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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我的E政府-申辦服務-資遣通報也說明: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 ...

最後網站資遣員工通報名冊 - 苗栗縣政府則補充:新北市 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例:員工工作地為跨2縣市或國外地區,則以公司登記地之當地 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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