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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翊銜寫的 2022戶籍法規大意焦點速成:決戰題庫強化演練,快速搶分(地方五等/身障五等/各類五等) 和林毅的 這題會考!戶籍法規大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千華數位文化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語文教育學系碩博士班 董淑玲所指導 林家安的 少年小說家庭問題探討──以九歌現代少兒文學獎為例 (2021),提出離婚登記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少年小說、家庭問題、九歌現代少兒文學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徐慧怡所指導 申孝慈的 論婚姻制度下女性之法律地位-以我國涉外越南籍配偶婚姻案件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婚姻制度、父權體制、女性法律地位、女性主義、國際私法、移民法制、婚姻移民的重點而找出了 離婚登記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離婚登記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戶籍法規大意焦點速成:決戰題庫強化演練,快速搶分(地方五等/身障五等/各類五等)

為了解決離婚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翊銜 這樣論述:

Get it now!!   下面問題的正確答案你知道嗎>>>   ◆國民有下列何一情事,得申請改姓? (A)同時在某一學校服務,姓名完全相同 (B)同時在一直轄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C)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D)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關於戶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生活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 (B)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 (C)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D)戶長親自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時,因須同時換領戶內成員之國民身分證,需要有戶內成員的書面委託。   ◆甲和乙為夫妻,長年旅居日本,在臺灣未曾設戶籍,現回

臺灣離婚並辦理登記,依戶籍法規定得於何處辦理? (A)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 (B)僅得於離婚地之戶政事務所 (C)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D)內政部指定之戶政事務所。   不要小看選擇題!   選擇題的科目,因此為了鑑別出考生的程度,區分出分數高低,必定會有部份題目相當難,難到絕大部份的考生都沒看過,或是考題陷阱相當多,難辨真偽。所以要順利取得高分,買對參考書籍最重要! 本書特色在這裡!   ■關鍵焦點快速掃描,戶政三法融會貫通!   ■決戰題庫強化演練,重點考題無所遺漏!   ■收錄近年試題解析,名師精解難題釋疑!   法規QR code>>>   本書所附之法

規QR code圖示,經由手機下載可資讀取的App程式後,讀者即可連結到顯示該法規的網站,查詢最新的法規條文。   綱要表解>>>   條列出各法規之體系,以樹狀圖方式來表達各章節主概念和次概念之間的位階關係,扼要說明各條文之立法目的,方便理解與記憶。   考點標記>>>   針對考試頻出的重要考點,標註「重要」記號,一目瞭然。   觀念釐清>>>   就條文本身容易遺漏之觀念予以補充說明,幫助考生攻略重點面面俱到。 考試重點在這裡!   戶籍法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從我們一出生即有出生登記與報戶口的義務,但報哪家戶口及何人為戶長,

相繼影響的是我們就學及選舉等權利。在此以下列事件為案例:小翊認為自己才是一家之主,遂想登記為戶長,然小翊的配偶小琪卻認為自己才有權決定家中的一切事務,想以自己名義為戶長,故戶長地位是代表一戶,在同一戶成員身分應有親屬關係及尊卑先後。若住在同一戶,想遷入其他戶,此為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惟戶政機關如何在人民遷徙自由前提下,掌握該區域實際人口數額,仍須立法予以規範;再者,配偶身分登記,係以其有結婚登記事實予以確認。登記為對客觀事實的記載,若申請登記人所記載合法事實有所變更,得為變更或廢止登記;若申請人所為違法事實登記,則得予以撤銷登記,至於事實有所誤載得為更正登記。國民身分證亦能證明自己為中華

民國人,背面有記載配偶名及父母名、戶籍所在地為何,此身分證明具有全國效力,另戶籍謄本也具有相同效力。其他申請證明文件或登記程序事項,及如何確保身分及登記真實性,更是考題頻出的範圍。   姓名為辨別一個人代表稱呼,主觀上會覺得好聽與否或認為該名字有無好的運氣,從一開始命名後其所為的第一次姓名登記,到成年使用後是否更改原本姓名,我們都有自主決定權,但若該姓名已經涉及公益事實,則自主決定權會受到限制,諸如已受徒刑執行,因要確認本人的公益事實而不能改名,所以,何種情形得改姓或改名,及何種情形不得改姓或改名,與改姓或改名次數限制,都是考試重點。試舉下列事件為例:例如王烏圭對自己名字甚不滿意,因為別人都

