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屏東市衛生所-為民服務項目也說明:特殊群體生育補助 (包括結紮、裝置子宮內避孕器補助),補助對象: 1.精神疾病。 2.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4.低收入戶。 5.中低收入戶。

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江浣翠所指導 林采蓉的 台灣醫院記名通報規範與執行之實證研究──論公共衛生實踐中病患醫療資訊之保護 (2014),提出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記名通報、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後同意、實證研究、公共衛生實踐。

最後網站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作業 - 新北市衛生局則補充: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 作業 · 一、服務對象:. 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二、檢查服務項目內容: · 三、計畫期程:自112年1月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四、 辦理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醫院記名通報規範與執行之實證研究──論公共衛生實踐中病患醫療資訊之保護

為了解決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的問題,作者林采蓉 這樣論述:

國家為追求整體社會人群健康而進行許多公共衛生活動,其中許多措施都必須以蒐集病患醫療資訊的方式達成。而醫療資訊係個人私密生活之敏感性資訊,不但醫師對其有保密義務,病患對自身醫療資訊亦享有憲法上資訊隱私權之保護,從而政府在個人醫療資訊之蒐集上必須謹慎節制,且記名通報之必要與否應視公共利益強弱以及病患權益保障權衡而定。我國醫療資訊之保護係規範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將醫療資訊列為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看似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然個資法對於特種個人資料卻廣開例外,目前看來國家透過醫院蒐集大量病患醫療資訊,在正當性和資訊保護之規範上有待斟酌,整體而言,個資法對於病患之資訊隱私並未提供

足夠保護。此外,目前台灣尚缺乏關於個人醫療資訊通報予主管機關之公共衛生措施與相應法規範之調查與分析研究,本研究透過質性訪談之方式了解台灣醫院應主管機關要求記名通報醫療資訊之規範與執行現況,探討不同類型醫療資訊強制記名蒐集之必要性,有無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是否應落實告知後同意,以及國家蒐集病患醫療資訊應踐行之程序,並藉由比較法分析途徑,以美國對於醫療資訊之保護規範作為我國參考借鏡,從而提出國家在公共衛生利益之追求下如何落實病患醫療資訊之保障之立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