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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併購下目標公司董事會之忠實義務

為了解決開發金乙特是什麼的問題,作者陳德弘 這樣論述:

現代社會之自由化與國際化,使得商業精爭日趨激烈,企業必須不斷地提升自我競爭力方能在競爭中生存,而除了以內部成長之方式達到該目的外,亦有以企業併購來達到外部快速成長之方式。而近來來國內外時常有著名併購案件出現,其交易金額可能達到上百億,而併購除了有一般之法定併購外,尚有以其他形式達到併購之目的。而只要牽涉到併購情事,董事會於併購上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在現行法下董事會對於公司有執行業務之權限,透過美國文獻探討與法律經濟分析,本文肯認董事之權力對於公司具有相當之價值,然並非唯一之價值,透過賦予董事一定責任—忠實義務,可以抑制董事權力所造成之代理成本,因此如何適當的平衡董事之權利和責任,是本文所關注

的重點。再者,面臨敵意併購之利益衝突上,本文仍然基於股東之困境、董事權力價值、利益衝突情形比較等,肯認董事有採行防禦措施之權力,並以司法之加強審查控管。然我國實務上對於忠實義務之內涵付之闕如,且實務與學說上對於是否引進經營判斷法則等司法審查標準意見分歧,有關忠實義務之內涵將淪為「缺乏實質意義之形式整合」。本文認為董事實際面臨併購之決策時,並非區分法定與非法定併購,而應以是否有利益衝突情形,來說明董事之作為義務,同時於司法審查上以舉證責任之分配,讓法院給予董事在決策上相當之標準,以充實董事忠實義務之內涵,期待司法引領公司經營者做出合理之判斷。而有關特別委員會與獨立專家均應是幫助董事決策合理化之功

能,不應以法條之職權來限制其功能之發揮。最後,對於我國實際案例日月光併購矽品乙案及樂陞乙案進行探討與分析,並且以董事權力為基礎,透過利益衝突與舉證責任之分配,於結論中建構本文對於我國目標公司董事會之具體忠實義務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