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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葛克昌所指導 丁沛慈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之研析 (2021),提出消保官申訴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支援調整官、納稅者保護官與納稅者保護擔當官、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張育嘉的 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2021),提出因為有 外送平台、消費爭議、消費者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官申訴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消費者便民服務線上查詢系統則補充:業務簡介. 消費者保護業務簡介 · 公平交易業務簡介. 業務專區. 消保教育講習 · 行政監督 · 常見消費問題Q&A · 常見消費糾紛案例. 申訴調解. 消費爭議申訴(調解)程序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官申訴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之研析

為了解決消保官申訴查詢的問題,作者丁沛慈 這樣論述:

近年來,伴隨著世界各國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的逐漸重視,我國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意識逐漸抬頭。為因應國際趨勢與國內日漸高漲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意識,於各方部會與學者努力推動之下,幾經波折、眾所期待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終於完成立法,並於2017年12月28日施行。相較於早期稅捐稽徵法中第一章之一較為籠統且不細緻的規定,當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時,將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特別法規定,以貫徹納稅者於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上之保障。引人注目的是,納保法第20條中引進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此一制度,且於立法理由中提及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美國、英國、日本及韓國)與我國消費者保護官制度後所設置。

本論文採文獻分析法與比較法學法,先介紹與統整我國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與施行情形,再針對上述所提之外國立法例與我國消費者保護官作最新資訊之統整並與我國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作比較與分析,最後針對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出改善與建議,希望藉此能使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更加融入我國法制,並落實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保障納稅人權之初衷。

餐飲外送平台法律關係之研析

為了解決消保官申訴查詢的問題,作者張育嘉 這樣論述:

餐飲外送平台是基於共享經濟而生之新型態產業,透過結合數位科技,帶給民眾新穎又便利之服務,但也引起諸多消費爭議,但餐飲外送平台卻於發生消費爭議之時,極力主張其係屬科技平台,企圖規避責任,導致消費申訴案件居高不下。尤其相較於傳統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單純之法律關係,因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者,是以法律關係更為複雜。鑒於餐飲外送平台之控制力、影響力與過往相較,已無法同日而語,故而不應如同以往般將消費糾紛限於供需雙方間,從而免除平台業者之相關責任與義務。因此本文主要以消費者與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以及消費爭議為中心,冀釐清餐飲外送平台間之法律關係同時,亦

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雖然餐飲外送服務涉及合作餐飲業者、消費者、外送員以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四方,但鑒於個別外送員是否接受訂單,皆不會影響餐飲外送服務整體之運行,因此外送員本身與餐飲業者與消費者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故而整體之餐飲外送服務僅存於餐飲外送平台、合作餐飲業者與消費者三方間。既然外送員係為餐飲外送平台擴張其活動範圍,進而增添利潤,其係屬餐飲外送平台之使用人,因而當外送員履行債務時,餐飲外送平台自依民法第224條之規定與其合作之外送員負同一責任。由於餐飲外送平台係以提供餐飲外送服務為營業者,固有消保法之適用。是以,餐飲外送平台不得片面約定得片面解除契約之條款或約定免除或減輕其責

任之條款,俾保障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