上對於美容醫學之醫療糾紛亦鮮少就美容醫學之特性為討論,並通常將美容醫學與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一般醫療行為在法律的適用上作相同的認定,惟美容並非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欠缺醫學上必要性及緊急性,並且注重結果之完成,皆為美容醫學重要之特性,亦是其與一般醫療行為不同之處,故本文將說明美容醫學之特性以及其與一般醫療行為之差別,進而探討美容醫學之民事責任,包含契約責任,以及美容醫學之實施如成立侵權行為,美容醫學提供者所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並探討美容醫學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期望能透過整理實務見解,歸納出目前實務判決對於美容醫學契約性質及法規適用之看法,並分析學說見解及比較法,使美容醫學契約當事人雙方之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提供美容醫學需求者及醫事人員為參考,期能使對於美容醫學有興趣之社會大眾對於美容醫學可能發生之民事問題有初步之認識,進而減少美容醫學糾紛發生之可能。本篇論文將以文獻研究並輔以案例分析之方式,在各個章節以實務相關判決、判例引導問題意識,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判例對於美容醫學現行常見議題之見解後,並分析實務見解與學說見解之不同及其妥適性,最後提出本文見解,本文認為美容醫學重視結果之重要性,且契約當事人通常約定具體且明確之給付內容,因此將美容醫學契約定性為承

攬契約,如美容醫學之結果與契約當事人約定之成果、效果有所落差,則發生瑕疵擔保之問題;而美容醫學具有濃厚之商業取向及消費特性,且欠缺公益性,為保障資訊不對等之消費者,本文認為美容醫學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從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論「訪問交易」之行政監督—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為了解決構成要件tb的問題,作者靳邦忠 這樣論述:

隨著消費時代的來臨,企業經營者為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除具體商品之銷售,也將國際度假村、護膚美容、語文補習班、升學補習班、家教老師之派遣電腦補習班,婚姻仲介此種服務提供買賣之交易方式,從以往的實體店舖買賣,改變成透過對於消費者積極接近的訪問販賣手法。企業經營者為從消費者獲取利益,其行銷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但在企業經營者挾其質量及交涉能力之優勢地位,而與消費者從事交易行為時,如其行銷手法不正當,則其所締結之消費契約之效力就必須受到檢驗。 由於不當的推銷行為及誇大廣告等事件逐年增加,雖然1994年起我國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稱「消保法」)以為立法規範,但新興之交易方式及特殊交易類型

不斷翻新,適當的規範條文未能與時俱進,對交易內容不明確而貿然進入交易關係,致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案件頻傳。鑑於我國消保法自立法與歷次修法均相當重視並參照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特定商取引に関する法律),是以本篇要旨在藉由具體案例,分析我國消保法對於訪問交易規範內容簡略,以及交易行為行政監督不足。考察日本創設消費者廳採行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一元化,結合特種商業交易行政監督之建置,並參酌日本國會自2000年至2015年對訪問交易行政監督歷次修正內容。比較我國消保法制與其規範差異檢討其優劣,嘗試就我國此次修法之內容提出評析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