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 遣 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 遣 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萬國法律事務所的 紛爭解決、公私協力、保密與競業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五南所出版 。

實踐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班 易明秋所指導 蘇姵宇的 專案教師權益問題之探討-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制度為例 (2021),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 遣 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約聘教師、專案教師、編制外專任教師、短期專任老師。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阮金聲所指導 林峻慶的 由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兼論商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之互補及職災補償責任抵充 (2020),提出因為有 職業災害、通勤職災、雇主責任保險、團體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 遣 費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 遣 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 遣 費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專案教師權益問題之探討-以公私立大專校院制度為例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 遣 費的問題,作者蘇姵宇 這樣論述:

自 1998 年教育部發布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至 2012 年為止,台灣近 65 所公私立大專校院聘任專案教師,最高聘任比例甚至達到 80%,各校依據上開原則自行訂定實施要點以及聘任契約。由於專案教師無法受到公私立學校教職員相關退休資遣撫卹法令的保障,當改隸為專任教師時,年資無法並列累計,為了續聘的評鑑,須與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工作性質相同,但又有額外的事務,例如:申請計畫、協助投標、參與招生活動,大大縮減做學術研究的時間,由於編制外專案教師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在現階段少子化越顯嚴峻之下,更深受各大專校院方的喜愛,致使聘用的教育初衷已日漸變異,聘任專案教師成

為校方要節省人事成本的方法,但是此類聘僱方式近年卻已變成常態,大專校院專案教師之進用依據及權利義務規範事項,迄今付之闕如。教育部於 2002 年 5 月發布專科以上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取代前揭原則,並將於 8 月 1 日生效。惟對現今專案教師申訴案,仍未能即時解決,且在且在專案教師權益維護上,仍顯不足。本研究將藉由比較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專任教師以及編制外專案教師制度,並分析相關司法判決,照找出專案教師個人權益的爭點所在,並提出改進建議。

紛爭解決、公私協力、保密與競業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 遣 費的問題,作者萬國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本書由萬國法律事務所訴訟仲裁部之法律專業團隊,憑其豐富之辦案經驗及長期浸淫訴訟仲裁實務及法制研究結果,以「一問一答」的撰寫方式,針對企業與國內外公司、政府機關或員工發生紛爭時該如何解決,企業與政府機關合作推動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及辦理聯合開發,企業與(離職)員工之間有關競業禁止、侵害營業祕密以及背信的爭議等議題,結合法制及實務見解撰寫而成,實為企業經營者法律風險管理必讀的書籍。

由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兼論商業保險與勞工保險之互補及職災補償責任抵充

為了解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資 遣 費的問題,作者林峻慶 這樣論述:

我國職災補償制度是採取勞基法職災補償責任與勞保條例職災保險給付雙軌並行制,一般來說,雇主均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差額再予以補足;若職災係因雇主故意、過失或未盡保護義務推定有過失之侵權行為所致,罹災勞工或其家屬得就職災補償未填補之損害,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向雇主求償。企業面臨職業災害所致之財物損失風險,除了自留承受外,唯一途徑只有轉嫁商業保險承擔。 商業保險給付得否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雖勞政主管機關多次函釋肯認,「團體保險」給付抵充之爭議仍時有所聞;究其因,行政機關函釋位階不夠,爭議事項進入司法訴訟後法院不受其拘束;再者,企業未適當規劃團體保險險種組合,或因保險金指定受益

人非職業災害補償受領權人等因素,致團體保險可能無給付或給付可能無法抵充職災補償,以致對團體保險產生誤解及訛傳。 藉以多重實務個案解析,企業以商業保險轉嫁不可預期之經營風險,運用商業保險組合與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互補,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歸納「商業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適法性與具體實務操作,提供雇主風險規劃,以有效地降低財務損失,確保罹災勞工或其家屬獲得最大補償,以維繫勞、雇間和諧關係及雙方最大權益,是本研究最終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