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戴東雄,林秀雄,劉昭辰,施慧玲,陳竹上,鄧學仁,曾淑瑜,游明得,梁哲瑋,孫迺翊,李太正寫的 扶養專題研究 和鄧湘全,王潔媛,楊秀珍,吳立瑋,洪國華,陳虹均的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老人失智、心智障礙、自閉症相關照護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扶養費應該由誰負擔?長照機構可以單方終止契約嗎? - 法律百科也說明:老人福利法第41條 第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洪葉文化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工作研究所 蔡培元所指導 柯俐妘的 社會救助資格與扶養義務訴訟:訴訟歷程與困境之探討 (2020),提出老人福利法第41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救助法、給付扶養費訴訟、訴訟歷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志誠所指導 洪金利的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制之建構—以信託架構之運用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遺囑信託、成年監護、監護宣告的重點而找出了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記者會】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低收身分)衍生民法、老福法與社 ...則補充:(一個保護安置、兩造悲情親子、三件法律扶助、四部法律規定)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可自行申請或政府依職權進行保護安置。 依據老福法第41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老人福利法第41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扶養專題研究

為了解決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問題,作者戴東雄,林秀雄,劉昭辰,施慧玲,陳竹上,鄧學仁,曾淑瑜,游明得,梁哲瑋,孫迺翊,李太正 這樣論述:

  扶養問題涉及民事實體與程序、刑事遺棄罪與行政法上的多方牽連。實務上對於扶養義務順序訂定與減輕怎麼判定?請求人如何以一次程序,請求所有扶養相關的權利?扶養順序是否影響遺棄罪的成立?在民事減輕扶養義務後,老人福利法照護費用就逾越民事扶養義務範圍項扶養義務人請求?本書收錄相關的判決文章,期由學者角度分析實務見解,完整掌握扶養議題。

社會救助資格與扶養義務訴訟:訴訟歷程與困境之探討

為了解決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問題,作者柯俐妘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為申請社會救助而進入給付扶養費訴訟的案件歷程,瞭解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的訴訟事由及案件樣貌、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引起的壓力與衝突、給付扶養費訴訟在司法系統的議題與困境。本文採用質性研究,透過立意抽樣邀請10位近2年曾接觸給付扶養費訴訟的執業律師,並以半結構式深度訪談進行資料蒐集。本研究共提出三點研究發現:(一)未通過社會救助而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有兩種常見的類型,包含因為當事人生活困境,希望藉由訴訟取得低收入戶身份,以及父母親被政府協助安置,成年子女被政府聯繫要求繳納父母親的安置費用;(二)訴訟過程對於當事人,除了可能產生經濟壓力與心理傷害,更可能在訴訟期間引起雙方當事人的衝突與

爭議;(三)給付扶養費訴訟的問題,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問題,包含成年子女主動提出免除扶養費訴訟難以成立、民眾申請低收入戶卻被迫要求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增加民眾負擔及障礙、法院與社工重複審核,恐徒增社政單位與司法單位的調查程序、當事人舉證的困難性、法院認定免除扶養義務的標準相當嚴格、社會局不採認強制調解的結果、不同社會局對於「五三九條款」的「未履行扶養義務」標準不一、給付扶養費訴訟結束後仍無法取得扶養費等問題。最後,針對第一線工作者、司法部門與政策制定者分別提出「協助當事人瞭解給付扶養費訴訟的目的,減輕雙方的傷害」、「讓成年子女能夠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建議修正社會救助法(五三九條款)

及處理原則,統一實務操作者之審核」建議,並說明本研究的研究限制,以及對未來研究提出相關建議。

長照機構失智照護之法律實務:老人失智、心智障礙、自閉症相關照護適用

為了解決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問題,作者鄧湘全,王潔媛,楊秀珍,吳立瑋,洪國華,陳虹均 這樣論述:

  機構照顧人員面對失智住民不同的認知階段,需申請不同的監護之專業照顧,究竟應在何時、何種程度與何種情境給予介入,才能保障失智症患者權益;再者,尚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監護制度等相關法規,機構工作人員如何能妥切回應家屬需求與失智住民之權益,實須具備相關知識及實務技巧,才能促進家屬與工作人員之情緒抒發及共識,達到紓解工作壓力之目標。      本書歷時兩年之討論,整合理論及實務專業解析,結合臨床經驗,彙整相關案例,透過有系統的整理及分析,以增進工作人員與家屬對法律知識之認識,讓實務工作人員、家屬及失智症患者,在自我安排照顧方式及財務管理上,能有更具體可供參考的依

據。 名人推薦   「台灣民眾(包括長照機構經營者)通常對法律和法律延伸出來的法律行為相當陌生(契約、監護內涵),許多人總是遇到問題之後 再來急就章尋找答案,而忽略了透過理解法律、尋找法律專業協助來保障自身權益並預防問題的發生。用這種心情來讀這本書,應該可以讓讀者得到很大的收穫。」 ——立法委員 吳玉琴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制之建構—以信託架構之運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問題,作者洪金利 這樣論述:

身為家長最擔心的莫過於自己百年之後,身心障礙子女無人可託付、照顧,即使留有財產,仍擔心遺產無法有效被運用來照顧身心障礙子女。因此,本研究即針對信託具有規劃未來、保障財產安全的特性,採文獻分析及比較法,深入探討如何幫助身心障礙者家屬規劃完整的信託,分析高齡信託及身障信託之異同,最終希望我國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能更臻完善,使需要者更易瞭解並接受信託規劃及保障。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主要包括信託和輔助及監護宣告兩部份。首先,針對信託部份,有下列二點建議:1.應由社會福利補貼信託管理費用以宣導及鼓勵身心障礙者家庭設立信託;2.信託監察人目前大多由親屬或社會福利團體擔任,為能永續服務及資源整合,政府應

設立專責主管機關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管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其次,針對輔助及監護宣告部分,有下列二點建議:1.政府機關應設立輔助或監護宣告之專責監護人制度,因應少子化現象而無法尋找合適監護人時可作為指定擔任;2.關於輔助或監護宣告之流程冗長及鑑定費用過高,應簡化輔助或監護宣告流程,針對經濟弱勢家庭應予以協助及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