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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犯罪學研究所 林育聖所指導 吳亮儀的 政府補助/委託計畫案不實核銷問題研究 (2021),提出財團法人 研究員 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研究計畫案、不實核銷、白領犯罪、舞弊三角、Van Akkeren & Buckby整合模型。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許家源、王廼宇所指導 張定國的 刑事缺席審判之研究——以臺灣與中國之比較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在場權、被告缺席審判、司法互助、引渡的重點而找出了 財團法人 研究員 ptt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財團法人 研究員 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補助/委託計畫案不實核銷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財團法人 研究員 ptt的問題,作者吳亮儀 這樣論述:

政府研究計畫案的經費不實核銷行為受到廣泛關注源自於2012年研究員涉嫌詐領經費案件。此案的相關廠商轉為汙點證人,指出多位公立大學的教授也進行不實核銷行為,因此在學界和論壇皆有很多的討論。但當時的討論多半集中在進行不實核銷行為的教授是否該以貪污治罪條例偵辦,對於不實核銷的動機及行為本身則缺乏相關研究,因此本研究試圖透過問卷調查來了解目前政府計畫案的核銷經費的情形。同時,本研究將公款公用的不實核銷行為定義成一種特殊的白領犯罪,而舞弊行為與公款公用的不實核銷行為具有相似性,因此也檢視了舞弊行為的兩種理論——舞弊三角理論及Van Akkeren & Buckby整合模型,並檢驗何者更適用於公款公用的

不實核銷行為。 本研究在進行先導研究之後即透過網路問卷調查174名研究助理,了解他們是否有進行不實核銷行為以及對於核銷的相關看法,以及針對舞弊三角及整合模型的五種影響因素:壓力、機會、合理化、差別接觸,及內部治理進行調查。 研究結果顯示,具有不實核銷經驗者有121人,最常使用空白收據進行不實核銷。舞弊理論的檢驗結果則發現壓力、機會、差別接觸因素在預測不實核銷行為並無顯著效果,合理化及內部治理與不實核銷行為則具有顯著效果,顯示不論是舞弊三角理論或是Van Akkeren & Buckby的整合模型均無法完整解釋公款公用的不實核銷行為。此外,具有不實核銷經驗者和不具有不實核銷經驗者對於

法律知識和公款私用的看法並無顯著差異,但對於當前核銷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公款公用的不實核銷行為看法則具有顯著差異。最後,本研究針對結果進行討論、並提出研究貢獻、實務上的建議和研究限制,以及未來可以探討的研究方向。

刑事缺席審判之研究——以臺灣與中國之比較為中心

為了解決財團法人 研究員 ptt的問題,作者張定國 這樣論述:

2018年中國刑事訴訟法增訂缺席審判程序,不僅針對中國境內之被告,涵蓋被告於境外時亦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無缺席審判用語,然亦有針對被告未在場時審判得否進行、適用條件加以規範。兩岸皆有刑事被告不在場時,審判如何進行之規定,且皆以例外看待。允許審判在被告缺席下進行,影響其在場參與審判等相關權利之行使;若完全不許法院在被告不在場時審判,於此衍生之成本亦屬問題,且與權利得自主行使、處分之觀點衝突。基於何種考量允許在被告缺席下審判,係如何在保障被告相關權利行使下,兼顧避免審判遭長期延宕衍生之成本等問題、拿捏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權之平衡,更應有正當性而非漫無限制。中國除允許針對特定犯罪之境外被告缺席審判外

,亦依各界意見、實務經驗,增設其因嚴重疾病、死亡時之缺席審判。對境外被告缺席審判,得否達成立法目的、對司法互助與引渡之影響為何?被告因嚴重疾病未能出庭,立法相關保障與實務運作有無衝突?被告死亡本應終止審理,例外得審判之用意為何?此皆係參考中國法並思索應否引進我國時之注意處。本文比較兩岸在被告不在場時審判之相關規範,輔以相關學說、實務見解等,探究對於我國有無啟發、警惕處,以期討論相關議題、修法時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