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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約精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線寫的 怪奇京都:神佛、魑魅魍魎同行的異類古都巡訪 和三線的 怪奇京都:神佛-魑魅魍魎同行的異類古都巡訪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PCuSER電腦人文化 和PCuSER電腦人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違反合約精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孫光德的 虛擬貨幣應用之消費者保護政策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虛擬貨幣、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政策、契約權利、定型化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反合約精神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反合約精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怪奇京都:神佛、魑魅魍魎同行的異類古都巡訪

為了解決違反合約精神的問題,作者三線 這樣論述:

京都,表面上很美,實際上卻很陰! 到了京都,別忘了在這些景點和妖魔鬼怪打聲招呼! 落櫻繽紛、小橋流水,故事真相的畫面太慘,我不敢看。 神社寺院、天皇武家,伴隨怨靈與惡鬼的野史仍在上演…… 不能撞的鐘、被詛咒之地,親眼見證千年恐怖都市傳說。  【內容簡介】 現在人氣很高的景點,在過去都是刑場和棄屍地? 路邊的地藏、莊嚴的菩薩,都有很多離奇的故事? 你知道錦小路、錦市場的由來嗎? 又是誰利用小聰明斷了豐臣家的龍脈? 京都既是千年古都,就有很多稀奇古怪的傳聞軼事。 熱鬧的觀光景點,那個總讓人感到寒涼幽靜的名勝… 莊嚴禪寂的背後,其實是妖怪、惡鬼與牠們的產地! 你認為的京都風雅,真實的一面

,竟是由愛恨情仇所構建, 癡纏糾葛的歷史事件、恩怨情節,都曾經在此處逐一上演。 【本書特色】 穿越時空,京都異象更迭 ✮ 神鬼鬥智,虛實傳說盡現 將京都當地,各種妖魔、怨靈,甚至是神佛、菩薩發跡的軼事全部收錄, 讓你明白東西方人士鐘愛的日本古都,其實藏有很多靈異、邪門的軼事。 原來名勝古蹟背後,竟藏著結界和封印, 那些高人氣的湖光山色,還有什麼祕密……

