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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簽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倍齊律師寫的 講這麼多,證據咧?—跟著律師合法蒐證、有效舉證 和大邁,雷霸龍的 身分法題型破解(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FUN學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呂麗慧所指導 蘇家慶的 我國兩願離婚法之研究 (2019),提出離婚證人簽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兩願離婚、兩願離婚要件、離婚契約、贍養費、離婚後之損害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李立如所指導 蔡知紜的 兩願離婚制度之檢討與發展—以有未成年子女的女性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親權、會面交往、子女扶養義務、質性研究、深描詮釋法、家事調解的重點而找出了 離婚證人簽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離婚證人簽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講這麼多,證據咧?—跟著律師合法蒐證、有效舉證

為了解決離婚證人簽名的問題,作者張倍齊律師 這樣論述:

為何告人反被告? 辛苦蒐集證據卻是白忙一場? 隨時可能下架的網頁資料如何蒐證? 證據在第三方怎麼辦? 我能用測謊證明清白嗎?   這是市面上第一本以「證據」為核心的生活法律書   20個真實判決改編的案例   從事前蒐證到事後舉證   不講解太多複雜的法律條文   只提供最實用的行動指南   讓你在面對糾紛時   ◆ 搶先站穩第一步 ◆ 專業推薦   苗博雅 臺北市議員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陳俊元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李秉錡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劉欣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離婚證人簽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當時夫家說要置產叫她簽名,沒多想的下場卻換來這種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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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預言名嘴生死關 難救命中劫數令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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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一航逝世一年突入夢 求助閃亮亮鬧意外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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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有多苦?打磨過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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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兩願離婚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離婚證人簽名的問題,作者蘇家慶 這樣論述:

所謂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或「合意離婚」,係指夫妻依法定方式訂立解消婚姻關係而言。兩願離婚制度,外國立法例因受基督教信仰影響,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在神面前永久神聖結合,不願公然採納,婚姻當事人兩願離婚時,通常以構成分居特定的時間、婚姻破裂不能挽回或其他法定離婚原因,且須經法院判決始准離婚。然而我國自古代即採用兩願離婚制度,兩願離婚可免夫妻為離婚而對簿公堂,避免家醜外揚。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有意願要結束婚姻的情形下,在婚姻已無法再繼續時,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之登記。在兩願離婚時可並訂立離婚契約,夫妻雙方須考慮清楚與理智

的討論離婚的各項事宜,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親權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主要為身分上及財產上的效力二個範圍。身分上的效力部分,包括同居義務、貞操義務、日常家務代理、繼承權及姻親關係等的消滅,另子女的親權也在此一範圍內;在財產上的效力部分,包括夫妻財產的分配、贍養費的給付、債務的清償及損害賠償等。我國現行法上之兩願離婚法,已非古代夫家作爲逐出離婚之一種手段,而是基於夫妻獨立對等之立場,貫徹當事人意思自主之原則,有如法國大革命之時期,將婚姻解銷爲民事上之契約,契約既可訂立,亦可終止。 本論文主要是以我國兩願離婚法並以基於夫妻雙方當事人意思自主之原則之兩願

離婚要件與所簽訂兩願離婚契約法律效果為主要的研究探討中心範圍,並提出外國相關離婚的法律制度之立法例予以比較。我國兩願離婚現今仍是最主要之離婚方式,2017年兩願離婚的對數就有五萬多對,占所有離婚方式有八成之多。惟雖現行兩願離婚制度已改採行登記要件主義,然在戶政人員僅有形式審査權並沒有實質上的審查權之離婚申報制的情形下,夫或妻可能在無離婚眞意之狀態下,逕由戶政機關受理離婚登記之申請,而爲離婚之登記者,仍大有其可能。尤其我國社會尙存有男尊女卑思想,而社會地位低劣又爲經濟弱者之妻,在不知不覺之狀況下,被作成離婚登記者,自屬不鮮。故仍無法完全防止輕率離婚與確保當事人之自主離婚眞意。關於離婚後之贍養費給

付與離婚後之損害賠償,民法僅對於裁判離婚設有規定,對於兩願離婚未為協議者則不得請求離婚後之贍養費給付與離婚後之損害賠償。故法律上就兩願離婚之效果,若離婚契約沒有明訂下是不承認贍養費與損害賠償,且就所簽訂之離婚契約未顧及離婚後弱勢配偶之一方,亦輕忽子女之需求與利益。是如斯現行兩願離婚法以兩願離婚要件及兩願離婚契約為探討中心之弊病應如何予以改進、其改進方向與方法如何符合國情,使之成爲一因事、因地、因時而制宜之修法法的建議。研究方法,學說與實務並進,廣泛蒐集與離婚制度相關之期刊、論文、專書乃至實務判決,以祈全盤明瞭我國兩願離婚法之兩願離婚要件及兩願離婚契約運作實況。

身分法題型破解(9版)

為了解決離婚證人簽名的問題,作者大邁,雷霸龍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關鍵字系統:增加審題的準確性及對爭點的敏感度   擬答:強調層次、順序,並以實務及學說建構出質量兼具的擬答   考題:大量搜集各種領域的考題,讓讀者練到手軟   本書特色在於透過考古題的解題介紹,除可重新複習爭點外,更是檢驗自己讀書成果的時候,但也希望讀者在閱讀的同時,千萬先別急著看答案,至少試著自己先擬好解題大綱,思考所涉問題點,這樣才是真正的進步。

兩願離婚制度之檢討與發展—以有未成年子女的女性為中心

為了解決離婚證人簽名的問題,作者蔡知紜 這樣論述:

兩願離婚制度經過1985年與1996年兩次民法親屬編的修法,大幅提升女性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更設置法院解決子女親權紛爭的機制。但兩願離婚制度似乎仍有些問題,例如學者發現女性在法律資訊不充分的情況下草率離婚,或對當事人是否具備聲請法院介入子女親權紛爭的資源有所疑慮。本論文的研究目的是希望瞭解有未成年子女的女性在兩願離婚的實況究竟為何?為了獲得第一手、最真實的兩願離婚實例,本文採取質性研究的半結構式訪談法,訪談9位於1996年後兩願離婚且離婚時有未成年子女的女性,再以深描詮釋法來解釋受訪者的離婚故事,並提出兩願離婚夫妻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協議的分析,包含子女的親權歸屬、會面交往、子女扶養義務、司

法途徑對親權行使協議的影響、外籍女性配偶的困境、法律相關資訊對協議的影響。研究發現受訪者離婚前獲得充分的法律資訊,協商能力就會相對提升,有助女性達成有利於己的協議;反之,受訪者離婚前若缺乏必要的法律資訊,就會受到既定認知與經濟條件的限制,與他方協商時容易妥協或退縮,導致達成有後遺症或會面交往保障不周的協議。也發現受訪者的未成年子女就算有改定親權人的需要,但受訪者有難以發動改定親權人機制的現象,以致子女親權紛爭有被擱置的情形。因此本文建議未來應增訂戶政機關離婚宣導的程序,讓當事人於離婚登記前能獲得有關子女親權行使必要的法律資訊,以提升女性的協商能力,同時宣導得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的法律資訊,讓女性

得以善用家事調解程序替代訴訟程序來解決子女親權紛爭。關鍵字: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親權、會面交往、子女扶養義務、質性研究、深描詮釋法、家事調解