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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內線交易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開遠寫的 證券犯罪刑事責任專論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利用內部消息買賣有價證券要負什麼責任?——淺談內線交易也說明:作者整理自證券交易法。 結論. A是甲霸公司董事,是具備特定身分的人。B從A處得知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姚志明所指導 鄭伯羣的 內線交易罪主體之研究 (2021),提出證交法內線交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內線交易、資訊平等、公開資訊或戒絕交易、信賴義務、私取理論、消息傳遞責任理論、個人利益、知悉持有、免責抗辯事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洪思竹所指導 江蕙君的 證券交易法內線消息成立時點之研究-我國法與美國法之比較 (2019),提出因為有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消息成立時點、消息明確性、消息重大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交法內線交易的解答。

最後網站證交法走過半世紀回顧與展望 - 風傳媒則補充:《證券交易法》規範證券交易時之行為,若有財報虛偽不實、內線交易等行為都會觸法,不過實務上對於重大性、內線消息時間點的看法及認定不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交法內線交易,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犯罪刑事責任專論

為了解決證交法內線交易的問題,作者李開遠 這樣論述:

  股市係國家經濟之櫥窗,各國經濟之興衰會直接反映在其股市表現,因之世界各國無不以健全股市,協助企業籌資,以擴展其經濟發展。然股市係資訊高度敏感之市場,國內投資人多以散戶為主,加以資訊不對稱等因素,投資人常成為操縱股價者之犯罪工具或犧牲者。因之股市亟需依賴強而有力之司法執法單位,來建構有紀律之股市交易平台。我國股市操縱股價行為者,為求順利操縱股價賺取暴利,常伴隨內線交易、非常規交易、不實公司財報、違法代操、丙種墊款及侵占背信掏空資產等重大證券犯罪案件層出不窮,但大多數違法者卻逍遙法外,近年來國內若干重量級知名企業相繼爆發證券交易弊案,最終司法審判卻無罪定讞,使人民對司法極度

失去信賴。深究其原因,多為防弊制度上之疏漏,及證交法對各類證券犯罪法定構成要件立法常有未斟明確之疑義,加以司法人員因欠缺金融專業基本訓練,導致在實務審判上,常無法界定「投資」與「投機」及「違規」與「非法」之分際,增加偵辦證券犯罪之難度。   股市弊端非僅影響國內外投資人對台灣股市之信心,更影響國內企業籌資管道,長久以往將使我國經濟發展陷入危機,盼我政府主管機關務需及時掌握操縱股票不法集團之犯行,確保偵辦時效,強化蒐證並查扣不法所得,有效提高成案率及定罪率,俾確保資本市場投資人之正當權益。

證交法內線交易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強烈質疑東洋新冠疫苗授權書內容公告與記者會不一樣,東洋有炒股之嫌?極可能違反證交法155條的市場炒作以及157條的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罪主體之研究

為了解決證交法內線交易的問題,作者鄭伯羣 這樣論述:

內線交易損害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也損害市場投資人對於市場之信心,妨害市場之健全發展,破壞市場運作之基礎,禁止內線交易是先進國家之共識。內線交易為在資訊不對稱、不平等之基礎上進行的證券交易行為。從事內線交易者,可能本身是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內部人,或經由內部人或其他不屬於內部人者傳遞內線消息而取得內線消息者。在特定情況下,經由輾轉傳遞之消息取得尚未公開且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價值之公司內部機密資訊,再進行有價證券之交易,亦屬內線交易。以上各種從事內線交易之行為人,在刑事法上屬於內線交易罪之主體,本研究是環繞此一主題展開。禁止內線交易之基礎理論,有資訊取得平等理論(又稱健全市場理論,簡稱市場論)、信賴

關係理論、私取理論及消息傳遞責任理論(以上三者均屬於關係論)。目前美國採關係論。美國聯邦證券交易法將內線交易界定為一種詐欺行為,並以上述理論建立內線交易之成立要件,作為補充之規範。美國聯邦證管會所頒佈之行政命令及美國法院司法審判中對上述理論之判決先例,也值得我國借鑑。部分歐洲國家之內線交易規範和我國法同屬成文法,立法目的傾向市場論,且不受內線交易屬於詐欺之限制,故我國除了參考美國法,也可參考歐盟及其他歐洲國家之內線交易規範,作為解釋我國法時之重要依據。因此,本研究選擇歐盟及英國相關法制,擇要說明。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中,針對內線交易主體之定義有欠明確,且涵蓋範

圍不足,造成解釋上諸多爭議。比較法解釋固為重要之法律解釋方法,但我國為成文法國家,不能僅憑理論和法院判決先例作為實定法之補充,仍須有明文規定為宜,故本研究主張應參酌美國法及歐盟法儘速修法,將內線交易主體做出更明確且完整之規範,以免產生法律漏洞。另就內線交易主體之主觀構成要件,學說上有「知悉說」及「利用說」之爭議,亦屬重要之相關議題。目前實務通說為知悉說,本研究則認為應採「推定利用說」,且應修法增訂豁免責任條款,作為配套措施。關鍵詞:內線交易、資訊平等、公開資訊或戒絕交易、信賴義務、私取理論、消息傳遞責任理論、個人利益、知悉持有、免責抗辯事由

證券交易法內線消息成立時點之研究-我國法與美國法之比較

為了解決證交法內線交易的問題,作者江蕙君 這樣論述:

所謂內線交易,一般稱為內部人交易,指具特定身分之人,獲悉未經公開且影響證券價格之重要消息後,藉此買賣有價證券賺取價差或避免虧損。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明定禁止內線交易,其中重大消息明確時點認定在對評價涉及內線交易者是否成立犯罪有著十足關鍵的影響,實務上常有嫌疑人以「不知悉、未意識到重大消息已明確」作為抗辯,進而主張其所為之證券交易並非法律所不允許之內線交易,乃因現行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條文,並未於構成要件中提及「消息成立」之要件,惟一般對於成立之文字理解,通常意指已成定局,故部分法院見解認為,必須對交易條件達成共識,甚至完成公司內部之決策程序,然而從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係為防止發行股

票公司內部人憑藉其特殊地位,於獲悉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後,先行買賣股票而造成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之交易風險來看,內部人之優勢並不以重大消息確定時才存在,因此採重大消息確定才屬成立之看法,顯有不妥,換言之,不應執著於成立或明確之文義,而應由內部人是否利用資訊優勢而從事證券交易,以此認定重大消息成立、明確時點,方符合證交法禁止內線交易之立法意旨。因此為能妥善釐清內線交易問題,本文著重於內線消息成立時點及方式認定,包括重大消息範圍、消息重大性判斷標準、消息明確成立時點、消息知悉或利用等並由我國與美國法制進行比較分析,嘗試從不同角度切入作為內線消息成立的各項問題之判準並提出建議,期能對我國內線

交易案件之成立時點認定提供更為妥適之判定機制。關鍵詞: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消息成立時點、消息明確性、消息重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