違反合約精神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我在11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正視市民對領展的不滿,最終獲得通過。領展以「賺到盡」模式經營,完全不顧其社會責任,除了拆售停車場,把部分街市管理服務外判,造成承包商壟斷經營的情況外,還大幅增加旗下商鋪租金,逼走小商戶,引入大量連鎖店,令物價大幅飆升,罔顧升斗市民的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我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領展是否違反《競爭條例》,並考慮在各區合適的地點設立臨時墟市和增建綜合市政大樓,令基層市民有更多選擇。政府亦應該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發展模式,改善地區設施的供求和管理。政府表示會積極與區議會合作於合適地點設立墟市,並在情況許可下加強公眾街市設施,包括興建新街市。
我並不贊成回購領展,這樣必然會推高領展股價,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即使回購成功,政府亦會面對長遠的管理問題,回購並不是解決問題的靈丹妙藥。
以下為我的發言:
近年,社會各界對領展的營商手法感到極其不滿,不少人批評領展純粹以商業模式管理轄下街市和商場,包括大幅增加街市商舖租金,扼殺小商戶的生存空間、拆售停車場、將月租車位改為浮動車位,以及將管理服務外判等,完全是要「賺到盡」,只顧賺取最大的利潤回報,向股東交代,卻忽略基層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令市民生活百上加斤,完全忘記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作為議員提出首個議案,我希望就我在選舉期間,親耳聽到的意見、親眼見到問題,帶入議會,表達我的關注。
主席,新民黨過去一直關注,並積極跟進領展的問題。我同新民黨都認為,領展問題表面上是涉及市政、民生的問題,但市政服務的提供及管理,直接受地區行政影響,所以市民對領展的不滿,其實同地區行政管理出現問題有關,政府有必要一併處理。
今日我提出“力促市場健康競爭,制衡領展獨大局面”的議案,希望可以爭取各位議員的支持,促請競爭事務委員會就領展的經營或個別市政服務的提供展開研究,甚至全面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同時希望政府正視各區社區設施和服務不足、商品和零售店舖選擇不多,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問題,透過推出短期措施,包括設立臨時墟市,為居民提供領展街市和商場以外的選擇,以及推出以地區為本的先導計劃,在有需要地區興建公營街市,並邀請社企參與營運;長遠則應研究在各區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以及改善和提升現有市政大廈的設施,為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切合居民需要的社區設施;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行政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市民的生活水平。
主席,領展擁有獨特的背景和使命,服務逾70萬戶公屋居民,在不少市民眼中,領展並非一般的商業機構。現時領展的問題,主要是政府政策出現了問題。房委會在2005年以具極爭議的條件把其大量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當時的領匯,即現在的領展,但出售契約不夠嚴謹,房委會和領匯的買賣契約附設限制性契諾。一般而言,商場鋪位和停車場設施不得分拆出售。不過,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沒有持有任何物業權益,商場鋪位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無效;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賣出任何住宅單位,停車場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則無效,即是容許領展將整棟物業出售,停車場則可「拆骨」出售,根本未能有效約束領展承擔和履行其社會責任。由於現時不少公共屋邨只有領展旗下的街市商舖,缺乏競爭,所以領展大幅加租的情況令人非常關注。以將軍澳厚德街市為例,在大半年前,有超過10間商舖相繼結業,據了解,主要因為領展大幅加租,最高達30%,令到不少商戶無法繼續經營,亦令區內居民在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挨貴餸」。
此外,領展將街市商場的管理服務外判,亦製造了不少問題。今年2月,青衣長發街市商戶因反對領展將街市外判予承辦商建華,決定罷市7日,而建華在3月接管街市後,曾經參與罷市的商戶則全體不獲續租。外判商以垂直整合方式經營,讓旗下街市商舖營運更具經濟效益,原本是無可厚非,但不少人批評,領展與外判商之間的角色重疊,對於外判商旗下商舖無牌經營視若無睹,更縱容外判商藉加租及操縱街市零售價格等手段,迫走小商戶。我必須強調,「外判管理」不代表「外判責任」,領展在這方面是責無旁貸,希望領展加強對外判商的監管,保障市民的合理權益。
領展上市至今已多次出售資產,涉及多個商場和停車場,有居民表示,有拆售車位的售價高達90萬元,相信拆售車位為領展帶來非常可觀的利潤。不過我想問領展,在出售資產的同時,有否顧及居民和小商戶的權益和需要呢?今年4月,領展將大埔運頭塘商場出售,新業主接手後隨即發律師信要求商場內6間小店要在半年後離場。據報道,運頭塘商場租戶與領展及新業主簽訂的租約,其中一項條款列明,只要業主決定出售、重建、翻新物業等,只需給予租客不少於6個月通知,便可終止合約。合約條款如此不平等,難怪連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都要企出來,伸張正義,簽名支持運頭塘商場的小商戶。
主席,近年不少商舖不敵領展大幅加租而結業。根據政府和領展在今年年中公布的數據,港島、九龍和新界區私人零售業樓宇的平均租金都有明顯跌幅,其中九龍區的跌幅最大,高達30%,但領展旗下物業租金卻不跌反升,部分物業租金升幅更超過10%。不少人質疑,領展仍然可以在逆市中大幅加租,是否因為領展壟斷了街市商舖的供應?所以,我同不少市民都希望,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夠就領展的商舖營運進行研究,尤其是街市方面,探討如何可以促進競爭,並向領展提出相關建議,讓市民能夠享有更佳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以及更多樣的選擇;有需要時,應主動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中的「第二行為守則」,即《條例》第21條指,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不得濫用有關權勢損害競爭。
就市民對領展和社區設施的不滿,我在今年4月和5月,聯同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和公民力量區議員先後約見了領展的管理層,以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反映市民的不滿,並且向司長遞交建議書,希望政府盡快規劃並落實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
我剛才已經講過,領展問題的核心,涉及深層次的地區行政管理問題。在香港回歸以前,各區的食物衛生、清潔街道、文康設施、熟食中心等市政服務的管理,分別由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負責。隨著兩局解散,地區行政模式出現變化,相關地區服務的管理工作,分別改由民政事務總署和區議會負責。區議會只是諮詢機構,缺乏實權,社區設施的規劃,要依賴長期在「象牙塔」內的官員制訂,試問他們又如何可以切實理解地區的需要?市民的訴求?今日的議案已清楚指出,領展問題是地區行政的一部分,但民政事務局局長居然沒有出席,回應今日的議案和議員的發言,我在此表示遺憾。
從前由兩局負責提供市政服務的模式,體現了「地區自主」的精神,決策當然更貼近民情民意。事實上,社會上有不少聲音批評現有地區行政模式欠缺彈性和效率,未能切實、有效回應各社區的不同訴求。所以,政府有必要考慮是否需要檢討現時的地區行政模式,例如在規劃及管理新型綜合市政大樓方面,可以增強區議員的參與,確保規劃及各項服務的提供能夠更貼近區內居民的需要。
主席,完善社區規劃、改善市政服務,提升市民的生活質素,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然而,政府現時用作釐訂地區市政和文康服務供應的規劃標準,與不少地區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都有明顯落差,大圍就是其中一個例子。新民黨和公民力量近年多次向政府反映,大圍區內的社區設施老舊不足,加上區內人口持續增加,現有設施根本不足應付大圍居民的需要,街市、圖書館、託兒服務、幼兒園、長者服務中心,以至泊車位通通不足夠,對居民日常生活帶來很多不便,希望政府能夠回應居民的訴求,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我在上星期三的立法會上提出了有關的口頭質詢,不過好可惜,發展局局長的答覆已清楚表明:「政府現時未有計劃在大圍興建新的綜合服務大樓。」我和新民黨及公量力量,以及很多大圍居民都感到非常失望,有居民更希望我同局長講:「大圍居民憤怒了。」希望政府能夠從善如流,認真考慮並早日落實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主席,領展今年獲國際購物中心協會頒發兩個獎項,包括領展「愛•匯聚計劃」奪得大會基金所頒發的「Albert Sussman國際社區支援獎」,以及天盛街市獲頒「亞太地區購物中心大獎 – 翻新及擴建」組別銀獎,對於受影響的市民而言,實在是相當諷刺。平情而論,領展接手管理房委會部分街市商場後,一定程度上為部分街市商場帶來新景象,例如不少街市加裝了冷氣,環境比以前更加乾淨、整齊,但同時卻因領展的營商手法產生不少問題,包括大幅租、月租車位變浮動車位、管理服務外判等,這些都是備受爭議和批評。林鄭月娥司長曾形容領展是需要處理的「三座大山」之一,我希望領展能夠認真審視是否應該改變現行以利潤掛帥的營商模式,更加關顧居民的需要,以其定下的抱負「服務社群並提升其生活質素」為依歸。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違反合約精神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怪奇京都:神佛-魑魅魍魎同行的異類古都巡訪