把他改稱烏龜,自己聽了主觀上總覺得比人地位矮了一截,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但王烏圭仍有民事訴訟審理及刑事訴訟判決執行,此時能不能改名就不只涉及個人的自主決定自由,還涉及其他公益事實的考量。   國籍法重點則在歸化的種類,其要件為何?不能申請喪失國籍情形、擔任公職人員之國籍限制,都是考試重點。尤其當認定為中華民國的國民時,原因為何?主管機關許可其他外國人的來臺滯留或歸化為中華民國人,其個案在臺適應性認定標準為何,此類考題頻頻出現。諸如以運動員為例,我國欲網羅籃球人才,便對留臺於我國打球之外國人詢問其歸化的意願,藉由歸化的程序來提升我國於國際籃球角逐競賽贏得獎杯的能力,此係有助於我國未來國際運

動競賽得名的歸化。

少年小說家庭問題探討──以九歌現代少兒文學獎為例

為了解決離婚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林家安 這樣論述:

本論文旨在探討九歌現代少兒文學獎作品中的家庭問題,首章探討與主題相關的重要的文獻,本文採質性研究,用文獻資料分析法,再以Bowen的家庭系統理論、Parsons的家庭功能理論、衝突理論和故事結構,對文本進行分析研究,統整歸納出論文的內容。第二章是家庭型態,無論是核心、單親、重組家庭或依親收養,各有其問題。第三章是家庭成員身心狀態,無論家人罹患疾病、死亡或是屬於身心障礙人士,都會影響到所有家人。第四章是家人關係,分為祖父母與家人、父母與子女以及手足之間來談,各有其衝突與問題。第五章是突破與成長,共有自我省察、改變現狀、貴人相助及蛻變成長等四項。第六章是結論,總結文本的家庭問題,亦看到少年的成長

,也針對小說文本的寫作內容給予建議。

這題會考!戶籍法規大意

為了解決離婚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林毅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歷年經典海量考題,全面詳解,釐清概念。   ■法條關鍵字考點上色,加強記憶。   ■適合四、五等戶政類科考生快速複習,熟讀可立即應考。

論婚姻制度下女性之法律地位-以我國涉外越南籍配偶婚姻案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離婚登記查詢的問題,作者申孝慈 這樣論述:

婚姻制度之設計與女性之法律地位間,具有緊密牽連關係;法律與社會思想之間,因社會思想變遷而牽動法律之改變;我國父權體制之法社會思想,在儒家之「禮」規範制約下,法律、道德、習俗交互融合一體,剝奪婦女在婚姻家庭中應有之平等權利。女性主義者主張制定性別平等之相關法案,對於傳統父權社會之法律體系形成一股挑戰力量,臺灣婦女團體亦受此國際社會思潮影響,推動民法親屬篇修法,以提升女性在婚姻法上之法律地位。涉外越南婚姻移民女性在我國社會面臨不對稱婚姻關係、社會支持網絡薄弱、生活適應困難等處境,亟需國家透過移民政策與相關措施介入,使其融入臺灣社會。探究越南籍配偶婚姻案件,在我婚姻制度下之法律地位問題,必須從歷史

、文化、法律、政策等不同面向思考,才能探究其真實原貌。跨國移民婚姻除制度面因素外,在法律層次方面,越南籍跨國婚姻移民如欲進臺灣境內,依據我國法律完成結婚程序時,第一個法律障就是必須通過外交部駐外機構之境外「依親結婚」面談,這種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是國家力量透過各種法令規定,介入家庭私密領域,形成跨國婚姻被國家監控之婚姻關係,對新移民家庭外籍配偶及其子女造成影響,值得關切。本文蒐集我國婚姻制度、女性主義、國際私法、移民法制、婚姻移民理論等相關資料採取:(一)邏輯-歷史研究法(logical-historical method):依據相關教科書、專論、期刊、學位論文等文獻資

料,以客觀角度對文件內容進行系統性之歸納、整理分析,期能全面且精準地鑑別和掌握本文研究議題之現象,並對於研究問題有客觀上基本之認識;(二)法律釋義學(Legal Hermeneutics),從法律釋義學觀點,「法律」是一種詮釋的、權利之概念,涉及我們對於「法律」應該是什麼?以及對於法律這種制度或著國家運用公權力範圍這件事情的想法與態度,討論越南籍婦女我國現行法移民法制之架構及其不足之處。本文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探討我國社會體制中之主要核心思想--父權思想、並從父權思想下建立之父權體制出發,論述法與父權社會思想密切牽連之婚姻制度、婦女在臺灣家族法發展過程中之法律地位,以及晚近女性主義思想帶動婦女

運動,倡議性別意識、男女平權之法律改革過程;第三章討論跨國婚姻涉訟有關之涉外婚姻事件管轄權與準據法問題;第四章為涉外越南籍配偶之婚姻案件分析;第五章檢討我國跨國婚姻移民法制;第六章結論。研究建議:(一)外交部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隨者時空環境變遷,容有適時檢討之必要,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要求。(二)強化法院審理涉外事件之論述能力,是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