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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業務介紹 - 彰化銀行也說明:撥款款帳戶影本(限本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戶名應與申請人名義相符)。 ... 帳戶(限以商店名義於本行開立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惟獨資行號得匯入登記負責人帳戶。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國彬所指導 吳孟融的 合資事業契約條款之研究-以設立及運作為中心 (2015),提出獨資 負責人帳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合資、合資契約、股東協議書、公司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連煜所指導 林宗燕的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法規範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合夥的重點而找出了 獨資 負責人帳戶的解答。

最後網站五倍券紙本10/15開放店家換現金兌領流程一次看| 生活 - 中央社則補充:第二、有統一編號的獨資店家,可選擇存入負責人帳戶,但需要提供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第三、沒有統一編號的店家,可以委託商圈組織、產業公會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獨資 負責人帳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營運節稅帳本(四版)

為了解決獨資 負責人帳戶的問題,作者林隆昌 這樣論述:

  企業營運的整體節稅包括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等三個階段,企業主的節稅應就三階段全盤考慮。本書為協助企業主可以作好整體節稅,特別從營業、盈餘分配及股權移轉三個階段設計、說明,相信本書可以幫助您有效而整體地節稅。   本書在規劃工具的解說方面,其範圍包括:境內投資公司、境內書審公司、境外公司、OBU存款帳戶、信託及人壽保險等;討論涉及的稅目包括:營業稅、印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贈與稅及遺產稅等。同時以規劃性的討論為主要結構,內容對企業主整體節稅極具參考價值。   且針對已修正或將修訂的所得稅法、股利稅制、未分配盈餘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國際租稅通報、美國肥

咖條款、我國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法、海外資金回台課稅及印花稅條例等重要法規加以解說。

合資事業契約條款之研究-以設立及運作為中心

為了解決獨資 負責人帳戶的問題,作者吳孟融 這樣論述:

在激烈的現代化商業環境競爭中,如何能夠從中脫穎而出,除了產品本身的優劣之外,組織上的策略運用亦是重要手段。一般而言,公司的成長大致可分為內部成長(internal growth)與外部成長(external growth)。前者為公司自行成長,透過研發或是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自我累積的方式擴大公司規模。後者則是經由併購的方式來獲得公司所缺乏要素,進而迅速提升公司之競爭力。而外部成長的手段中,若是以組成合資事業(Joint Venture)之手段達到公司成長目的,則似乎能有效囊括上述優點,並能以合作方式來緩和併購中交易雙方對立的緊張氣氛,冀能為同一目標努力而達成雙贏,建立起互信基礎,共同分享成

果。合資事業在觀念上,係指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共同擁有暨經營一事業,而各出資人間之聯繫因素則多為股份之持有 (stock ownership) 或契約之安排 (contractual arrangement )。而合資事業在我國法律中並無明確的定義及描述,故具體內涵尚有待釐清,始能清楚掌握其概念,進而分析與其他事業體不同之處,並了解其中利弊得失為何。本論文將拆成兩個階段的討論,前階段先定義合資的內涵,並且進一步分析合資事業的特色、類型及模式,藉由上述的整理,對合資的概念先有初步的掌握。後階段則是具體的探討合資契約的條款內容,內容包括合資的生老病死,從設立、營運到合資的結束。期能透過本論文,就合

資的抽象概念及具體操作做簡單、初階的介紹。

中國保險法視維之日本保險精要

為了解決獨資 負責人帳戶的問題,作者沙銀華,潘紅艷 這樣論述:

  彙集日本保險動態;精準梳理日本保險市場走向;深入探查保險經營與保險法律之間的交織、融合、規則互替關係;全面展現中日保險法律熱點問題;以中國保險法律人的視角探尋中國保險法制現代化之路徑。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法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獨資 負責人帳戶的問題,作者林宗燕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推動證券市場全球化與自由化,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資訊品質的要求亦日益提昇,而會計師在整個財務資訊的提供,扮演極為重要角色,除了賦予提供舉凡攸關投資及經營決策等所需之財務報表公信力之簽證業務外,尚因應客戶不同的需求,提供能為決策者改善資訊品質或資訊內容之各種認證服務,如提供設計整合企業資源規劃(ERP)之財務資訊系統、提供有形與無形資產、負債之鑑價或評價服務及財務報表或科目金額相關之精算諮詢服務,提供企業經營管理績效之內部稽核委外服務及管理功能或人力資源之服務,以及稅務租稅規劃與諮詢等服務。  但會計師基於其職業特性,包括個人給付履行及公共利益取向。目前我國會計師就其審計業務中

,對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雖多由其所屬事務所之查帳人員負責協助辦理實際審計工作之執行,惟就最終簽證不實之法律責任,仍應由會計師個人承擔而非參與整體審計工作之查帳人員。主要相關案例有近幾年來發生的台鳳案,博達案,力霸案。又審計業務是會計師的核心功能,具有法定審查的性質,實質上也是會計師的獨占業務,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之同時,也承擔公益責任。因此基於會計師職業之特性,加上隨著國外產品責任的觀念及國內實施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之後,會計師責任危機所面臨訴訟威脅的執業風險也隨之提高。  在美國方面,先有當時位居美國第七大會計師事務所Laventhol &; Horwah於1990年宣告破產,

