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任環保署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歷任環保署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淑觀,張怡文寫的 悠活環評事件簿:發現真相.衡平正義.還原是非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會簡介 - 台灣環保暨資源再生設備工業同業公會也說明:公會創會以來,承蒙經濟部工業局的全力輔導,在歷任理監事、理事長和現任陳理事長 ... 建立與政府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環保署及內政部的聯繫管道,協助 ...

國立臺東大學 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柯志昌所指導 張志豪的 我國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 政策變遷之演化途徑分析 -多元觀點分析法之應用 (2019),提出歷任環保署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限用購物用塑膠袋政策、政策變遷、論述分析、多元觀點分析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歷史研究所 朱德蘭、鄭政誠所指導 李家豪的 戰後臺灣海域海洋污染及政府因應措施之研究(1950-2001)──以輪船海難為例 (2013),提出因為有 海難、海洋環境污染、海洋污染防治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歷任環保署長的解答。

最後網站現在位置:首頁> 關於我們> 歷屆局長簡介 - 桃園市政府環境 ...則補充:環保 施政 · 環保願景 · 環保法規 · 交通指南 · 機關通訊錄. ::: 現在位置:首頁> 關於我們> 歷屆局長簡介. 歷屆局長簡介. 局長姓名, 任職起迄日期, 備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歷任環保署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悠活環評事件簿:發現真相.衡平正義.還原是非

為了解決歷任環保署長的問題,作者王淑觀,張怡文 這樣論述:

  墾丁悠活渡假村「未環評先營運」新聞一刊出,轟動了全台灣,成為令人咋舌的新聞頭條!環保團體抨擊悠活是「另一個美麗灣」,在輿論紛飛之下,中央政府更是大動作懲處多位墾管處官員,而悠活環評事件仍繼續延燒,尚未就此平息……   悠活事件單單只是業者規避法令、政府行政怠惰的產物嗎?本書將悠活從開發到營運二十年的歷程抽絲剝繭,從法規變動、法律見解差異、行政機關運作等全面的角度,深入剖析新聞事件背後的盤根錯節。並收錄重要公文、學者見解,揭露新聞報導所沒告訴你的真相,釐清來龍去脈,從此翻轉你閱讀悠活事件相關新聞的態度。

我國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 政策變遷之演化途徑分析 -多元觀點分析法之應用

為了解決歷任環保署長的問題,作者張志豪 這樣論述:

塑膠袋的氾濫使用對世界環境造成威脅,臺灣本身就是依賴使用塑膠袋的國家之一,因此我國自2002年起,實施限制使用塑膠袋政策,至今已18年。本文所關切者,不僅僅在於政策法條文字面意義上的變遷,也要探討政策背後的問題意識如何被建立,這是一個社會建構的過程,也不是恆久不變的。本文分析方法採用論述分析方法,研究立法委員質詢紀錄、政府官員發言紀錄,探討這些離政策議程最接近的人如何界定、解決塑膠汙染問題;此外,本文嘗試找出政策演化過程中,各種作用造成的影響,並使用Linstone提出的多元分析觀點,分別為技術觀點、組織觀點、個人觀點,來統整這些因素。本文研究發現,我國對於塑膠袋汙染,至少在1988年就有相

關討論,幾十年下來塑膠袋被減量的理由總結為:塑膠袋因廉價、便利,有其難以取代的優勢,但使用後常規的掩埋與焚燒,皆不適合用來做末端處理,雖然部分塑膠袋在整個生命週期都是低汙染的,但是因回收機制不完善,無法有效分類,各類塑膠袋通常被混再一起焚燒,造成汙染。多元觀點分析法的部分研究結論如下:一、技術觀點上,政府一直都有以科學數據做為政策依據,治理方式基本為傳統公共行政,自2017年海洋廢棄物治理平臺成立後,開始有公私協力的理念,與眾多環保團體有固定的管道討論汙染問題。二、組織觀點討論了我國獨特的黨團協商制度,使政策的形成有更多以「垃圾桶決策」方式生產的可能,環保機關的升格,顯示我國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

度的改變。三、個人觀點部分發現,呈現歷任署長一步步發展我國廢棄物末端處理機制的發展。總之,我們可以從不同面向分析塑膠袋氾濫問題,不必侷限在政策本身,嘗試更多視角或許可以找到讓政策更成功的條件,有效地解決問題。

戰後臺灣海域海洋污染及政府因應措施之研究(1950-2001)──以輪船海難為例

為了解決歷任環保署長的問題,作者李家豪 這樣論述:

本研究課題為「戰後臺灣海域海洋污染及政府因應措施之研究(1950-2001)──以輪船海難為例」。臺灣地區為海島型地理環境,海洋活動為歷史發展之要素。但海上活動風險頗高,海難時有所聞。又,傳統船舶動力因新式能源石油的使用而隨之沒落,海難不再只對船員生命造成威脅,其裝載的油料更是讓海洋環境受到污染。 鑑於史學界對戰後臺灣地區周圍海域,因輪船海難引起海洋污染的討論不多,為釐清與比較政府面對相關案例作為。透過政府公報、調查報告、報紙梳理海洋污染之規範,列舉光隆號(Kuang Lung)、布拉格號(Borag)、東方佳人號(Oriental Lady)、水瓶之光號(Aquarius Brigh

t)、阿瑪斯號(Amorgos)五個個案,探討海洋污染防治法通過前後,政府對海難引起海洋污染案例應對措施之異同。 首先整理1950到2001年,國際與中華民國關於海洋污染規範的變化,並分析與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之相關性,中華民國在國際公約締約情況不盡理想,但仍援引公約的重要概念制定法律。其次在海洋污染規範尚不健全的時期,列舉個案了解救援運作情形。所舉個案各有人員傷亡、污染程度嚴重、位於觀光區及離島地區等重要性,討論除污作為與救難資源分配狀況,除污單位整合程度不盡理想﹔臺灣地區具備除污基礎但仍不足以應付,需要國際的幫助。整體狀況來看,雖配合國際趨勢前進,但是為一種被動式的前進,以致遇到實際狀

況容易有措手不及之感覺,權責不清亦造成相關機構疊床架屋。最後是海洋污染防治法制定變化,梳理法條草案版本的改變與異同,使用政府公報建構其立法過程。再以阿瑪斯號作為海洋污染防治法通過後應用案例,與前述海洋污染案例比較,了解政府處理應對的模式。 臺灣地區在面對海洋污染事件,有幾項特色,其一為行政單位處於多頭馬車的情勢。其二是國內法規的適用性。其三是海域生態環境資料建置不完善。其四是媒體的存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