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慰撫金民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精神慰撫金民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晴翔寫的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和三民補習班名師群的 2022警察法規搶分小法典(一般警察考試適用)(重點標示+精選試題)(上榜生好評推薦)(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關鍵時事】女童被風箏捲飛,可以請求國賠精神慰撫金嗎?也說明:而精神慰撫金就是《民法》中的「非財產上之損害」,依照《民法》第195條規定,被害人在「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被不法侵害,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悅知文化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王千維所指導 侯建廷的 論我國產品製造者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之解釋與適用 (2005),提出精神慰撫金民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構成要件該當性即徵引違法性、推定過失責任、無過失不法責任、全規範統合說、交易安全注意義務。

最後網站酒駕撞死人,無錢賠就算了嗎?則補充: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法條中. 所謂的「非財產上損害」,這就是一般人所說的「精神慰撫金」。通常民法上的損.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精神慰撫金民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全新增訂版】: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

為了解決精神慰撫金民法的問題,作者楊晴翔 這樣論述:

婚姻、親權、保護令、繼承…… 關於愛與情的糾結,兼具理性與感性的法律剖析! 【特別收錄:如何選擇你的家事律師】     一生中,毫無法律問題需要解決的機率,有多高?   曾是家事法官,現任家事律師,看遍法庭上的風景,   藉此引領我們認識與人生息息相關的家事法。   或許有一天,這些知識可以保護你──     婚姻‧終點   幫我要到好萊塢明星級的贍養費,沒問題吧?   如果確定要娶她,先簽下婚前協議書。     親子‧連結   錢賺得沒他多,孩子會判給我嗎?   孩子不想跟他走,我有什麼辦法?     保護令‧停損   被不認識的人跟蹤,我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我這麼在乎你,你別想離開

我身邊!     收養‧給愛   可以終止收養嗎?我們實在無能為力再當他的父母了!   在臺灣,該怎麼辦理收養?     繼承‧權與錢   我們沒有孩子,父母也不在了,遺產會怎麼繼承?   掀起波瀾的一張紙:遺囑引發的繼承爭議     【增訂版新增內容】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數額調整修法   贍養費修法展望   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同性婚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   暖心推薦     中原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 郭振恭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兼執行長 林春元   專欄作家 人渣文本(周偉航)   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臺大婦產科醫師 施景中    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

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鈺璽診所院長 黃鈞蔚    黃瑽寧醫師健康講堂 黃瑽寧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好評推薦     本書非常適合非法律人的社工師與心理師,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家事事件法要點及目前家事法庭如何應用多重資源統合處理家庭紛爭,亦適合想透過司法解決家庭紛爭或已在家事法庭的當事人參考。──心理師.社工師.家事調解委員 林秋芬     本書告訴我們的是:以愛為基礎,相互尊重為底線,各自活出豐富無悔的人生。家庭,既然以幸福為目的,無論出發或結束,都應該圓滿,平安靜好,

無悔無怨。──臺北地院法官.《章魚法官來說法》作者 張瑜鳳      本書以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的故事作為例子,並佐以專業的法律見解,卻不使用艱澀的法律用語,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能輕鬆入門,而對於專業的法律人士,也能藉由本書了解法庭的實務做法。──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長 鄧學仁     當婚姻走到了盡頭,如何心平氣和地終結關係,並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家事事件中最困難的課題。楊律師以豐富的法院及律師實務經驗撰寫本書,揭露了《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對於處在生命中十字路口的王子和公主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鐘慶      從事身分法領域的教書工作

多年,《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一書牽起我與作者的緣分,邀來從事實務工作的作者在課堂中與學生們親身論法……讓學生們在枯燥的法條背後發現其蘊藏的功用,激發學生們對家事法領域的興趣。──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戴瑀如 

論我國產品製造者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之解釋與適用

為了解決精神慰撫金民法的問題,作者侯建廷 這樣論述:

