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智慧醫療與法律 和張朝能,史習平,周文生,吳家慶,黃慧娟,馮珮君,陳珮詩,李銀英,王冠堯,周恩如,呂倍翠,曹灝的 新興計程車營運模式納管機制與消費者保護之研究(107藍灰)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規內容-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也說明:本縣消費者保護事項,除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或中央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自治條例 ... 第17條. 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出版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陳正南的 預售屋履約擔保制度之探討 (2021),提出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同業連帶擔保、續建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梁伯瑋的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2021),提出因為有 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行政管制、自己決定、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消費者保護研究第十六輯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其中第一種方式則主要係透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期查核企業經營者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86,並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法第24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醫療與法律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智慧醫療是新興重要生醫發展領域,歐美各國均積極投入,在2020年COVID-19世界疫情突發巨量醫療需求下,智慧醫療更扮演關鍵角色。新科技產生,帶動新法律議題的挑戰。產品開發過程之初,要產生足夠醫療資料以進行機器學習,就需要解決個資隱私權問題。   產品產生後要經藥證機關查驗登記,其涉及產品查驗登記要兼顧效率與驗證安全與有效性的兩難。上市後要考慮產品責任及醫事人員使用上的責任分配。更重要的是,智慧醫材並不只是單純醫材技術的改變,更涉及應用端醫療系統的改變。在COVID-19疫情發揮關鍵角色的遠距醫療與行動醫療,在我國法界尚乏關注。一個對智慧醫療友善、善用智慧醫療長處的

醫療法制,可以對國人提供既有結構難以產生的巨大益處。更重要的是:智慧醫療將帶動「醫療體系2.0」,形成未來以數位科技為主的新生醫機構生態系。   本書主要是對智慧醫療主要法律議題進行產品全生命週期、鳥瞰式的觀照,透過歐、美、日等國與我國的比較分析,點出我國發展智慧醫療的法制癥結,並指出在法制修改前,投入此領域之公私立機構可以採取的行動策略。全書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遠距醫療法制,由我國立法史及外國比較法,檢討運作條件與責任認定;第二部分是醫療健康資訊之跨機構合法利用,包括政府持有公眾健康資料之開放研究利用、商業利用、公共目的利用、行動醫療隱私權政策檢討等;第三部分是上市智慧醫療產品的法律問

題,包括臨床輔助診斷軟體之上市管制、產品瑕疵責任、演算法可專利性等。貫穿本書的重要觀念是:智慧醫療不同於過往各種生醫科技的創新,是體系關係而非僅是單一科技的改變,需要新的管制思維與有效的執法機制。本書期望為智慧醫療技術開發者、產業推動者、政府決策者、醫事法律從業者提供決策與行動參考,帶動關鍵法律議題的深入討論與法制創新。

預售屋履約擔保制度之探討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陳正南 這樣論述:

預售屋的商業模式可溯源於民國六十年十月,由台北房屋所成立,銷售位於敦南SOGO附近之宜家大廈,此為台灣當時預售屋銷售之首例,締造七天完銷的傳奇,而在宜家大廈這個案子更早之前,華美建設創辦人張克東就曾採用「預付訂金」的方式銷售房屋,後來芝麻酒店一案利用大眾集資方式,過於取巧的高槓桿模式終究以失敗收場,至今芝麻酒店因產權複雜,雖然不乏開發商試圖整合規劃,然而在2020年中旬,所有權人提出撤銷同意,都更計畫卡關,雖然當時的臺北市政府更新處要求實施者妥予溝通協調,但是談了1年還是走向分手,都更案正式破局,直至目前為止仍是一棟荒廢的大樓。據此可見,預售屋的買賣模式所存在之問題與風險,最終可能導致之後果

,並非短期之內可以妥善處理。我國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屢經多次修正,目前將「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然實務上是否能對開發商或建商更進一步約束其預售屋之銷售方式,並且有效保障預售屋買受人之權益,似乎仍待時間檢視。本文研究目的在探討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所涉及之問題,首先對其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發展沿革,透過先進之文章進行歸納整理,其次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以及保證契約、擔保契約之區分加以說明,再以該機制現行各項規範、相關問題及續建機制之實務進行研究,最後為結論與建議,希冀本文對實務問題之探索,在未來消費者於購買預售屋時能有所助益,以確實保

障消費者之購屋權益,進而符合社會經濟效益與法制之完整性。

新興計程車營運模式納管機制與消費者保護之研究(107藍灰)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張朝能,史習平,周文生,吳家慶,黃慧娟,馮珮君,陳珮詩,李銀英,王冠堯,周恩如,呂倍翠,曹灝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行動網路與智慧型手機的普及,數位經濟的商業模式正衝擊傳統產業,面對去中心化的平台經濟,以車隊派遣為主的計程車營運模式,有逐漸轉為資訊平台直接媒合乘客與司機之趨勢。然而由於網際網路技術與共享經濟產業發展速度,遠快於法規修訂或政策調整的速度,許多創新服務在法規尚未釐定清楚前,常衍生糾紛或執法之空窗期,無法有效管理新興營運型態之交易模式。 計程車客運與計程車派遣或媒合服務,涉及消費者人身自由安全議題,宜特別強化要求業者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強化管理車頂燈與車身標示規定、消費資訊揭露與個資保全等方面加以嚴格管制。整體而言,營運模式採取輕度管制可以鼓勵創新,有關消費權益則採

嚴格管制立場。目前新興計程車營運模式的納管機制與消費者保護,可從保險制度之強化、因應新興營運模式之法規調整與宣導消費者乘車注意事項等三方面加以因應。在法規的盤點建議修正部分,主要集中以媒合平台應納入管理、放寬司機加入派遣家數限制、強制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釐清派遣、媒合、司機責任及建立消費者保護機制等方面。除法規修正外,對於計程車派遣或媒合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本計畫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除可對消費者提供宣導教育,亦可為消費者保護提供事前預防功能。透過相關法規草案盤點與建議,可對業者、從業人員與消費者保護產生正面影響,提供交通部後續施政之參考。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為了解決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梁伯瑋 這樣論述:

於現代交易發展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成為消費生活之常態。為避免消費者於契約中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失衡之情形,國家有管制之需求存在。而我國對此之管制基本態度,主要係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公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中心,決定何類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於契約上予以記載、何類條款不得記載於契約中,並使用此等行政管制手段管控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對此是否符合私法自治之要求,其管制權限屬於何種國家機關,是否造成企業經營者之過度限制,能否通過我國憲法之檢驗,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消費者保護脈絡究竟為何,均有待深入探討。而日本法上受到社會經濟發展與規制緩和政策脈絡之影響,制定消費者契約法

做為消費者保護下,對於不當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控管。其中思想係將消費者做為市場上之主體,以「消費者自立」之角度去架設管制規範,並以司法事後管制為主軸,其思考或可給予我國現行過於偏重行政管制之架構些許啟發。本文希冀透過比較日本法之管制思考與我國差別,能為我國消費者保護之制度中,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不採取過度管制下,尋求消費者保護與市場效率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