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補助複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竹市104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複查申請已正式開跑@ 專業 ...也說明:時序漸入年度尾聲,竹市104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複查申請已正式開跑,市府籲請今(103)年度已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之市民,前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複查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蕭斐華的 我們與「善」的距離— 從社會救助法制探討生活扶助之法律問題 (2019),提出身心障礙補助複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救助、生活扶助、低收入戶、行政裁量、審核基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人類學研究所 容邵武所指導 鄭清婉的 「感情鍊」與社區照顧: 台灣民間機構的精神障礙者政府方案之個案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社區居住、社區家園、精神障礙者、智能障礙者、心智障礙者、民間機構、政府方案、社區照顧、本土心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身心障礙補助複查的解答。

最後網站社會救助新制, - | 哪些人可以不列入家庭人口範圍?則補充: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 ... (二)健保保費補助二分之一;18歲以下及70歲以. 上全額補助 ... 而有意難救助、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身心障礙補助複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們與「善」的距離— 從社會救助法制探討生活扶助之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身心障礙補助複查的問題,作者蕭斐華 這樣論述:

「生存」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但近年來,在全球化與資本主義影響下,貧富差距擴大與分配不平等的現象,讓窮人生存雪上加霜;「厭世代」、「青貧族」、「流沙中年」及「下流老人」等貧窮弱勢族群的代名詞迭出,在某種程度上也多少反映了社會底層的困境,以及所衍生之社會隱憂,致使國家保障人民生存權之任務面臨嚴峻考驗。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作為社會安全之最後防線,並藉由生活扶助措施給予貧窮者生活經濟支援。惟生活扶助需要經過資格審認,乃依社會救助法透過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等要件,決定無力維持基本生活之人民進入門檻。然而,現行社會救助制度在設計及運作上確有瑕疵;首先,貧窮者進入生活扶助的審核系統之前,須先滿足申請人形式要件,經

由繁複的申請過程與程序,但不熟悉者容易「卡關」,不得其門而入;其次,社會救助法所訂立之審查基準,看似公平卻存在許多爭議(例如:家庭人口範圍、工作能力認定、擬制收入等),使審核認定有失準確,無法篩選出實際需要扶助的貧窮者;再者,社政人員通常以防弊的角度依法審核,在有限的行政裁量空間中,雖得以運用排除人口或工作能力認定方式彈性裁量,但無可避免主觀價值因素干擾,亦會影響判斷結果。本文最後以司法裁判案例分析,社會救助制度中有所扞格,而排除真正需要扶助之人民。

「感情鍊」與社區照顧: 台灣民間機構的精神障礙者政府方案之個案研究

為了解決身心障礙補助複查的問題,作者鄭清婉 這樣論述:

基於心智障礙者去機構化理念影響下所發展的社區居住政策,為一套適用於精神障礙者以及智能障礙者兩種族群,由政府與民間機構合作之方案制度。「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補助辦法」從2005(民國94)年實施至2013(民國102)年的八年後,受政府部分補助的民間機構中智能障礙的家園機構成果豐碩、示範家園相對較多,但是單純針對精神障礙族群的部分卻是家園機構寥寥無幾、缺乏一個示範家園。  為了尋找出造成這般方案產出之原因,本個案研究使用了民族誌的研究方法,由筆者於2013年擔任某精神障礙者社區家園的方案教保員,進行了為期八個月的參與觀察,發現了該制度辦法的內部觀點主要包括以下三點:(一)去機構化理念的

社區機構設置模糊了精神障礙者工作人員與病患在Erving Goffman戲劇論中指出台前與台後的界線,而與病患非理性、長時間的對話不時造成作為員工生活一大部分的工作過程之心理耗竭;(二)在精神障礙者的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補助辦法形成時,不同於一樣適用該辦法的智能障礙者族群,官方的成效評估報告中相關本土科學證據不足,但是卻成為外包方案裡政府與民間機構社工依法行政的憑據;(三)至於研究者在匿名為亞衲協會所從事的、機構最低階層的職位角色則是輕易的於受官僚影響的日常生活中,在機構文件紀錄裡成為任何不幸事件的替罪羔羊(Scapegoat)。  本個案研究於是將此精神障礙者社區照顧中,各類型行動者超越理性邏

輯但卻需要日日面對的權力關係名為,一個賦有本土文化意義且是衍生自龍發堂先前開發的概念─「感情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