在傳統侵權行為責任處理產品製造者責任問題時,大多數學者原則上認為應適用民法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除了依具體情形可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各項外,而隨著各國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潮流,產品交易安全注意義務概念之產生;歸責原則亦以「客觀產品欠缺安全性」為歸責對象,我國隨著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立法,亦朝著「推定過失責任」與「無過失不法責任」作調整。 從適用對象、成立要件以及法律效果方面之分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各項、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之差異,於解釋論或立法論之建議;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各項、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於法律規範競合適用上為何種

競合?亦有加以釐清之必要;另外,產品侵權行為責任雙、單軌制之檢討以及其他相關制度與措失之配合,有助達到真正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首先,產品侵權行為責任之立論基礎建立在交易安全注意義務,運用於產品製造方面,即是製造行為係屬間接危險行為,經由消費者使用之行為,損害才會發生,而產品製造者對此消費者使用之間接危險性,必須有防止危險持續升高之義務,產生所謂「產品製造者交易安全注意義務」;而產品製造者交易安全注意義務之範圍,本文認為只要製造後流通市面,產生間接危險行為,由於此間接危險性,產品製造人基於其所負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不論基於法律明定之行為義務,司法者造法,抑或由學說共識所要求之一定防止危

險發生之作為義務,即成為交易安全注意義務之範圍。 其次在歸納與建議上,於適用對象方面,責任主體上,製造業者,應包括「成品製造者」與「零件、原料,半成品製造者」;擬制製造業者,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句有明文規定,消費者保護法卻無相同之規定,滋生疑義,解釋論上,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產品推定過失責任與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不法責任之歸責原理不同,故不將擬制製造業者列入消費者保護法之責任主體範圍內,立法論上,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之立法意旨在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消費者對於表彰為製造者之信賴,宜修法將之列入消費者保護法之責任主體範疇。責任客體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種類,

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解釋上,在產品製造過程中,參與製作者,應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交易安全注意義務,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宜作同樣解釋;至於細部分類之討論,不動產之問題,因建商於製造過程中負有一定監督之安全注意義務,解釋上宜將不動產納入產品範圍內;工業製品之動產、醫藥品為動產,其品質欠缺安全性,本即為產品責任之客體;人體組織與器官,原則上,未為交易客體流通市場,不負產品製造者責任。例外,若將其製造或加工成新產品提供消費使用,應負產品製造者責任;電力與其他能源,因伴隨之危險性,負有較高之防止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當有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不法責任之適用;廢料,負有防止生態危險發生之義務;廢

棄物,如再度流通於原來用途,製造者須對新品瑕疵負責;若非原定用途,原則上不負產品責任,例外於處理過程存有危險者,負有警示之安全注意義務。請求權主體上,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本文以為,兩者請求權主體一致。理由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句規範,只要有通常使用「或」消費之損害,不論消費者或非消費者皆有適用;況第三人依一般交易合理之情形,與產品具被期待不得加以侵害之密切範圍者;而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之文義解釋將請求權主體涵說u消費者」與「第三人」;至於「法人」,貫徹產品無過失不法責任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再者,「法人」製造者亦可能從其他企業經營者取得產品,純粹以

供私人消費或使用目的,故應肯定「法人」得成為產品責任之請求權主體;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權主體,解釋上第三人相較於消費者而言,更無機會檢視產品之安全性。故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權主體應涵說u消費者」與「第三人」。 於成立要件方面,歸責事由上,有關主觀責任型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句採「故意及過失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句為「故意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則採「推定過失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採取「推定過失責任」;而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採認「無過失不法責任」,實則,法院實務操作將產品製造者之「交易安全注意義務」提高,使製造加害者難以舉證無過失而免責,則事實上,「推定過

失責任」已達「無過失不法責任」之法律效果。有關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型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句係指違反防止結果發生行為義務之直接危害絕對權之作為及違反防止危險發生行為義務之間接危害絕對權之行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句則是指可特定化之具體違背善良風俗之製造行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乃指違反產品保護之法規範;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皆對產品之「欠缺」有所規範,因此兩者涉及法條規範之重要內涵,歸納其類型有設計上之欠缺、製造上之欠缺、指示說明上之欠缺以及產品後續觀察之欠缺,其中所謂「指示說明上之欠缺」,可區分為「傳統指示說明之欠缺」與「民法指示說明之欠缺」,前者區