導致一些小規模事務所因基於訴訟風潮威脅的考量而暫停營運 。後有2001年11月8日,美國能源集團恩隆(Enron)自首坦承,1997年以來共虛報6億美元獲利,導致恩隆集團的資產負債表上,竟然迸出130億美元負債,及數十億美元貸款、信貸本息和合約應付款,緊接著向紐約破產法院提出破產保護,讓許多持有恩隆股票的投資人措手不及 。而負責恩隆審計工作的安達信(Arthur Andersen)會計師事務所也陷入空前的危機。  恩隆案後,緊接著,環球電訊 、世界通訊 、全錄 也被查出會計醜聞。另外,知名默克藥廠亦爆出3年間虛報利潤124億美元,而安達信亦是擔任世界通訊與默克藥廠兩家企業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

。最後於2002年10月中旬,休士頓聯邦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導致安達信正式吹起熄燈號走入歷史。  有限責任合夥是一種較新的非公司型態企業組織。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是在1913年依照伊利諾州法律成立之有限責任合夥組織,但從恩隆公司、世界通訊、默克藥廠等公司的債權人、股東和員工是否得以援引「揭開面紗法則」,以使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民事求償上,負擔個人責任卻面臨考驗 。  在我國方面,在92年以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項之證券詐欺,或同法第21條之1資訊不實之損害賠償案件,對會計師的責任部份,則要求原告須證明交易因果關係,不適用欺騙市場理論。如大榮鋼鐵A案 、大榮鋼鐵B案 、京元電子案 、立大農

畜案 、丸億案 、順大裕案 …等,法院大都以投資者或報表閱讀者等「所受損害,與被告等財務報告簽證之過失行為之間,自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駁回對會計師之損害求償之訴,是以在此之前,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尚無判令會計師賠償之先例。惟於92年10月15日,先有知名的理律法律事務所發生法務人員劉偉杰盜賣美國新帝公司信託於該事務所價值新台幣三十億元股款。導致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十餘位合夥人均要自掏腰包來賠償美商美帝公司 。  後有93年6月博達科技前董事長葉素菲等人涉嫌以上游原料供應商做為假進貨,洗錢人頭,逐步淘空博達超過5百億元 。另於95年11月30日,我國法院對85年11月發生之正義食品案,於纏訟多年後,首

度做出會計師應與發行人及發行人之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判決,對合夥之會計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則予駁回。本報告另外於第六章討論對順大裕案與正義食品案之法院見解與法院判決評析。另外,相繼於96年1月發生王又曾淘空力霸、中華商銀、亞太固網案等整個集團估計高達600億元 ,於是會計師的角色、專業形像成為爭議焦點,金管會陸續處罰相關的會計師,給予停止簽證業務之處分;而投保中心不僅將簽證會計師列為被告,亦將各該所屬事務所下會計師列為被告,尤以博達案一併被列為被告之勤業眾信與安候建業兩家事務所之會計師共計高達兩百餘位 ,會面臨這樣的責任危機,主要是合夥型態的事務所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責任所使然 。  我國

會計師法自民國66年5月修正公布以來,雖有小幅度之修正,其中已有許多條文不符合會計師業當前之經營現況,鑑於合夥人於合夥組織架構下,需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合夥法規架構過於簡單且欠缺獨立之法人格,不利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等因素,多數論者乃爰參考他國立法例,主張應將會計師之組織型態放寬至有限、責任合夥,甚或責任有限公司及專門職業公司等。  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會計師法,據此,會計師除得獨資或合署執業外,尚得組織合夥性質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按會計師法第15條明確規定會計師得以有限責任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組織型態,除執行該業務之會計師外,其他會計師及事務所原則上係負擔有限

責任,則他國立法例所設有限責任合夥等制度,其立法沿革及具體內容如何,即值得探討。  另為了在會計師有限責任與維護社會公益之間取得平衡,於同法第24條及第31條規定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附加最低資本額及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條件,此外,為強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永續經營,並兼顧財務及營運建全及資訊公開,分別於第34條及33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年度財務報表申報之配套措施 。因此,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之會計師法即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又會計師合夥既屬合夥之一種,就會計師合夥之意義、性質,或於其成立、存續、變更、消滅等「生命週期」不同階段之對內或對外,實體法上或程序法上法律關係,是否有予以變

更或調整之可能,司法判解有無相關資料可供研析?及會計師專門職業制度之法律關係,凡此,均有值得探究、評析之必要。  另外,本論文擬由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之引進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稅賦上之屬性,最低資本額之必要性,及會計師合夥相關責任保險之推行之困境,討論會計師合夥之風險控管問題,並提供與他國關於專門職業有限責任合夥之分析比較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