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舉證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誹謗罪舉證責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讀享編輯團隊寫的 好用!司律二試生存手冊(2版) 和俞百羽的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誹謗罪舉證責任 - 1wiuu也說明:誹謗罪舉證責任 ...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而毀謗必以「侮辱」為前提,即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林琬珊所指導 陳俐廷的 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2021),提出誹謗罪舉證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名譽、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葉俊榮所指導 林奕宏的 法院作為公共領域-以選罷法修正草案緊急限制刊播令為核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假訊息、言論自由、定暫時狀態處分、緊急現制刊播令、公共領域的重點而找出了 誹謗罪舉證責任的解答。

最後網站司法解釋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則補充:Aufl., 1982, S.1194) ,換言之,對於該條之罪,刑事法院固仍有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惟被告須負證明所指摘或傳述者係屬事實之舉證責任,此與向來我國通說對刑法誹謗罪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誹謗罪舉證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用!司律二試生存手冊(2版)

為了解決誹謗罪舉證責任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精挑細選的重要考點 最接近實戰的考題模擬   複習不能真的只是複習   除了把書唸完,還要會寫!!!  

名譽保護的虛與實-以公然侮辱罪為核心

為了解決誹謗罪舉證責任的問題,作者陳俐廷 這樣論述:

本文之問題意識為:何謂名譽?探討名譽的具體內涵為何?針對名譽的具體內涵,又應以如何之方式始能適當且正當的保護名譽?從一開始對名譽的發展及抽象的探討,並透過實務對於公然侮辱罪認定之限縮,連結到是否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最後重新檢視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與刑罰。名譽是社會互動下的產物,在我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影響著他人如何看待我們以及我們如何看待自己。名譽對於我們的社會和經濟系統的正常運作也是不可或缺的,除了有助於對無法直接接觸之人進行評估外,更具有預測他人行為的作用。本文認同普通法系對於名譽的三個概念,即名譽的具體內涵包含「財產」、「榮譽」與「尊嚴」,這三個內涵在我們的生活中

、甚至人生中,為重要的構成部分,名譽應受到法律之保護毋庸置疑,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公然侮辱罪在犯罪成立之各個階段中,從構成要件到阻卻違法之適用,層層受到為數不少之實務見解嚴格之解釋與判斷,學界與實務界更有將本罪除罪化之聲浪,以上種種似乎係對於以刑事作為保護名譽手段之拒絕,即為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虛」的部分。由於名譽具有財產之內涵,故而以具有損害賠償功能之民事程序,似乎更能在實質上填補被害人所受到名譽之侵害,另如發生在網路言論平台或網路虛擬遊戲世界中,基於於網路之特性,輔於該平台或遊戲之內部機制「恢復」被害人之名譽,進而回到本文題目中探討名譽保護之「實」的部分。在現行

公然侮辱罪尚未經立法院廢除或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且立法院甚至於110年將侮辱公務員罪之刑度加重之立法趨勢,然而就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John Marshall Harlan大法官所言「一個人的粗俗之詞可能是另一個人的抒情詩。」,本文認為當前實務在處理公然侮辱罪之案件時,應參考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所提出之「兩階段判斷標準並輔以利益衡量」,使本罪實質上一同適用刑法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以衡平名譽之保護;在科刑上則應科以罰金,縱於案情嚴重時處以拘役,仍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以期實質上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號一般性意見。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誹謗罪舉證責任的問題,作者俞百羽 這樣論述:

  「言論自由」這個詞彙,在台灣已被廣泛濫用!「言論自由」是憲法位階的權利,代表舉證責任的減輕,此乃為促進動態民主,不得不然的選擇,然非任何言論皆具憲法保障的價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間這條線,應要有清楚分際,此即本書論述主軸。   釋字第509號對言論自由之保障有其貢獻,然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間之劃界卻有未盡其功之憾,本書嘗試對相關爭點進行釐清:   1.「真正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原則」,何者於我國法制上始為正解?   2. 民、刑事「實體法」與「訴訟法」之基本結構不同,在實務操作上如何能達到追求言論自由且兼顧名譽權保障之目的?   3. 本書嘗試對言論自由及名譽權勾勒出

清楚之界線,並對相關案件擬定類型化之操作方式。

法院作為公共領域-以選罷法修正草案緊急限制刊播令為核心

為了解決誹謗罪舉證責任的問題,作者林奕宏 這樣論述:

近來因為選舉爭議引發社會對假訊息危害的重視,但事實上假訊息並非近代社會才出現的議題,文獻上最早在古羅馬時代就有關於散佈假訊息的政治事件,但搭配網路與社群媒體的運用,擴大了假訊息散佈的效果。本文首先嘗試就假訊息進行初步界定,說明假訊息的歷史及與科技發展的關係,並參考近期相關國際宣言或原則、外國立法例,以及我國目前相關修法草案與現有規定等法制面,兼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緊急限制刊播令草案的相關爭議所在,同時著眼於修法草案所參考法國的《反資訊操縱法》及其整體法制模式。因為假訊息管制必然牽涉到言論自由的限制,本文乃進一步從保障言論自由的相關理論與架構,並就現有國家體制

內以行政或司法作為限制言論的管制工具進行分析,包含行政與司法本質差異以及現有訴訟體制的不同設計,發現民事訴訟場域最能體現公共領域的精神,在民事法院審理過程中,最可以平等保障言論自由所涉及的言說與行動,在立法政策上,應該思考朝民事訴訟作為管制假訊息的國家機關,但也不可忽略國家以司法直接管制,只是其中一項政策工具,搭配其他影響市場、社會規範或經濟誘因的提供,才能達到全面性的管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