分為「合乎規定之指示說明」與「違反規定之指示說明」兩種,解釋上,基於產品製造者之安全注意義務,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宜列入之,惟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對產品欠缺安全性有類似之規範。至於後者,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文義上係指「說明書或廣告欠缺」,惟從該條項修正理由規範對象為「產品之品質與弁遄v,解釋上真意為若因該產品之廣告或說明涉及該產品所保護法益之完整性利益,且有其他有效防免損害之替代可能性存在,消費者被阻止採取防免措施造成損害者,可適用本條項規定,使製造者負侵權行為責任;「產品後續觀察之欠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有相似之規範,惟未明確規範法律效果,處理方式可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

之規定視為「保護他人之法律」,使產品製造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負推定過失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產品欠缺安全性」,其判斷標準依法文義係指「專業者判斷標準」,惟該條繼受之歐盟產品責任指令第六條係指「外行人一般客觀標準」;再從主觀歸責事由而言,以「專業者判斷標準」實質上等同於「過失責任」,與消費者保護法產品侵權行為責任為「無過失不法責任」本質不符。是以,關於「合理期待安全性」之判斷標準,宜修法改為「外行人一般客觀標準」。另外,「產品安全性欠缺」責任成立後,才須討論「科技或專業水準抗辯」之問題。保護客體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句係以絕對權為中心之「權利」;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句兼指權利與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保護之「利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為「權利」與「利益」;至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適用產品交易安全注意義務,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句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交易安全注意義務)發展而來,並保護完整性利益,解釋上,宜限於「權利」;而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從該法第七條第二、三項均有關消費者之人格權,不及於利益,而「財產」應指被害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等財產權為限,故僅限於「權利」。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上,判斷流程基本上皆是先經由事實面因果關係來判斷是否符合條件理論,再透過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與法規目的理論來衡量是否具有法律面因果關係。違法性上,皆經過

「構成要件該當性即徵引違法性」之形式判斷過程,由構成要件本身反應出行為義務,再考慮是否具有違法阻卻事由。舉證責任上,基於武器平等原則,綜合考量有關產品之一切情事,合理公平地減輕被害消費者或使用者之舉證負擔;於訴訟攻防上,善用文書提出命令、美國之證據開示制度以及準用積極之舉證妨害。 於法律效果方面,損害賠償方法上,基於民事賠償責任之「損害賠償理念」,關於產品責任之損害賠償方法,民法第二百十三條「回復原狀」保護法益為現在或將來所應處狀態之「完整利益」;而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民法第二百十五條則為「價值利益」;至於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解釋上為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項之補充規定,針對「回復」被害客體完整

性後,交換價值及使用價值尚無法「回復」之情形,以維持損害賠償方法體系判斷一致。損害賠償範圍上,被害消費者或使用者得主張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而關於精神慰撫金,民法產品侵權責任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句請求,另基於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範,解釋上,消費者保護法之產品責任並無法請求,但立法論上,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責任之性質為「侵權行為責任」,宜仿德國產品責任法於消費者保護法內明定之。懲罰性賠償金上,解釋論上宜作適度之限縮,例如,限於不當行為之重大過失方懲罰之;或降低賠償額度倍數,依被害消費者或使用者之請求,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懲罰性賠償;立法論上,「填補損害」之民事損害賠

償,宜減輕懲罰性;懲罰製造加害者之主觀惡性,本質相當刑事制裁,悖於民事責任原則;又賠償金額若懲罰賠償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故宜刪除。連帶責任上,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所形成之連帶損害賠償,外部關係上,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求償;內部關係,則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及第二百八十一條決定之,同時,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法理,亦可類推適用之。期間問題上,類型化之醫藥害,食品害等繼續性之產品損害事故,消滅時效起算點,宜細分之;另外,宜立法制定產品責任期間。 另外,在法律規範競合適用關係上,產品製造者侵權行為責任之請求權規範基礎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各項、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各

