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保護安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老人保護安置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炫秋,李玉君,孫迺翊,張桐銳,蔡維音,吳明孝,鍾秉正,陳竹上寫的 社會法案例評析(一)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我國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之實務課題及政策因應也說明:我國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追償之實務課題及政策因應. 編著譯者:, 陳竹上. 出版日期:, 2018.12. 刊登出處:, 台灣/成大法學/第36 期/155-196 頁. 頁數:, 42, 點閱次數: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黃志忠所指導 賴毓琇的 老人保護社工人員工作特性、角色壓力和專業承諾間之相關性研究 (2020),提出老人保護安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老人虐待、老人保護、工作特性、角色壓力、專業承諾、社會工作人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郭書琴所指導 林妤楨的 高齡父母生活自主安排之研究 — 從「受扶養權利」至「扶養協議」 (2020),提出因為有 高齡父母、成年子女、扶養權利、扶養協議、家事事件法、孝道責任法、個人照護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老人保護安置的解答。

最後網站老人安置補助偏低衛福部嘆:只能鼓勵加碼則補充:據統計,近三年老人保護安置人數明顯增加,109年為988人,去年則增至2017人,其中不少長者淪為人球。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直言,原因在於各縣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老人保護安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社會法案例評析(一)

為了解決老人保護安置的問題,作者林炫秋,李玉君,孫迺翊,張桐銳,蔡維音,吳明孝,鍾秉正,陳竹上 這樣論述:

  社會法議題往往涉及人民貧、病、生、老、死亡、失能、失業時的基礎生活保障,相關的社會立法如何解釋與適用,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本書精選十則社會法案例,內容含括了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保、社會補償、老人保護與社會救助等領域的法院判決或司法院解釋之檢討與評析,期待本書對社會法學教育與實務運作能有所促進與貢獻。

老人保護社工人員工作特性、角色壓力和專業承諾間之相關性研究

為了解決老人保護安置的問題,作者賴毓琇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瞭解以老人保護服務為主責業務之社會工作人員,其工作特性、角色壓力與專業承諾間之關聯性。本研究以服務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曾經主責老人保護業務之公部門社會工作人員為抽樣對象,經分層立意抽樣後進行問卷發放與調查,共回收105份有效問卷,有效回收率達84.0%,研究架構以階層迴歸模式進行量化分析,並輔以質化訪談,訪問三名現或曾任老人保護服務業務之社會工作人員,以進一步地作為本研究在量化分析結果上的補充及探討。 研究結果發現老人保護社工人員之部份個人特性與職位特性、工作特性、角色壓力均和專業承諾達顯著相關,其中工作特性與角色壓力可解釋達46.6%的變異量。在質化訪談中則察覺雖有

法律規範,然而網絡單位和資源聯結間,仍舊面臨不容樂觀的現況;另外,分工模式無法一致、未能設立專職人力,以及現有的工作特性無法悉數考量至服務人口及處遇方法的特殊性等等,都可能造成角色壓力的各面向呈現,進而影響研究對象在專業承諾上的主觀感受,且息息相關於從業人員是否願意持續留在專業工作崗位、專業價值的認同與投入抑或是對專業生涯的正向評價等等,甚至進而影響對專業工作所投入的熱忱與服務品質。 最後,進一步地,本研究期依研究發現提出具體建議,首先,對於政策面,建議健全現有之專業服務網絡協調機制、推倡老人高風險分級制度及強化家內親屬案件之老人保護工作模式;再者,在實務面,建議建立完善老人保護工作模式、個

案服務紀錄的妥善填寫及以家庭為單位之社會工作;另在學術面則建議定期進行內部及外部督導,加強提升專業服務知能並加強學校的社會工作教育。

高齡父母生活自主安排之研究 — 從「受扶養權利」至「扶養協議」

為了解決老人保護安置的問題,作者林妤楨 這樣論述:

我國已於 2018 年正式邁入「高齡社會」。然而,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家庭型態之轉變、少子化社會的來臨,高齡者之扶養需求逐漸成為我國棘手之問題。當前我國高齡者扶養以家庭、成年子女之私扶養為主,因此本文將聚焦於高齡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之扶養權利義務關係,探討現行扶養制度是否足以應付現代社會與家庭之變遷。本文先於第二章介紹高齡父母於民法扶養規範,以及家事事件法針對扶養事件之規定,透過實際案例點出法律對於高齡父母受扶養權利之極限,並且說明,一味強調「孝道」並非解決高齡父母扶養困境之方法。於第三章,作者以美國法為借鏡,美國社會向來強調高齡父母獨立自主生活之養老觀,同時反映於「孝道責任法 (Filial

Responsibility Laws)」之施行現況。另外,對於高齡父母之照護需求,和自 身財產之預先規劃,美國實務發展出「個人照護契約(Personal Care Contracts)」, 值得我國借鏡。接著在第四章,反身檢討我國目前高齡父母受扶養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不足之處,即未滿足高齡父母多樣化之照護需求,與忽視高齡父母應承擔退休後養老生活之自己責任。有鑑於此,本文除了針對現行民法扶養規範,以及扶養事件所適用之程序法理提出相應之修正建議以外,也嘗試擬出有資力之高齡父母得與成年子女簽訂之扶養協議。最後第五章,作者總結對於高齡父母受扶養權利之建言,並以扶養協議作為保障高齡父母自主權、強化高齡父母

之自己責任,以及提供成年子女主動扶養、照護誘因之手段,期望於高齡父母與成年子女間製造雙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