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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問一所指導 吳秀慧的 財團法人持股表決權限制之研究 (2020),提出開發金股利公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法、保險法第146條之1。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開發金股利公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財團法人持股表決權限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開發金股利公告的問題,作者吳秀慧 這樣論述:

我國財團法人數量倍增,但近幾年來財團法人的負面消息頻傳,只因財團法人淪落為企業當作把持公司股票的一種工具,透過設立財團法人來掌握營利事業法人,甚至透過財團法人進行經營權的爭奪,導致財團法人與設立宗旨背道而馳,社會大眾也因此對公益財團法人觀感已逐漸下降,最近爆發的案件有長榮集團與台塑集團,都是透過財團法人掌控營利事業股權參與持股表決權的案件。另外保險公司,是以為分散投保人對未來的不確定風險而所成立的保險公司,嚴格來說亦屬於為服務社會大眾友善的事業,但卻利用投保人的龐大的保費進行投資上市櫃公司,引起社會動盪不安,這對投保人與被投資公司甚至是社會大眾都會引起社會惶恐,而我國保險法也因此於103年修

法第146條之1,以強勢的修正態度禁止保險公司再犯,以促進社會安定。透過保險法的修正做法,帶入財團法人的現有規範,兩種法人都是介由持有被投資公司的作為企圖掌控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在未發生嚴重的財團法人引發的社會動盪前,先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