適用法條間有複雜化之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非消費者保護法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未規範者,適用民法規定,所能一次解決。而本文參酌日本學說「全規範統合說」,基於「紛爭解決一回性」,分就法律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之歸攝或交錯關係作較細部競合之適用,以保障消費者受侵害權益之救濟。 而在產品侵權行為責任雙、單軌制檢討上,現行雙軌制下,對於產品安全注意義務之建立;責任主客體、請求權主體之一致化;舉證責任之法官裁量因應化;精神慰撫金請求一致化;懲罰性賠償金之改革或刪除等宜修法解決。單軌制下,刪除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將其納入並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以下規定,或有令民法空洞化之疑慮,惟此涉及立法政策之問題

;再者,消費者保護法自民國八十三年立法以來,已行之有年,可從適度修正消費者保護法著手,例如,前述懲罰性賠償金之修正,甚或刪除;將「推定過失責任」歸責事由納入「無過失不法責任」,亦能發揮消費者保護法之「保障消費者權益」立法意旨,是以,單軌制下,刪除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將其納入並修正消費者保護法,係較符合產品侵權行為責任單軌制體系一致化之立法精神。 最後,在其他相關制度與措施配合方面,宜就產品責任保險制度建立與產品發展、品質之確保與零件管制、顧客資訊、產品觀察、召回及文獻制作等方面配套措施以保障產品之被害消費或使用者。

2022警察法規搶分小法典(一般警察考試適用)(重點標示+精選試題)(上榜生好評推薦)(五版)

為了解決精神慰撫金民法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全新改版,收錄出版日前最新修正法條!   ★三大類33種警察法規彙整!   ★內嵌101~110年警察人員三、四等試題,掌握近10年警察法規命題關鍵軌跡!   【常見問答】   Q1: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1: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2: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2: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包含101-110年警察考試三、四等試題。   【考試簡介】   111年一般警察特考報名日期為3月8日至17日,考試日期為6月18日至19日。懷抱著警察夢的人,即使錯過了警專、警大,只要年滿18歲未滿37歲,具有警察學校以外的高中職以上學歷(無須役畢),也可透過警

察考試進入警界。通過警察四等考試,每月實領薪資上看6萬元。   民國100年開始招考的「一般警察特考」排除警校體系,僅限一般民眾報考,沒有警校生競爭,加上每年錄取名額多,錄取機率高,是民間人士加入國家警察團隊的最佳管道。   一般警察四等考試分為「行政警察、消防警察、水上警察」三大類科。其中行政警察的專業科目為「刑法概要、警察法規概要、犯罪學概要」共三科,皆為申論選擇混合題型。   四等行政警察就是一般民眾最常見的派出所警員,職責以較低危險性的外勤工作為主,包括派出所值班、備勤、戶口訪查、交通指揮、酒駕欄檢、臨檢、巡邏等。   在一般警察四等考試三大類科中,行政警察的特色就是每年開缺很

多,特別適合具有法律背景,對第一線基層警察工作有熱忱的青年報考。準備行政警察考試同時,再多讀「監獄學概要、監獄行刑法概要」2科也可一併攻略111年8月筆試的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增加上榜機會。   【本書適用】   這本《警察法規搶分小法典》適用於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行政警察)考試、警察人員特考(警察特考)三、四等考試、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法條一大堆哪一條最常考?   別擔心!三民輔考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根據警察人員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彙整分為「警察行政組織法、警察行政作用法及警

察一般行政救濟法」三大類共33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如再搭配本社出版的《警察法規概要》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完整條文+重點標示+精選試題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警察人員101~110年相關考試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

比純法條書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又要考前衝刺的話,不妨帶上這本薄書,充分利用考場零碎時間,優雅地抱抱佛腳,有抱有保祐。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集會遊行法: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將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並配合民法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增訂「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而修正相關規定。又釋字第六三六號宣告檢肅流氓條例因部分條文欠缺明確性、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比例原則及訴

