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個資刑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洩漏個資刑責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PIERRE-ANTOINEDONNET寫的 中美爭鋒:誰將左右世界領導權 和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的 從產業秘辛和實務數據探索營業秘密管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個資法刑事也說明:個人資料 法護法之刑責規定為41條,其中104年12月30日是一個分水嶺。 ... 外,故意洩漏個資從中獲取利益者,也可能會面臨到刑事責任,在《個資法》第41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時報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黃惠婷所指導 李孝禹的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2021),提出洩漏個資刑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防以外之秘密、應秘密、公共利益、洩漏、警察洩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廖元豪所指導 楊佳琪的 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管制及其憲法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復仇式色情、言論自由、違憲審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洩漏個資刑責的解答。

最後網站張衞航- 濫發聘書,重點在違反個資法。若是公務機關走漏則補充:如果是由在地公務機關洩漏,問題更大,顯示政府未保護人民個資,擅自洩漏給政治人物發送文宣品,須有刑責外,還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 訴諸媒體,只是為了搏版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洩漏個資刑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美爭鋒:誰將左右世界領導權

為了解決洩漏個資刑責的問題,作者PIERRE-ANTOINEDONNET 這樣論述:

兩強相爭,誰能勝出? 政治體制│經貿戰爭│地緣戰略│科技競賽│軍事角力│航太發展│擴張版圖 一次盤點,完整分析   中國有可能改變政治體制嗎?   除了民主與專制的對立,激烈的貿易戰爭會再次重演嗎?   高科技、軍事與航太競爭,激烈的角力,誰將站上國際新時代的領導位置?   在國際領導權的角逐中,美國最大的阻礙是什麼?中國又將面臨何種危機? 推薦   王宏恩 美國內華達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   陳方隅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共同編輯   葉  浩 政大政治系副教授   劉仕傑 時代力量國際中心主任   顏擇雅 作家   本書作者董尼德,為法國法新社

資深記者與新聞主編。深耕政治學,並長期旅居亞洲學習中文。長達三十七年的媒體生涯,派駐北京、東京、華沙、尼克西亞、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其資深的新聞資歷,從眾多客觀的數據資料中,抽絲剝繭,並援引諸多新聞媒體的報導與政治人物的觀點,深入探討國際勢力布局。本書分析中國與美國在政治制度、經貿體質、地緣政治、高科技軍事角力等領域的互動走勢,清楚盤整中美兩國歷年概況。並以拜登當選後的後川普時期,其對中與對臺政策的轉變,來分析新時代的中美競爭,誰將左右世界?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研究-以警察實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洩漏個資刑責的問題,作者李孝禹 這樣論述:

警察本身工作性質或職務關係,具備各種查詢資料管道權限,掌有較多應秘密之資訊來源,例如個人、車籍或犯罪前科等資料,顯示警察人員的動靜俱與社會安全及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因其握有豐沛資訊,相對的也容易發生洩密之疑慮,合法與違法往往一線之隔,是以研究本罪對於警察實務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的研究範圍係以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為主軸,透過國內學說見解及實務判決探討警察實務工作涉及洩密罪之問題。論文先介紹保密之歷史與起源、秘密之概念與意義,繼而闡釋本罪之不法要件,至於本罪主體「公務員」嘗試以「法條規範目的」界定之。本罪之保護客體是國防以外之秘密,因此保護法益為「公共利益」,本罪核心要件要素「應秘

密」則將透過法益保護說明之。接著整理國內警察洩密之實務案例與判決,同時進行評析,藉由學說檢視實務見解是否妥適,提出本文立場與建議,最後總結本文研究結果,以供警察與司法實務參考。

從產業秘辛和實務數據探索營業秘密管理

為了解決洩漏個資刑責的問題,作者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這樣論述:

  哪些資訊是法院認定的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管理要到什麼程度,才是法院認可的合理保密措施?   始終是困擾企業的管理實務與訴訟舉證問題。   本書立基於十多年國際智財政策、法制研析、產業輔導,與智財管理制度驗證等經驗,於2016年發布我國首部「營業秘密管理指針」,幫助企業聚焦營業秘密管理的基本要項。今更接軌訴訟的證據保全策略,進一步分析臺灣四大產業的營業秘密管理現況,以及具代表性的法院判決,藉由正反面具體個案,引導讀者認知法院認定的營業秘密資訊,以及合理保密措施的必要管理項目,並配合「營業秘密管理指針」提示訴前保密管理作法。期盼能助我國企業完備營業秘密管理,降低洩密風

險、鞏固產業競爭力。 聯合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守住核心技術的防線:保護研發的營業秘密,就是保護國家的命脈!」──科技部部長 陳良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朱帥俊    落實營業秘密管理,守成創價游刃有餘   近幾年來,國內許多大企業的技術、產品已經深具國際競爭力,甚至大放異彩;隨伴而來的考驗就是這些企業的營業秘密屢遭同業,甚至外國同業的覬覦以及竊取,讓社會各界深覺已經到達動搖國本的地步,因此各界開始正視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   經過多年與各界的互動以及案例研究,大家發現不論大型企業或一般公司行號,營業秘密都應該保護,並且刻不容緩。不只大企業的技術、產品

