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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陳龍昇所指導 林宏耀的 著作科技保護措施規避行為責任之研究 (2015),提出盜版 電子書 Dcard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科技保護措施、防盜拷措施、數位千禧年法案、合理使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義俊 博士所指導 蔡瀧德的 影響民眾使用公共腳踏車意願之研究-以高雄地區民眾為例 (2012),提出因為有 公共腳踏車、計劃行為理論、科技接受模式、社會認知理論、中介效果的重點而找出了 盜版 電子書 Dcard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盜版 電子書 Dcard,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著作科技保護措施規避行為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盜版 電子書 Dcard的問題,作者林宏耀 這樣論述: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後,引起各國對「科技保護措施」的重視,紛紛開始立法,禁止對科技保護措施的規避行為。在上述條約通過後,美國很快的制定「數位千禧年法案」,修訂著作權法第1201條以下規定,屬於最早制定科技保護措施相關規定的國家之一,也是我國在2004年修訂著作權法,增訂防盜拷措施相關規定的學習對象。而自1983年日本公司Nintendo生產的主機NES首次遭到破解以來,對各式遊戲主機的「破解」、「改機」行為屢見不鮮,所有人為了增加遊戲主機的功能(多半是為了執行盜版遊戲),想盡辦法規避科技保護措施。而在蘋果公司生產的iP

hone上市後,行動電腦設備很快的成為大眾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隨之而來的各種功能要求,在原廠不願提供之下,使得破解行為越發不可收拾,也賦予破解除了助長盜版以外的新意義,最後更使美國在2010年與2015年分別將智慧型手機以及平板等移動式電腦裝置,納為免除規避科技保護措施責任的特定著作類型之一。與美國相比,我國智慧型手機的使用人數已達1600萬,對破解行為至今卻仍無實質的法律修正。因此本文將以美國法為主要比較對象,在使讀者了解科技保護措施的組成要件以及古今破解行為的方式及目的後,再介紹美國現行科技保護措施相關規定以及配套的行政措施,透過介紹科技保護措施相關判決,分析實務上發生的問題以及相關規定對

原本著作權體系帶來的衝擊。最後則將介紹我國現行防盜拷措施相關規定,並藉著觀察美國法現存問題與相關學說意見,試圖對我國現行法不足之處提出修法意見。

影響民眾使用公共腳踏車意願之研究-以高雄地區民眾為例

為了解決盜版 電子書 Dcard的問題,作者蔡瀧德 這樣論述:

影響民眾使用公共腳踏車意願之探討-以高雄地區民眾為例研究生:蔡瀧德 指導教授:黃義俊 博士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班摘要公共腳踏車具有節能、零空氣污染的本質,且具有運動健身的附加效益,適合遊憩、通學及通勤等短程旅次之特性,同時也是轉乘捷運的最佳運具,若大量推廣,對捷運運量將有實質幫助。本研究以計劃行為理論為研究理論基礎,將民眾對使用公共腳踏車之行為意向的前因區分為使用態度、主觀規範及知覺行為控制;再用科技接受模式,將態度解構成認知有用性、認知易用性及相容性;同時參考Schiffman and Kanuk(2000)的研究理論,將主觀規範解

構成主要群體影響與次要群體影響;並以社會認知理論將知覺行為控制解構成自我效能及有利條件,藉以探討影響民眾使用公共腳踏車意願之主要因素。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研究主要結論如下:(一)民眾對公共腳踏車之使用態度、主觀規範及知覺行為控制,對使用意願均有直接顯著影響效果;認知有用性、認知易用性及相容性,對使用態度均有直接顯著影響效果;主要群體影響及次要群體影響,均對主觀規範有直接顯著影響效果;自我效能及有利條件,均對知覺行為控制有直接顯著影響效果。(二)經由層級多元迴歸檢驗後發現,民眾使用公共腳踏車的態度在認知有用性與使用意願、主觀規範在次要群體影響與使用意願、知覺行為控制在有利條件與使用意願之間

均產生部份中介效果;使用態度在認知易用性與使用意願、使用態度在相容性與使用意願、知覺行為控制在自我效能與使用意願之間均產生完全中介效果;主觀規範在主要群體影響與使用意願之間沒有中介效果。(三)影響民眾使用意願,以使用態度最具影響力,其次是知覺行為控制,最後才是主觀規範;影響民眾使用態度,以相容性最具影響力,其次是認知易用性,最後才是認知有用性;影響民眾的主要規範,次要團體比主要團體更具影響力;影響民眾的知覺行為控制,自我效能比有利條件更具影響力。關鍵字:公共腳踏車、計劃行為理論、科技接受模式、社會認知理論、中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