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瑩判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林仁光所指導 王仁毅的 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研究:比較美國與本國法制 (2017),提出辜仲瑩判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負責人、董事、失格、解任、不適任。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辜仲瑩判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辜仲瑩判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指控涉入紅火案,官司纏訟多年,一審判刑9年、二審加重判處9年8個月,最高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改判3年6個月徒刑,全案再上訴到更二審,28日判決大逆轉,改判辜仲諒、中信金控前主管張明田等被告全數無罪,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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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研究:比較美國與本國法制

為了解決辜仲瑩判刑的問題,作者王仁毅 這樣論述:

公司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失格與解任制度之濫觴,係英國經過多年的法制改革,整合散落於各法規中有關於失格與解任規定所創制之Company Directors Disqualification Act(CDDA)。CDDA之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失格宣告或解任公司負責人,達到保護「少數股東」、「債權人」、「員工」等公益。此法制設計深深影響了各國,相繼創設「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以公益之保護、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與繁榮。本國現行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主要係以公司法第30條公司負責人當然失格(消極資格)規定、公司法第200條裁判解任公司負責人與投保法第10-1條裁判解任上市櫃公司負責人等制度為

主,惟因為消極資格訂定不符時宜、內涵不明確與裁判解任制度程序、形式要件限制過嚴、適用範圍窄小、缺乏彈性等問題,使得本國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之實務運行有相當大的困難,進而造成本國妥善公司管理、維護公眾利益之目的達成甚有疑慮,多年來受到學者與實務之批判與改革倡議,抑是本文亟欲解決之問題,希冀透過比較先進法制國家之立法例,提供解決本國法制問題。本文首先將各式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制度設計類型化與抽象化,並歸納出三大類型:「股東會決議解任」、「請求宣告失格或解任」與「當然失格與解任」,以提供讀者體系性之法制概念架構,完整的窺探公司負責人失格與解任法制內涵與發展。其後,本文依序介紹英國、美國之法制設計

,並以美國法為主軸比較本國失格與解任公司負責人制度,綜合比較分析優劣,並提出對於改善本國制度與創設相關配套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