亟應保護;即使是一般公司行號,例如辛勤整理的客戶訂單、黑手老闆日以繼夜研發出來的汽車零件、美妝達人累積多年經驗的絕妙點子,都因為沒有做好保密措施,而被業務人員、被一直信賴的總經理、被代工廠商剽竊而徒留遺憾。   個人長期處理營業秘密法案件,對於企業沒有做好合理保密措施,以致最終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的案件常感遺憾。美國、日本指導企業界採取保密措施的書籍甚多,可惜國內一直見未合適的參考書籍。   所幸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全體同仁們不畏繁難,耙梳國內所有法院判決、分門別類,輔以數據統計分析,整理出各行業應該注意的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並提供具體、可行的建議,即將出版《從產業秘辛和實務數據探索營業秘

密管理》,希望對工商企業提供具體可行的方法與步驟。   個人與資策會科法所一向有非常好的淵源與互動,得以先窺堂奧,喜不自勝,深信本書定能造福產業,並推動法制進步。   〔近期承辦中小企業營業秘密受侵害案件,如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客戶名單)、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珍珠粉檢驗報告及營運計畫)等,均經最高法院維持定讞。〕   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伍榮春   企業營業秘密管理良窳,攸關公司面對機密遭竊時,能否在第一時間覓妥瞭解事發經過可為代表之人,向執法機關完整陳述事實經過,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備齊相關受害證據,配合填寫釋明書,俾利檢調機關得以正確掌握案情,據以採

取相應的偵查作為及執行方式,迅速釐清事實與保全事證,避免企業機密持續流失,造成競爭力下降,影響社會及經濟發展。本書將我國法院判決見解深入淺出彙整解析,並提供台商在大陸管理營業秘密策略,可做為企業營業秘密管理指南,除使企業能機先做好防範,更能在事發後由公、私部門協力揪出竊密內鬼,共同維護我國產業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文化大學國貿系助理教授/吳惠明   我國以中小型企業為主,以往鮮有管控無形智慧財產概念,因此職員經常在跳槽時,順便將公司的「獨門絕活」一併打包帶走,甚至另外開設公司,與原東家競爭。過去原雇主遇到此種「養老鼠咬布袋」,只能徒呼負負,望天長嘆,然現在企業只要建立營業秘密妥適管理機制,

就可以在事發後選擇由檢調提供協助,將咬布袋者繩之以法。本書從實務觀點,檢視企業自身有無盤點營業秘密資產,並建立相關管理措施,進而彙整各產業常見問題,輔以法院實務判決及專家見解進行分析歸納,使企業能清楚瞭解,內部需如何管控,方能符合法令規範,成為法律提供保護的標的,不用再擔心「所託非人」,而得以安心開發市場,持續鑽研企業獨特的「營業秘密」。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洲富   洲富持續在智慧財產案件領域耕耘,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判斷智慧財產之訟爭所在。當振筆於判決時,常認權利人如能事前做好適當管理措施,即可減免事後亡羊補牢,其中以營業秘密案件更為明顯。企業之營業秘密,應有秘密性、經濟價值及盡合理之

保密措施等要件。故本書之內容,先以接地氣之方式,說明營業秘密之保護現況。繼而探討「營業秘密範圍確認」與「合理保密措施認定」兩大面向,並綜整近年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尋繹其脈絡。最後融入實務驗證經驗,提供具體管理作法,實屬不可多得之實務好書。是權利人與其獲得鉅額的賠償金,不如確實保護與守住永續之營業利益,事業始可永續經營。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熊誦梅   倏忽之間,在智慧財產法院工作已逾十年,因緣際會,審理過不少營業秘密遭侵害的著名案件,其中又以曾在臺灣享譽國際的晶圓大廠,工作近二十年的高階主管,於競業禁止期滿後,轉至韓國世界級半導體公司的侵害營業秘密案件最為知名。每當以判決書做為審理的終結,簽

上自己名字的那一刻,都深深地感受到,對於以智慧財產做為經濟發展根基的臺灣而言,營業秘密的保護,不只是為守護企業的正當利益,更是在盡一份維持國家競爭力的社會責任。感謝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的同仁們,彙整臺灣有關營業秘密的「秘密性與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的法院實務觀點,並綜整中國大陸洩密風險之相關實務判決,且分析從事商業活動時,防範洩密爭議的作法等,對於勞資雙方及想拓展中國大陸市場的企業而言,實屬不可或缺的參考好書,故樂於為序並推薦之。

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管制及其憲法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洩漏個資刑責的問題,作者楊佳琪 這樣論述:

隨著攝影科技、網路發展一日千里,素人性私密影像拍攝製作、色情簡訊傳送開始蔚為風潮,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俗稱復仇式色情—也躋身成為新興侵害隱私、造成被害人與社會嚴重傷害之行為類型。立法者面對瞬息萬變的科技進步及難以掌握的新興隱私侵害行為,應如何應對、管制,著實需要審慎思考。我國現行法是否足以管制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且被害人能夠藉此尋求救濟,顯然為一大問題。經本文討論後,我國法確實有其不足之處,而借鏡美國法規範實務,可發現美國法固然有制定專門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法律規定,然各州及立法主體所制定之規定條文內容參差不齊,部分要件規定(如行為人意圖、造成實際傷害)在操作上顯有不符

現實情況、難以適用之情事。此均可為我國未來單一專門特別法或修法參考之依據。另外,在美國法規範實務中,經常可見系爭管制規定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疑慮。因此,本文將會通盤檢討對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之管制措施在具備何種要件下,才能夠通過違憲審查,並以此結論提供我國立法者未來立法及修法方向與建議,期待立法者將來可以制定既能保護被害人,又能兼顧行為人言論自由之管制非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