訟權保障、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刪除「或感訓處分」。   2.社會秩序維護法:   (1)鑑於性別平權觀念漸受重視,且性騷擾或猥褻對象非僅限異性,故本法裁處之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者,故將條文中「異性」改為「他人」。並刪除第八十七條之「三日以下拘留或」等文字。   (2)鑒於前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其後涉及罰鍰執行部分,係由警察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增訂有關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期限之規定,並配合刪除有關易以拘留執行時效之規定;另增訂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之規定,以期明確。   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依聯合國二○○六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且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考生推薦   【考生上榜心得】一般警察四等行政警察上榜生:林柏廷   高中畢業準備半年順利考取 小小年紀即立志當波麗士大人   高中畢業時,原本要報考軍校,但是在與家人溝通後決定選擇考警察。雖然有很多科目是第一次接觸,但其實都並不難。只是以高中生而言,已經一整天都在學校上課了,課後除了準備學校

的期中、期末考外,自己就還需要再找時間準備警察考試,雖然很累,但是很值得。   剛開始與三民的國考規劃師接觸時,他們會跟你說明有關國家考試的性質以及未來的工作內容,再依照個人意願與興趣來做討論,並且最後找出最適合自己的一條路。而三民補習班最貼心的地方就是在任何時候、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找班導師討論,自己寫的申論題也都可以拿給老師批改,這是我認為在準備考試期間最大的幫助。。   一開始決定要準備考試時肯定會有很多困難與挫折,但是一定要靠自己想辦法解決。我自己方法是一直上網看學長姊的上榜心得,有時候讀書遇到瓶頸時,也是上網尋求解決之道,最後看久了就能整理出一套自己的讀書方法,還有各科的準備方式。

最重要的是一定要挑重點看,一定要做考古題,而且無論自己唸得再爛,也不可以放棄任何一科,能補多少算多少。說實在的,我最後的上榜成績真的都不高,但是名次就已經在中間了。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選擇題因為範圍太廣所以沒多做準備;公文部分除了格式要熟悉以外也要找時間多練習,確定自己能寫出東西來就好;作文則就沒有特別去練習了。   【英文】我自己覺得考的題目比較難。這科就是背高中的單字就好,而且只要背單字就好,文法考的其實很少。   【法學知識】這科不廢話就是多做考古題,做完一、兩年的題目後會發現民法、刑法、憲法跟釋字佔了百分之八十。其中憲法本文、增修條文和組織法需要很熟,大法官釋字

要知道是否合憲與符合甚麼原則,其他財經、勞動跟性別的相關法律大概就看個一、兩遍就可以了。   【犯罪學概要】我是聽了老師的建議,將每一種理論整理成約半張A4紙張的大小,考前就是背熟每個理論的重點,寫申論題時只要再把每個重點延伸寫出來就可以了。建議可以去書局買申論題的題庫,然後統計每個理論的出題次數,就會發現大概有二十個理論很常出現,至於其他的有時間再細讀就好;選擇題的部分考題內容比較雜,我自己就是多做補習班提供的練習題。   【刑法概要】這科就是上課的時候,每條重要的法條都要給老師帶過一遍,也一定要做筆記。寫申論題的時候除了條號必寫外,也要把重要的詞句寫進去,然後多做題目並且小心陷阱。簡單

來說只要觀念正確、法條熟悉,這科不會太困難準備。   【警察法規概要】這科目其實是八個法的總和,所以在準備上其實有一點像法緒。必須要知道每條法的出題機率與重要性,這點除了老師上課時會提醒外,也可以參考內軌警察特考的考題,但是在選擇題方面我自己考完後覺得比內軌的還要難;申論題方面,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是非常重要的,要背得很熟,如果有考到就是全部都要寫進去。而警察法、社維法、集遊法等則是著重在測驗題常出的部分就好了,否則會準備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