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畫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違反區域計畫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詹氏書局編輯部寫的 營建法令輯要93年度合訂本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國土失序如何止血民間辦論壇談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土地使用 ...也說明:其中以《區域計畫法》管理的非都市計畫土地為大宗,約占全國國土面積的八成以上。 「現況有種田就編為農地、有建築就編為建築用地。」環境法律人協會空間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趙達瑜所指導 張嘉麟的 區域計畫法上責任人與事後管制處分問題之探討 (2018),提出違反區域計畫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區域計畫法、危害防止、狀態責任人、行政罰、限期改善。

最後網站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最高一百年度判字第2249號判決 - 臺灣開放數據則補充:砂石等作瀝青場使用,違反土地編定使用,違規面積15,690平方公尺,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乃依同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以98年12月22日府地用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區域計畫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法令輯要93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違反區域計畫法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3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違反區域計畫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近期收到一些鄉親針對不同的行政處分有疑義,對於各個個案仔細研究後發現縣府經常將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甚至扭曲解釋法源,讓許多縣民遭受不白之冤,這些陳情案件中縣府在當事人申訴後主動撤銷其行政處分的狀況就高達一個月三件,其中不乏因為縣府錯誤引用法條處分而差點導致縣內許多業者因而倒閉,還有縣府大張旗鼓的處分最後卻是與大法官解釋文相牴觸而自認理虧不罰。
另外,縣府地政處一直在針對某104年度依違反區域計畫法之案件瘋狂追殺,遭處分並移送法辦之當事人實為該土地實用人之代罪羔羊(其員工),經查當事人是105年才從其雇主手中取得土地,且並非土地實際使用者,在地政處將該案移送地檢署後,當事人也於108年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其非犯嫌,並於內容中提到其雇主「所涉違反區域計畫法罪嫌,另函請主管機關權責區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但縣府非但未採苗栗地檢署不起訴之內容甚至執意要對當事人繼續開罰,至今也完全沒有針對該雇主做出任何的處分與移送司法偵辦,直到當事人方提出要將該案送至地檢署、監察院及公開所有內容後,縣府才立刻於三天內主動表示將撤銷其行政處分。真的讓人覺得,苗栗縣政府不只防疫失能,連行政機關最基本的法律素養都讓人無法信任,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無怪乎遭人戲稱「苗栗國」。

區域計畫法上責任人與事後管制處分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違反區域計畫法的問題,作者張嘉麟 這樣論述:

由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處分對象在實務運作上常生爭議,本文為探究其問題所在,遂整理歷年違反該法之行政救濟案件所發現的問題,以德國警察法危害防止之法理為基礎,探討有關危害防止義務、責任人及事後管制對象等問題。經研究結果認為,現行區域計畫法以下各項似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特定人應負狀態責任義務,應以法律明定或授權行政機關課予之;原則上法律不宜明定具體化義務之繼受。狀態責任人宜以法律明定之,惟「使用人」不宜納入其範圍;行政執行費用之負擔對象應有合理之規定。另外,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並非必然以其身分逕行認定義務類型,仍應於具體個案中認定之;危害排除或防止責任人之選擇,宜訂定裁量準則,而該準則似較不適合運用

在處以行政罰之對象上;狀態責任人原則上似應著重於危害排除或防止之義務,以其特性似不應處以行政罰或納入共同違法之對象,宜採取行政執行措施為妥;行政機關課予特定人限期改善處分時,仍應考量受處分人對危害物有無事實上之管領力與處分權,否則易生課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之作為或不作義務的不當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