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修法要點與實務展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附近那裡買和營業時間的推薦產品

另外網站「行政法院裁判實務與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研究報告 - 政治大學也說明:之行政訴訟制度所需基本背景資訊,本研究計畫擬就我國行政訴訟審判實 ... 42 第11 條規定:「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應提起行政訴訟或違背法定程.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黃瀗毅的 都市計畫之審查爭議問題研究 (2021),提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修法要點與實務展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計畫、利害關係第三人、撤銷訴訟、訴訟權能。

最後網站109年度綠建築、綠建材宣導培訓辦理成果 - 中華民國內政部 ...則補充:為推動節能減碳綠建築,宣導臺灣智慧綠建築發展趨勢及相關推廣宣導計畫之執行 ... 制度在我國已實施多年,目前綠建築標章評定業務審查作業流程及審查實務持續建立起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修法要點與實務展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計畫之審查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修法要點與實務展望的問題,作者黃瀗毅 這樣論述:

行政訴訟法於撤銷訴訟賦予利害關係第三人為訴訟行為之權能,惟,諸法條所稱利害關係之內容為何?即決定第三人是否具有為相關訴訟行為之資格,又實務上所沿用判例提供簡單、明瞭、劃一之標準,即須具備法律上利益,雖具有操作上之便利性及訴訟經濟之效果,但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並不足夠,故有依保護規範理論探討之必要,其內容本文採廣義解釋之公法上權益;第三人撤銷訴訟權能之判斷標準有三說,主要有可能說與主張說之爭,可能說現為通說。 其次,對於第三人訴訟權能之保障,學界及實務界大都援用德國之保護規範理論作為判斷渠等有無訴訟權能之標準,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須探求立法目的而為符合憲法基本權之法律解釋;本文之探討重點,

在於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除了保護公益外,有無保護個人利益。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近年來關於保護規範理論操作有提出3個更具體的標準,可惜未為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114號判決所採,之後之相關實務見解多仍加以維持,近年僅有少數見解在日照權案為引申至都市計畫法亦有保障個人利益之轉變。釋字第774號解釋除賦予都市計畫範圍外利害關係第三人有提起訴訟救濟之權限,並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認為釋字第156號解市所稱一定區域範圍不應等同於都市計畫範圍之內外,當事人只要有權益直接受侵害,即得提起訴訟救濟。 都市計畫之訴訟權能,在立法者依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立法專章規範都市計畫專案審查程序後,已有自己

之審理方式,及訴權認定之方式,但在主觀權益保障之訴權門檻,依立法理由說明,仍採可能性理論,類似於撤銷或課予義務相類似之訴權,乃主觀訴訟之設計,起訴後,訴有無理由則僅取決將來審查都市計畫法規是否違法而定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1項),而無庸同時侵犯原告之權利,是客觀訴訟之設計。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由於以法規範為審查之訴訟標的,在探尋法規範有無保護相對人個人利益,或保護第三人個人利益時,適用簡化的保護規範理論,對於二者地位已無區別,相對人與第三人的界線已經模糊、甚至不存在,即使計畫範圍內人民也無法藉由相對人理論得出得出具有訴訟權能,當然更須適用保護規範理論篩選當事人主張的權益損害,是否為法規所

保護的權益。我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係仿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規範審查程序而立法立法理由說明亦明示利益衡量原則及其瑕疵理論構成我國司法審查之重點,然我國對於利益衡量之相關考量因素立法不足,亦規範不明確,將來可能造成司法低密度審查,造成人民權益保障不足情況,相對於此,德國對此學說、實務見解充沛,當可作為將來我國司法審查之參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