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司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經濟部公司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方嘉麟,林國全,朱德芳,陳明進,黃銘傑,曾宛如,蘇怡慈,陳彥良寫的 閉鎖性公司釋義與實務應用(二版) 和吳光明的 證券交易法論(增訂十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民所出版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廷機所指導 林碧珍的 公司法第173條之1股東會召集權對公司治理之影響研究-以大同案為中心 (2021),提出經濟部公司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股東召集權、少數股東權、公司法第173條之1、公開收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心悌所指導 李意茹的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訊權–以美國法為比較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董事資訊權、查閱、執行職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正當目的、內部監督的重點而找出了 經濟部公司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經濟部公司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閉鎖性公司釋義與實務應用(二版)

為了解決經濟部公司法的問題,作者方嘉麟,林國全,朱德芳,陳明進,黃銘傑,曾宛如,蘇怡慈,陳彥良 這樣論述:

  為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發展,營造更有利之商業環境,我國公司法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專節的頒行不僅翻轉以人合資合區隔公司組織型態的傳統概念,也使公司法自「管制」(Regulate)推進到「促進」(Facilitate),可以預見的是,閉鎖性公司專節兩大思維,組織中性及去管制化,終將蛻變貫穿整部公司法。     2018年8月1日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將大部分原專屬閉鎖性公司的彈性設計,擴及適用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無疑使股份有限公司「資合」色彩進一步逐漸被淡化。本次改版除了增訂2018年最新修正條文,另新增虛擬案例章節,透過案例說明閉鎖性公司於實務上之運用情境及可

能產生之風險,供讀者參考。

經濟部公司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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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3條之1股東會召集權對公司治理之影響研究-以大同案為中心

為了解決經濟部公司法的問題,作者林碧珍 這樣論述:

公司法修法,新增訂公司法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係指「繼續三個月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半數以上」之股東,毋須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會或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召集,得自行召集股東會。本文藉文獻探討公司治理關於董事會與董事、股東與股東會召集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公司法第173條股東會召集適用順序、第173條之1股東會召集權之適用與問題,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公開收購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等,股東之股東會召集權對爭取經營權有何影響議題作為研究主軸。 本文以大同公司2020年股東會法院判決案件分析,研究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大同市場派股東,以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自行召集股東會之適法

性與問題,藉以比較公司法第173條與第173條之1適用與問題分析。 最後,透過文獻分析與案例研究會整為本文研究結論與建議,作為公司法第173條之1存續或修正建議,希冀未來因股東會召集權而影響公司治理與經營權歸屬紛爭減少,藉以減輕法院裁判案件負擔,或商業訴訟事件有速審速決之機會,提供參考價值!

證券交易法論(增訂十四版)

為了解決經濟部公司法的問題,作者吳光明 這樣論述:

  《證券交易法論》全書共二十八章,本於深入淺出之既有基礎,為個別獨立之專論。又配合法規增修,不僅專章論及證券交易法晚近之修正與增訂,各章節之部分內容,亦已分別配合二○一八年十二月廿五日最新修訂條文予以訂正,可謂與時俱進之著作。   作者希望藉由著作之耕耘,讓自己永遠保有客觀之思維和見解,並盼對證券交易法學之教學研究,持續有所貢獻。祈與讀者共同分享!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訊權–以美國法為比較中心

為了解決經濟部公司法的問題,作者李意茹 這樣論述:

民國107年7月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然而其中的公司法草案第193-1條董事資訊權條文受到朝野立法委員的強力阻擋,未能成功立法,業界對該條文亦多表示擔憂,並認為若董事擁有過大的資訊權可能會造成洩漏營業秘密等侵害公司權益之情事發生。然事實上,主管機關經濟部從民國76年起,已多次肯定董事有查閱公司簿冊之權利,法院實務與學者亦多肯認與支持董事應有查閱公司簿冊文件之權利,惟就董事的查閱請求權基礎、查閱範圍、查閱限制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仍有諸多歧見,尚未出現完整且全面的討論。 本論文透過比較美國法與我國法上法規條文與實務判決的方式,進行全面性分析與歸整,並汲取美國法各州經驗與判決思考方

向,以加強董事資訊權的請求理論基礎與實務,並區辨美國法實務與我國法實務見解之差異,調整其值得借鏡與參考之處。藉由探究美國法上之經驗,本論文提出我國董事資訊權制度的修法建議,認為在董事為執行職務,具有正當目的之情形下,應享有查閱公司簿冊文件等權利,以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然若董事有侵害公司利益等利害衝突情事,法院亦應予以適當限制。 再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思考,參考金管會規劃的「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強調應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可認董事資訊權之明文立法,乃係牽動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線。因此,本論文深入探討董事資訊權制度之建立,並力求「保護董事的重要資訊權利」與「

維護公司的商業利益」之適當平衡,以解決實務上長久以來的董事查閱爭議,期望發展出有利於我國董事、公司、商業活動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