為了解決違反合約精神的問題,作者三線 這樣論述:

街頭巷尾都是詩意的京都,暗藏替人受苦的揪甘心地藏傳說,讓人不寒而慄的妖怪、怨靈故事,你把哪些地方當景點意外捕捉下來了呢? 踏出京都車站總能感覺有別其他縣市的靜謐感,或許是因為當地充滿神社、佛寺因而莊嚴因而寧靜,美好的櫻樹、令人驚豔的紅葉催促著我們一次次重遊京都,然而這樣的京都只是皮相,那些當地人代代相傳、載於古書Google不到的古都傳說,這才是構築出京都神秘色彩的歷史根本。 ★你知道錦小路(錦市場)的由來嗎? 知道的話怕是不會再從頭吃到尾了,真相可能會讓你產生陰影面積。 ★德川家康好多小聰明 仔細研究一下地圖,你會發現西本願寺與方廣寺之間的連

線被截成數段,德川家康是如何巧妙佈局,讓豐臣家無法如願藉助神佛之力讓家族千秋萬世呢? ★古代照片(騙)破解機 現代修圖軟體太強大,光看照騙根本不敢論定對方美醜,但是早在京都古代就已出現修圖APP破解機,對自己的美貌有絕對自信的女孩兒,搭船橫渡宇治川看看吧!◎    收錄潛伏千年的古都傳說◎    看破歷史人物的小心機,跳入虛實難辨的歷史場景===好評搶先看===不能撞的鐘 每年的12月31日是日本的大晦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除夕,在這天深夜許多寺院會進行「除夜之鐘」的儀式,其中又以京都的知恩院最為知名還會有媒體直播呢,撞擊108響代表著消除人類的108種煩惱,於是每到大晦日人們總

會到寺院來個今年的煩惱今年清的動作,祈求自己在新的一年有一個全新的自己。但是你知道京都其實有兩個鐘是不能撞的嗎?而這兩個鐘都有著令人膽寒的傳說……翻閱本書掀開不一樣的京都,與神佛、魑魅魍魎同行的異類古都巡訪。

虛擬貨幣應用之消費者保護政策研究

為了解決違反合約精神的問題,作者孫光德 這樣論述:

現今全球的電商經濟生態圈中,正席捲了一股虛擬貨幣交易的風潮,以虛擬貨幣如比特幣等作為每筆線上交易的支付對價,已數見不鮮。然而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是否正衝擊著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制,頗有探究空間。以商品瑕疵為例,根據交易的常理,沒有一名消費者會期待所買到的商品品質無法與自己所付出的價金成正比,也因此誕生民法354及360條瑕疵擔保責任的立法,要求出賣人多加注意商品的品質。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乃探討現今因虛擬貨幣之使用而造成的各種消費糾紛,以及在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爭議中,以目前國內之法規範而言,消費者有何據以請求賠償之依據,這些是否可囊括其所蒙受的任何損害,和國外法制經驗相比是否有不足之處。

