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和三民書局編輯委員會的 基本六法(2022年7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三民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陳瑞琪的 論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不實重大性判斷 (2020),提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報不實、重大性、理性投資人、量性指標、質性指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李茂生所指導 馮嫚妮的 證券交易法有關財報不實「重大性」認定爭議探討~以關係人交易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關係人交易、重大性、主要內容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1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書籍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

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

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論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不實重大性判斷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問題,作者陳瑞琪 這樣論述:

證券交易市場因存在資訊不對稱產生龐大交易成本,故須透過法令規範以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證券市場之投資人。為維護公平、公開且有效率之證券市場,並避免投資人因不實資訊誤判投資標的而降低參與證券交易之意願,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範財務業務文件不得有虛偽隱匿之情事。惟是否一存有不實之財務資訊即違反第20條第二項之規範?抑或該條文須以不實資訊是否足以影響投資人之投資決策作為構成要件,對於第20條第2項之適用不無疑義。本文嘗試從法條文義、立法目的等解釋以及透過比較法及法律經濟學等觀點探討財報不實之規範是否應納入重大性要件。另進一步探討,若財報不實須具備重大性要件,則重大性判斷基準該如何界定?本文試圖從不同

角度分析重大性之標準,首先藉由美國司法實務提出之「理性投資人」及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中之「量性」及「質性」指標探求重大性判斷基準,並參酌會計及審計領域中對財報編製及查核工作中對重大性之定義,希冀從不同視角分析及比較對於財務資訊重大不實之界定,並提出本文之見解。接下來則逐一探討我國司法實務對財報不實之判決,就案件事實及重大性判斷標準進行分析。文末總結財報不實是否納入重大性之觀點以及重大性標準之判斷及提出本文之看法。

基本六法(2022年7月)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問題,作者三民書局編輯委員會 這樣論述:

  本書蒐錄常用之基礎法規共計七十餘種,在分類上依法規之主要關聯區分為八大類,除傳統熟悉之憲法、民法、商事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規外,特別蒐錄對於法學研習日益重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以因應多元社會下繁瑣肇生之新類型紛爭,並於書末臚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彙編,便利讀者對應參照。     全書在法條篩選上僅取實用性較高之基礎法規,在分類上囊括基礎法學及新興法學之領域,除供有志研習法律者於比較分析之查詢對照外,冀望對於掌管基礎法令之實務工作者亦有助益。      本書開本上設計為易攜帶的五十開,讓讀者能輕鬆一手掌握重要法規,是本不可或缺的小六法!     本版收錄2

022年6月最新修正法規與憲法法庭判決   ◎最新修正法規:法院組織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華民國刑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事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罰法、土地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官法等     ◎新增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10號

證券交易法有關財報不實「重大性」認定爭議探討~以關係人交易為中心

為了解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問題,作者馮嫚妮 這樣論述:

股權市場(股票市場)是資本市場的一部份,是企業透過發行股票獲取營運資金的來源管道之一,因此常有人戲稱是「印股票,換鈔票」,股票市場的特性就是股東人數眾多,且絕大多數的股東都未參與公司的營運,這些股東只能藉由企業定期公布的財務、業務報告等資料得知企業經營成果與績效,為避免企業經營者透過不實資訊的揭露而危害證券交易市場的公平性,故有證券詐欺條款的制定。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 規定:「前條第2 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1 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負財報

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20條第2 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則該當第17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之財報不實罪,民事賠償責任規定須「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刑事責任則無此規定,有鑑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資本額較大、營業項目及轉投資較多,若要求將其財務、業務資訊鉅細靡遺的逐一揭露,將加重會計與審計之負擔,亦超越國際會計準則及審計準則之規範要求。再者,我國企業經營者或為營業需求、或為稅務考量,常會進行轉投資,而產生所謂的「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間(企業與企業或企業與個人間),因彼此相熟、信任度高、資訊流通便

利等等因素,故相互間之交易就成為一種常態;按法律並不禁止關係人交易,而是要求關係人間之交易應遵循相關法令為揭露,以避免關係人間利用非常規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使財務、業務報告之真實性受到不當扭曲,進而影響股票交易市場之公平性。我國證券交易法對於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規範之刑度極重,本諸刑事罰最後手段性、謙抑性、比例性的法理,學者多認為應考量不實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足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判斷方得以刑罰相繩,而實務上則有判決認為應考量不實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足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判斷方得以刑罰相繩,有判決認為只要是內容不實即足以該當證券交易法之財報不實罪而無需考量不實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之兩派見解。按我國證券交易法

於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規定明顯輕重失衡,且財報不實罪之刑責較刑法詐欺罪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為重,爰以關係人交易為中心,透過蒐集與整理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之目的、各項會計與審計準則及公報、我國證券交易法之立沿革、美國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與我國學界與實務界觀點,並提出個人建議,以期對於關係人交易於財報揭露上相關責任之參考。關鍵詞: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關係人交易、重大性、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