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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勞保局欠費 - Traversed也說明:勞保費繳費證明查詢及列印問題. ... 勞保局指出,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的勞保費辦理分期繳納須符合下列規定,包括欠費應繳總額達3000元以上;個人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周志宏 博士所指導 陳芬芳的 論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2013),提出職業工會繳費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教師法、教師工作時間、教師的權利、教師的義務、公務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成人教育研究所 王政彥所指導 于居正的 高雄市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權認定運作機制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教師工會、團體協約之協商、協商代表權認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職業工會繳費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入會須知 - 藝文工會:藝文創作人員職業工會則補充: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勞工都可以加入唷。 入會程序. 會員親洽工會辦理 填寫入會申請書及繳交相關資料繳費完成 經審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職業工會繳費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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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以公立國民小學為例

為了解決職業工會繳費查詢的問題,作者陳芬芳 這樣論述:

為了提升國家的競爭力,各國莫不致力於教育改革及教育品質之提升。儘管各國提出的計畫或政策不同,然而都有一個共識─教師良窳是教育成敗、國家進步繁榮之所繫。因此,各國通常給予教師較優渥的生活保障且沒有工時的限制,我國也不例外。憲法第165條明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法及教師相關法令亦未有限定上班時間的規定。然而近來國家先凍結軍公教18﹪優惠利率措施,再取消軍教免稅規定開始課稅,顯然背其道而行。近日又為了教學效能及教育品質之提升,2011年4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全國中小學教師將採固定工時,規定教師「應於一定工

作時間內在校服務」,可能規範教師在校工時為一週40小時,一天8小時為原則。為提高教學效能及教育品質,限定教師工作時間是否可行,是本文探討的重點。研究目的條列成以下五點︰ 一、探討教師的權利義務 二、探討我國國小教師、國小導師的實際工作時間 三、探討我國國小教師之工時、休假、加班費與外國規定的不同 四、探討我國國小導師與公務員、勞工之工時、休假、加班費的區別 五、探討限定教師工作時間之可行性 首先,本文由教師的權利義務為開端,探討「教師」一般人民權利義務、教育專業權利義務及勞動者權利義務。 其次,著力於我國國小教師之逐項工作時間之探究,企圖統計出現行國小

教師的實際工時,以檢核教師法修正草案工時規定之適切性。 接著,參酌日本、大陸、新加坡國小教師之工作時間(採「工時」制會衍生休假與加班費問題,是以休假、加班費一併做比較)相關規定,加以比較,取其長處,做為日後改革之參考,俾使教師工時規定法制更合理、更完善,可以與國際接軌,邁向國際化。 然後,就公立國民小學導師的法律定位,及其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科任老師工作範圍做比較及分析,再聚焦在我國國小導師之逐項工作工時之探究。 最後,因為限定教師工時,會衍生休假與加班費問題,是以將我國國小導師與公務員、勞工工時、休假、加班費做比較,反應教師實際工時與限定工時之差距,以凸顯限定教師工時是否具

有可行性並做結論與建議。

高雄市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權認定運作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職業工會繳費查詢的問題,作者于居正 這樣論述: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成人教育研究所組織發展與領導碩士班高雄市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代表權認定運作機制之研究于居正 撰摘要本研究採半結構訪談法收集資料,旨在瞭解高雄市教師工會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權的認定運作機制所遭遇之困境,藉由分析影響高雄市教師工會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權的認定運作機制之因素,以探討出教師工會組織取得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權認定理想機制如何運作。研究者使用立意取樣法,邀請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2人、高雄市教育局2人、高雄市勞工局2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人、法律學者專家2人參與本研究,總共有6個單位,受訪人數共9人。本研究結論如下:一、在困境方面有(1)外部環境問題協商誠意不足和複數工會運作複雜;

(2)內在環境問題:協商知能不足和協商對象不平等。二、在因素方面有(1)適當的協商單位之界定,宜尊重工會章程自主和勞資雙方自行界定範圍;(2)適當協商單位界定的時間點,宜協商啟動時開始計算,當簽訂團體協約時,雇主得要求重新計算;(3)適當協商單位的會員證明,宜採用會員名冊,若有爭議時,應送勞工主管機管審議,以入會申請書或繳費證明作為依據;(4)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權的認定,對於教師組織宜採自願承認原則。三、在理想機制如何運作方面有(1)複數工會時之協商運作機制,宜採分開與各工會個別協商,對於順序上則宜採時間先後或同時間內以人數多寡來排序,至於團體協約內容適用效力依法令規定;(2)當複數工會時,民

主選舉方式的唯一代表權只能視為最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3)勞資雙方的誠信、公平對待原則和工會間的良性競爭,會影響整個協商的運作;(4)協商代表權認定機制建議流程,有賴於勞資雙方的誠信,降低其各項困境和因素以尋求共識。本研究建議:針對教育主管機關、學校校長、教師工會、勞工主管機關,共提出16點建議。關鍵詞:教師工會、團體協約之協商、協商代表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