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第19條實體店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消保法第19條實體店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宣宏寫的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有5 成以上的民眾對於在實體店面購物沒有7 天解約退貨權利並不也說明:消費者保護法第19 條 規定,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郵購、訪問買賣等特種買賣的. 消費者,對商品不願買受時,可於收到商品後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謝啟洋的 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制 (2020),提出消保法第19條實體店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旅遊專節、定型化契約、旅遊風險與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呂彥彬所指導 邱郁淳的 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合理例外事由之研究 -以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與德國民法為借鏡 (2020),提出因為有 合理例外事由、無條件解除權、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法第19條實體店面的解答。

最後網站消保法釋疑 -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則補充: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 若在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此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法第19條實體店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為了解決消保法第19條實體店面的問題,作者陳宣宏 這樣論述:

  從民生用品到會員合約   從國內消費到海外刷卡   消費關係萬花筒,遇到問題不用驚   老派貓給你擺平消費糾紛的21招   (附錄提供相關書狀、消費糾紛調解、訴訟祕訣) 聯名推薦   杜怡靜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向明恩副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陳顗安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珮琦律師(廣華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君瑋律師(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曾學立律師(崇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秉信主治醫師(國軍花蓮總醫院身心醫學科)      賴鴻毅醫師(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家庭醫學科)

    吳聰佑藥師(高雄醫學大學)   陳嘉謦(「花嘴廚房」餐廳烘培主廚)        蘇泉仲(Sidebar執行總監)   蔡博尉(駐澳資深軟體工程師)         Henry(信用卡點數哩程頂尖玩家)     賴鴻毅醫師:看完這本書,我發現,原來法律跟人體一樣是活的!   杜怡靜教授:消保法重要觀念融入生動有趣的小故事,並加入新興消費問題,完整呈現,是一本實用好書。  

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規制

為了解決消保法第19條實體店面的問題,作者謝啟洋 這樣論述:

當全球各國將「觀光事業」做為賺取外匯以及吸引外國觀光客到訪的重要財源時,譽為無煙囪工業:觀光,在台灣也已經成為全國不論中央或地方各級政府與民間旅遊產業轉型的參考和出路,伴隨著旅遊產業發展,乃至於旅遊糾紛亦隨之增長,旅遊風險與賠償責任產生政府主管機關觀光局、旅行業者及旅客三者之間的困擾。本文意旨即係立基於旅遊消費者的立場,討論我國旅遊相關規範中,消費者旅客與旅行業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近年來接續修正通過相關旅行業管理規則、旅遊契約的定型化契約條文規制、契約訂約雙方契約義務、與履約風險管控之相關法令;尤其是民法旅遊專節之實施,除了明文定義旅遊契約,對旅遊消費者更多了一層保障且更週全之外,也讓旅

行業責任險內容亦可更趨完備。本文將論述視角著重在政府政策、立法法規與司法實務三者運作上,探討如何能同時兼顧我國觀光旅遊業發展,與消費者締約資訊流通兩難考量,一方面使旅遊業交易秩序建全、暨觀光服務業永續經營,減低操作成本風險;另一方面又能在雙方資訊透明、締約與履約責任合法明確、促進多元型態契約均能流通順暢前題下,也可強化消費者權益的保障、與契約選擇自由發展空間 。故而本文除了主要探討旅遊定型化契約雙方之締約與履約風險,其間之規範體制、案件審理、與相關之學說進行檢討分析外,並引入外國重要旅遊契約之相關法規,包括歐盟經濟共同體旅遊指令、布魯塞爾旅遊契約國際公約等各國比較法,一併詳細分析作比較,進行比

較法觀點之考察。

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合理例外事由之研究 -以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與德國民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消保法第19條實體店面的問題,作者邱郁淳 這樣論述:

科技日新月異,於交易模式上亦受到重大影響,由傳統實體店面交易至透過通訊軟體或電子媒體等方式進行交易日漸盛行,消費者得不受時地限制便能悠遊穿梭於各種類型之無實體商鋪,隨心所欲進行交易。於企業經營者而言,不僅可以節省成本支出,更可操作多樣的行銷手法,增加營業收入。然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存有經濟上與資訊上之不平等,前者明顯占有交易上優勢。於此,我國於民國83年便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以達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其中,為免消費者因欠缺資訊或迫於心理壓力,於本法中第18條以下設有特種交易之規定,針對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為規範。應注意者係,於同法第19條第1項賦予特種交易消費者享有無條件解除權,即得不附理由及

負擔逕行脫免契約拘束,乃契約嚴守原則之例外。惟同項但書授權行政機關訂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臚列七項得排除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之事項,衡平企業經營者之利益,已達合理之交易風險分配,然衍生諸多適用爭議。本文將以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2011/83/EU)與德國民法為中心,由整體規範形式至實質具體事由,進行全面性觀察與比較,希冀以比較法為借鏡,健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