期望透過這些問題的探討,除了能為未來網購族提供遇到消費爭議後,如何為權利主張之方向,更可給立法者在未來研擬相關管制規範時提出適當的建議,使使用虛擬貨幣為媒介的線上交易發生糾紛時,有一可界定當事人責任及請求權的法規依據。 本研究預計以七個章節,從敘述現行虛擬貨幣交易盛行的情形,至未來虛擬貨幣之交易當如何以法規規範方符合消費者保護之精神,進行分析,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章,緒論,便先敘述虛擬貨幣的使用在現今電子商務下有何優點,使交易雙方都樂於以此為媒介的理由,並帶出在此種交易模式下,國內現行法規對於各當事人間之規範稍有不足,有待以民事及消費者保護法規之體系及立法精神,釐清彼此之間權利義務

的空間。在保護消費者基本權利的政策上,也有進一步以法規為完善規範的必要。 第二章,虛擬貨幣的基本原理,為統整目前消費者在線上消費時,常會接觸的虛擬貨幣種類,而貨幣的發行方又如何透過區塊鏈(block chain)技術,協助消費者獲得並儲存。在線上購物中,虛擬貨幣將如何透過這些程式的功能,達到數位價值交換的目的,亦將在此探討。此外透過貨幣的發展歷史以及相關經濟學理,吾人是否可將現行流通於線上交易市場之虛擬貨幣與常被百貨業者用以吸引客人再度光臨用的禮券或紅利積點相提並論,甚至將其視作一種特殊數位商品。此問題之討論價值,在於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將會使目前消費者保護法規中有關禮券的定型化契約規範以

及禮券交易的經銷責任受到挑戰。而某一線上商場是否開放使用虛擬貨幣為收款或付款的方式,也常決定於使用者註冊帳號時與其締結之使用者約款,這些時常包含了有無提供專屬的虛擬貨幣錢包、如何以虛擬貨幣為支付以及購買後相關的退換貨事宜等對消費者權益影響重大之事項。因此本文亦欲收集常見的購物網站的虛擬貨幣使用約款,並比較其中的異同。 第三章,現行法律對虛擬貨幣的規範,乃探討在現有的法律中,虛擬貨幣在使用上,不論當購物網站之經營者欲開放消費者以虛擬貨幣付款時,或消費者以此作為付款方式時,彼此間應遵循那些法律規範。例如在債務清償的規範體系下,虛擬貨幣的支付原理是否能符合這些法規,抑或目前只能透過類推適用的法

學方法,使虛擬貨幣的支付成為一合理的債之履行手段。而依現行民法71及72條之規定,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果違反法律及禁止規範,或悖於公序良俗者,不生效力。在虛擬貨幣的交易中,某些線上商城會定期或不定期開放消費者以支付虛擬貨幣的方式參加抽獎活動。此種優惠方案是否有觸法的可能,亦有討論空間。有時虛擬貨幣的使用可能是用於購買線上手機遊戲中的虛擬寶物,在此運作模式下線上遊戲契約的相關法理將使消費者享有何種權利,也將一併討論。 第四章,虛擬貨幣的法律關係,即以上述虛擬貨幣之使用原理,探討貨幣發行方與消費者,以及發行方與商品提供者之間,依照民法之規範,各自負有何種義務。更具體而論,本研究欲從民法債編中,探

討各種財產移轉及勞務給付契約之規範,探討以虛擬貨幣為交易媒介之契約中,有哪些情形符合這些法律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又因此享有何種請求權基礎,一旦有給付不完全、給付延遲或瑕疵給付之問題,各自又有何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 第五章,國外規範虛擬貨幣之相關法規,便以比較法之角度,收集美國、日本及歐盟等資訊產業發展先進之國家隊虛擬貨幣的規範及管制法規,探討虛擬貨幣對該國而言,在電子商務中扮演了何種角色,其中又以何種控管機制確保虛擬貨幣能正常發揮其應有的價值轉換功能,當遇到相關消費糾紛時,其處理的態度又如何,其中是否有值得我國學習之處。 第六章,實務上虛擬貨幣運用之案例分析,乃透過收集新聞及雜誌報導

,彙整消費者在使用虛擬貨幣時,常會蒙受的損害。此可包含因系統維護的疏失所導致的付款失敗,或錢包遭受駭客入侵,其中所儲存的金額遭盜取。也可指消費者在支付虛擬貨幣後,卻換來了瑕疵的商品,而瑕疵也有多種情形,舉凡實體商品的品質不佳或程式無法順利運行等使支付的貨幣無法被轉換成與其相襯價值之情形皆然。面對這些紛爭,實務上營運方曾採取何種態度或手段平息,是否又符合法律之規定,而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又站在何種觀點為判決。這些廣為消費大眾關心的問題,將於此逐一進行說明。 第七章,結論,乃綜合以上章節之討論,為未來我國虛擬貨幣之消費者保護制度,提供修正上的意見,並為現行因虛擬貨幣消費蒙受損害的消費者提出在

民事賠償的請求權上,可以為訴訟上攻防之法規及法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