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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被爆投資八大行業等爭議民進黨:許淑華黑歷史層出不窮勿閃躲也說明:... 進黨南投縣議員參選人踢爆國民黨南投縣長參選人許淑華,在法院的判決書 ... 已多次提出質疑,許淑華的黑歷史層出不窮,在公開資料中都查詢得到。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如玄所指導 楊軒廷的 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 (2019),提出離婚判決書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民法第1030條之1、婚姻法第39條、民法典第1087條、婚後所得共同制、法院裁量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陳惠馨所指導 黃宥寧的 論父母與成年子女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2018),提出因為有 借名登記、不動產、成年子女、家產、同居共財的重點而找出了 離婚判決書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申辦項目-離婚登記 - 基隆市安樂戶政事務所則補充:2、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繳附書件: 1、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離婚判決書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

為了解決離婚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楊軒廷 這樣論述:

自1949年國民政府搬遷來台,兩岸在政治、經濟、司法及文化各方面,將近五十年未有交流,迄至1987年臺灣開放大陸來台探親,始漸漸有交流,隨著台商赴陸投資及大陸配偶的增加,而衍生許多投資糾紛或親屬繼承問題,故有必要進一步瞭解兩岸相關親屬繼承之規範,以保障臺灣人民之權益。夫妻結婚時,身分關係改變,其財產應如何使用規劃,夫妻離婚後或夫妻之一方死亡,夫妻間財產應如何分配處置,均為重要之議題。兩岸關於夫妻財產分配之制度,均未同意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透過特約來決定雙方於婚後財產之分配,僅得由法院「事後控制」調整夫妻間財產之分配比例。本文除比較兩岸夫妻財產制之一般規定,說明立法沿革與歷史發展外,並以兩岸

法院關於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裁量權為中心,探討兩岸判決之差異,並藉由比較兩岸判決分析法院裁量權的應用是否得宜、是否符合立法本旨。進一步探討實務上法院行使裁量權所依據之基準,以期人民得事先規劃財產分配。另針對實務上產生的問題,如夫妻之退休金應如何分配、夫妻分居後之財產,應否列入夫妻財產分配範圍、婚姻關係消滅前,可否協議分配比例或數額,以及夫妻財產之確認,於訴訟上之執行難度等,提出個人建議。希冀透過比較兩岸法院判決及其差異,提出互相師夷之處,以作為未來兩岸司法之展望。

論父母與成年子女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離婚判決書查詢的問題,作者黃宥寧 這樣論述:

本論文旨在探討「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不動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按借名登記係一法無明文直接規定,乃由學說及實務見解賦予其獨立法律地位之法律概念,而父母與成年子女雖屬特定親屬身分,但民法體系卻將雙方之間有關借名登記的財產互動關係,定位為基於契約自由而產生的一般私法行為,與常民的法意識想像有所不同。緣此,本文先以法釋義學研究方法,整理有關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不動產借名登記的法律概念,掌握法律規範上對於父母與成年子女間財產互動的預設想像,再以法實證學研究方法,透過判決分析,觀察法律實務運作上,如何處理父母與成年子女間對於不動產借名登記的爭訟案件。本文發現,以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不動產借名登記這個法律行為而言

,法理和法律實務運作出現不一致的落差,造成當代法社會的失序。為了瞭解規範和實務運作之間的落差源自何處,本文利用法制史研究方法,整理父母與子女財產關係之法制沿革,因此體認臺灣社會對於財產的法制觀點,係從傳統中華文化慣行的家產制,演變成繼受自西方法律精神的個人財產制,在此過程中,常民法意識同時深受文化與規範制度的交錯影響,導致當前的臺灣社會中,仍有部分家庭成員在傳統中華法文化與現代法規範精神中游移。因此,有關父母與成年子女間不動產借名登記爭訟案件的解決之道,或許不在於只是單純地研析借名登記的適法性,或是借名登記關係下,出名人處分行為究竟屬於有權處分、無權處分還是折衷說,而是嘗試開啟一個法律文化的對

話平臺,探詢兼容傳統法文化及現行法制精神的多元觀點,發展出適合臺灣社會的法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