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鑑賞期實體店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消保法鑑賞期實體店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宣宏寫的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也說明:非實體店面的購物模式日漸興盛,許多實體店家同時也有開設非實體店面為網路行銷 ... 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曾勝珍所指導 何仁傑的 網路平台侵權行為之探討 (2019),提出消保法鑑賞期實體店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平台侵權行為、網路購物侵權、網路購物型態、網路購物平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劉姿汝所指導 李昱昌的 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要件、資訊告知義務、猶豫期間、無條件解除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法鑑賞期實體店面的解答。

最後網站Net 實體店面退貨規定則補充:如何辦理退貨另外網站實體店面退貨規定net的推薦與評價,DCARD、PTT也說明: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法鑑賞期實體店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為了解決消保法鑑賞期實體店面的問題,作者陳宣宏 這樣論述:

  從民生用品到會員合約   從國內消費到海外刷卡   消費關係萬花筒,遇到問題不用驚   老派貓給你擺平消費糾紛的21招   (附錄提供相關書狀、消費糾紛調解、訴訟祕訣) 聯名推薦   杜怡靜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向明恩副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陳顗安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珮琦律師(廣華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君瑋律師(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曾學立律師(崇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秉信主治醫師(國軍花蓮總醫院身心醫學科)      賴鴻毅醫師(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家庭醫學科)

    吳聰佑藥師(高雄醫學大學)   陳嘉謦(「花嘴廚房」餐廳烘培主廚)        蘇泉仲(Sidebar執行總監)   蔡博尉(駐澳資深軟體工程師)         Henry(信用卡點數哩程頂尖玩家)     賴鴻毅醫師:看完這本書,我發現,原來法律跟人體一樣是活的!   杜怡靜教授:消保法重要觀念融入生動有趣的小故事,並加入新興消費問題,完整呈現,是一本實用好書。  

網路平台侵權行為之探討

為了解決消保法鑑賞期實體店面的問題,作者何仁傑 這樣論述:

市場上各種高速度、高效率的購物方式,反映出人們消費習慣與方式,由傳統店家購買,演進成得來速快速取餐,至時下流行網路平台購物…等,消費者在快速購物模式下,首要重視為購買商品之評價,商家在網路平台所塑造起品牌形象,為該商品在消費者心中觀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16年重新檢視過往商標相關法規制度沿革歷程,然商標法於2016年11月30日修正實行,於每次修正與制度後,皆反映著當時社會與實務情形,對整體商標法制演進具有代表性制度面之改變,隨著消費者購物型態改變,消費方式由原本的實體店面購買,演變成網路購物平台下單,由貨運公司送貨到府,使得網路購物平台所發生商品仿冒之侵權行為屢見不窮,然對於商標商品侵

權行為然因為罪刑較輕,導致罰則輕判,犯罪者往往只要獲利夠高,仍然會挺而走險;久之,對該品牌的商標、形象、信譽形成莫大無形傷害;網路購物平台提供業者對於仿冒商品之侵權行為若無法採取相關之應對措施,將使消費者對網路平台所販售之商品不信任,降低消費者網路平台購物之意願。本文從國內外網路服務平台提供業者之實際案例著手,檢視網路平台侵權行為之類型與影響層面,並依我國現行法規內容進行研析,以美國、中國大陸相關立法及案例做探討,祈能提出對於網路購物平台服務提供業者之規範與網路購物平台之商標侵權行為防範之建議。

消費者保護法上通訊交易之研究

為了解決消保法鑑賞期實體店面的問題,作者李昱昌 這樣論述:

拜科技發展之賜,透過遠距通訊工具,業者與消費者得藉由郵購、電話,電視及網路等方法,不受時空之限制亦能締結契約。然而,此種新興的「非面對面」交易模式,容易衍生業者壟斷交易資訊,消費者又無法實際接觸業者磋商,使消費者陷於不平等之地位。是故,消費者保護法以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之定義」、第18條「企業經營者之告知義務」及第19條「消費者猶豫期間內之無條件解除權」,對「通訊交易」作規範,用以衡平消費者與業者之地位。民國一○四年新修正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通訊交易」有相當程度之修正,其中包含將「郵購買賣」修正為「通訊交易」、擴充第18條「告知義務」的應告知事項、以及限縮第19條消費者的「無條件解除權

」。透過此次修法,對於從前諸多爭議已獲解決,包含「郵購買賣是否僅適用於買賣契約」、「非以有形媒介之數位商品是否亦適用無條件解除權」等。然而,此次修法仍有諸多未完善之處,例如「通訊交易」要件與定義之不妥、「告知義務」相關規範空架化之疑慮、「無條件解除權」的判斷疑義等爭議,於此次消費者保護法之修正仍未獲得解決。本文將從「通訊交易」的態樣特性作分析,並透過消費者保護法中通訊交易制度之立法目的與作用,輔以學說及相關實務之見解,針對通訊交易相關法律爭點作闡明。另外,本文特舉三件消保法修正前之實務案例作詳細論述,包含「型錄訂購麥森花瓶案」、「Google APP下載案」、「PChome拆封光碟案」,分析其

法院判決之內容,藉此重新審視修正後之消保法是否仍有缺漏之處,現行規範是否已完善、並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於此提出本文之見解,以供未來修正消保法之參考。是以,本文希望藉由學者見解、實務案例評析、比較歐盟與日本之相關法制,針對本次修法所未解決之爭議,對「通訊交易」在「定義與要件」、「告知義務」之配套措施、以及「無條件解除權」之訂定與評斷方式方面,由法制面之檢討著手,釐清各項爭議原委,探詢法規範更為整備之修法可能性與方向,以彰顯消費安全保障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